藥學院香粧品學系學生修讀雙主修施行要點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小 (1個修訂) |
|||
(17個中途的修訂版本沒有顯示) | |||
第1行: | 第1行: | ||
- | + | <font size=2> | |
- | < | + | ::::::::::92.10.23九十二學年度藥學院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
- | + | ::::::::::92.11.19九十二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 |
- | + | ::::::::::96.08.17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
- | + | ::::::::::96.09.07九十六學年度藥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
- | + | ::::::::::96.10.09九十六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 |
- | + | ::::::::::96.11.22(96)高醫藥院通字第96004號函公佈 | |
- | + | ::::::::::101.01.09 一百學年度第四次系務暨第二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 |
- | + | ::::::::::102.01.03一O一學年度第八次系務會議通過 | |
- | + | ::::::::::102.01.24一O一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 |
- | + | ::::::::::105.01.05一O四學年度第九次系務會議通過 | |
- | + | ::::::::::[[媒體:105.01.20 一O四學年度藥學院第五次院務會議通過1.doc|105.01.20 一O四學年度藥學院第五次院務會議通過]]</font> | |
- | + | <pre> | |
- | + | 一、依據本校「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第十條之規定訂定「藥學院香粧品學系學生修讀雙主修施行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
- | + | 二、本學系學生得依相關規定自二年級起(轉學生自轉入第二年起)至最高修業年級(不包括主系延長修業年限),申請加修其他學系或中山大學學士班學系為雙主修,但申請以一系為限。申請時其所修本學系學科必須全部成績及格,另須經雙方學系主任同意並經校方核准。 | |
- | + | 三、本校各學系或中山大學學士班學生得自二年級起(轉學生自轉入第二年起)至最高修業年級(不包括主系延長修業年限),申請本學系為雙主修,申請時其所修原學系學科必須全部成績及格,且其最近一學年學業成績名次在該班前百分之三十者;另須經雙方學系主任同意並經校方核准。 | |
- | + | 四、本系每年級錄取修讀雙主修之學生名額,依申請者歷年學業總平均分數,擇優錄取,但以不超過本學系該學年度新生招生名額百分之五為限。 | |
- | + | 五、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 |
- | + | 六、本要點經系務、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pre> | </pre> |
在2018年2月1日 (四) 16:59的目前修訂版本
- 92.10.23九十二學年度藥學院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 92.11.19九十二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 96.08.17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96.09.07九十六學年度藥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96.10.09九十六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 96.11.22(96)高醫藥院通字第96004號函公佈
- 101.01.09 一百學年度第四次系務暨第二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 102.01.03一O一學年度第八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2.01.24一O一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5.01.05一O四學年度第九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5.01.20 一O四學年度藥學院第五次院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本校「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第十條之規定訂定「藥學院香粧品學系學生修讀雙主修施行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學系學生得依相關規定自二年級起(轉學生自轉入第二年起)至最高修業年級(不包括主系延長修業年限),申請加修其他學系或中山大學學士班學系為雙主修,但申請以一系為限。申請時其所修本學系學科必須全部成績及格,另須經雙方學系主任同意並經校方核准。 三、本校各學系或中山大學學士班學生得自二年級起(轉學生自轉入第二年起)至最高修業年級(不包括主系延長修業年限),申請本學系為雙主修,申請時其所修原學系學科必須全部成績及格,且其最近一學年學業成績名次在該班前百分之三十者;另須經雙方學系主任同意並經校方核准。 四、本系每年級錄取修讀雙主修之學生名額,依申請者歷年學業總平均分數,擇優錄取,但以不超過本學系該學年度新生招生名額百分之五為限。 五、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六、本要點經系務、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