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主治醫師病歷記載品質評估標準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第4行: | 第4行: | ||
</font> | </font> | ||
<pre> | <pre> | ||
- | + | 第一條 為評估及改善本醫院主治醫師於病歷記載品質、指導相關人員於病歷寫作之工作狀況,以提昇醫療水準與 | |
- | + | 促進臨床教學,並依據本醫 | |
+ | 院主治醫師聘任規則第六條第一項及第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訂定本醫院主治醫師病歷記載品質評估標 | ||
+ | 準(以下簡稱本標準)。 | ||
依本標準評估後之病歷審查成績,本醫院得做為主治醫師年度考核之重要參考。 | 依本標準評估後之病歷審查成績,本醫院得做為主治醫師年度考核之重要參考。 | ||
本標準適用於加聘及合聘之具主治醫師身份人員。 | 本標準適用於加聘及合聘之具主治醫師身份人員。 | ||
- | + | 第二條 新聘主治醫師於聘任時,於本醫院擔任住院醫師期間歷年病歷審查成績平均不得低於80分。 | |
未在本醫院擔任過住院醫師而新聘為主治醫師者,應檢據於院外病歷寫作成績相關證明,以茲審查。 | 未在本醫院擔任過住院醫師而新聘為主治醫師者,應檢據於院外病歷寫作成績相關證明,以茲審查。 | ||
- | + | 本條第一項所稱之病歷審查成績係指由本醫院病歷管理委員會聘請院外內專家學者所進行之病歷審查結 | |
- | + | 果。 | |
- | + | 第三條 為獎勵病歷記載品質、寫作教學成效優良之主治醫師,本醫院每月公佈每位主治醫師病歷審查成績。若每 | |
- | + | 季成績為排行前百分之十且成績高於八十五分者,本醫院予以公開表揚,並頒發獎金3,000元整。惟季排 | |
+ | 行為後百分之十,且成績低於八十分者,處以罰款6,000元,連續二季排行為後百分之十且成績低於八十 | ||
+ | 分者,罰款12,000元,得連續罰。 | ||
前項病歷審查方式、標準與計分由本醫院病歷管理委員會另訂之。 | 前項病歷審查方式、標準與計分由本醫院病歷管理委員會另訂之。 | ||
- | + | 第四條 主治醫師續聘時,其病歷審查成績不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本醫院得不續聘之。 | |
一、續聘為第三年主治醫師時,最近二年之病歷審查結果平均成績必須為80分以上。 | 一、續聘為第三年主治醫師時,最近二年之病歷審查結果平均成績必須為80分以上。 | ||
二、續聘為第六年主治醫師時,近三年內病歷審查結果平均成績必須為80分以上。 | 二、續聘為第六年主治醫師時,近三年內病歷審查結果平均成績必須為80分以上。 | ||
三、續聘為第九年以上主治醫師時,近三年內病歷審查結果平均成績必須為80分以上。 | 三、續聘為第九年以上主治醫師時,近三年內病歷審查結果平均成績必須為80分以上。 | ||
- | + | 第五條 本標準經本醫院院務會議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pre> | </pre> |
在2011年4月15日 (五) 17:16的目前修訂版本
- 97.02.20九十六學年度附設醫院第七次院務會議通過
- 97.04.09高醫附行字第0970001109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評估及改善本醫院主治醫師於病歷記載品質、指導相關人員於病歷寫作之工作狀況,以提昇醫療水準與 促進臨床教學,並依據本醫 院主治醫師聘任規則第六條第一項及第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訂定本醫院主治醫師病歷記載品質評估標 準(以下簡稱本標準)。 依本標準評估後之病歷審查成績,本醫院得做為主治醫師年度考核之重要參考。 本標準適用於加聘及合聘之具主治醫師身份人員。 第二條 新聘主治醫師於聘任時,於本醫院擔任住院醫師期間歷年病歷審查成績平均不得低於80分。 未在本醫院擔任過住院醫師而新聘為主治醫師者,應檢據於院外病歷寫作成績相關證明,以茲審查。 本條第一項所稱之病歷審查成績係指由本醫院病歷管理委員會聘請院外內專家學者所進行之病歷審查結 果。 第三條 為獎勵病歷記載品質、寫作教學成效優良之主治醫師,本醫院每月公佈每位主治醫師病歷審查成績。若每 季成績為排行前百分之十且成績高於八十五分者,本醫院予以公開表揚,並頒發獎金3,000元整。惟季排 行為後百分之十,且成績低於八十分者,處以罰款6,000元,連續二季排行為後百分之十且成績低於八十 分者,罰款12,000元,得連續罰。 前項病歷審查方式、標準與計分由本醫院病歷管理委員會另訂之。 第四條 主治醫師續聘時,其病歷審查成績不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本醫院得不續聘之。 一、續聘為第三年主治醫師時,最近二年之病歷審查結果平均成績必須為80分以上。 二、續聘為第六年主治醫師時,近三年內病歷審查結果平均成績必須為80分以上。 三、續聘為第九年以上主治醫師時,近三年內病歷審查結果平均成績必須為80分以上。 第五條 本標準經本醫院院務會議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