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館讀者違規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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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2.05九十五學年度第三次法規會通過
:::::::::95.12.05九十五學年度第三次法規會通過
:::::::::95.12.18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五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5.12.18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五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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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5.12.21高醫校一法字第0950007965號函公布.doc|95.12.21高醫校一法字第0950007965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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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5.12.21高醫校一法字第0950007965號函公布.doc|95.12.21高醫校一法字第0950007965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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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9.12.102 學年度第1 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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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21103180.doc|102.10.16高醫圖資字1021103180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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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6.15  108學年度第3次圖書館委員會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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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8.13  109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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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91102849.docx|109.09.07  高醫圖資字1091102849號函公布]][[媒體:1091102849EN.docx|(English)]] </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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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校圖書&#64044;(以下簡稱本&#64044;)為保障入&#64044;&#63834;者公平&#63965;用&#64044;內資源之權&#64023;,及維護&#64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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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校圖書資訊處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保障讀者公平利用本館各項資源及設備,維護館內閱覽環境,依據本校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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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閱覽環境,並作為&#63834;者&#63965;用之規範及工作人員執&#64008;之依據,依據本校圖書&#64044;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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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閱覽規則第9條,訂定高雄醫學大學圖書館讀者違規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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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則第九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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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讀者應持本人有效證件入館,不得使用他人證件或出借證件供他人入館。如經發現,本館得保留該證件並通知原持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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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凡使用圖書館讀者應憑本人有效證件入館,不得使用他人證件。持證人不得出借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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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領回,或送回發證單位。違規雙方停止入館及借書權利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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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件供他人進館,如經發現本館得保留該證件,通知原持證人領回或送回發證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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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讀者應遵守本館規定,違反以下事項經登記違規次數達二次(含)者,本校及附屬機構讀者停止入館與借書權利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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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依本辦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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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外人士停止入館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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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讀者在館內應衣著整齊,並不得無故影響他人閱讀行為,或擅入非開放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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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擅入非開放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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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讀者不得攜帶食物、飲料、動物或違禁品入內,並不得吸菸或高聲談笑與討論;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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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以個人物品預佔座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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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動電話、呼叫器或其他會影響館內寧靜之通訊器材,入館後請改調小聲或震動,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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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閉館時間不當逗留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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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僅限於本館許可之特定區域(樓梯間、洗手間、辦公室)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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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吸煙、喧嘩、飲食(輕食區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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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館內電腦提供讀者查詢館藏目錄及學術網路資源,不得利用其違法下載、線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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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影響閱覽空間整潔及環境衛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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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瀏覽色情網站或玩電腦遊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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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服裝儀容不整或其他有礙觀瞻行為(如脫鞋、臥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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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讀者在館內不得任意移動桌椅,並嚴禁預佔座位,暫時&#63978;座者桌面上應置&#63845;條紙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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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帳號借予他人或冒用他人帳號使用電子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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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63978;座時間,&#63978;座超過十五分鐘者,即被取消該座位之使用權。凡未載明&#63978;座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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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使用本館設備且未遵守著作權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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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視同&#63978;座超過十五分鐘。預佔座位者,不得在其他後來讀者坐定位時提出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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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使用本館公用電腦連結色情網站、電腦遊戲或擅改電腦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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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議。桌椅上或附近未攜走之個人物品,若遺失或遭清除,本館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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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未經借閱手續將本館館藏資料或設備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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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讀者對於本館圖書資料及各項設備器材,不得有污損或破壞行為;若未經借閱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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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違規不聽勸阻且態度惡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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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不得擅自將其搬移或攜出館外,違者視為重大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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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事項情節重大者,包含冒用證件、偷竊、猥褻、性騷擾或其他妨害風化行為、蓄意毀損公物及其他經本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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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凡違反本辦法規定事項者,經本館同仁登記違規計點達二點者,除依下列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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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認定重大違規行為,本校及附屬機構讀者移送本校相關單位處理,並停止入館與借書權利六個月;校外人士則通知駐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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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本館並得在圖書館公布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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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衛隊處理,並永久停止入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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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校讀者:自違規記點第二點起停止其借書權利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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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本辦法經圖書館委員會、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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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外人士:自違規記點第二點起半年內禁止進入本館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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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行為視為違規情節重大,包括冒用證件、違規計點三點(含)以上、偷竊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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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經本館認定之重大違規情事者,其他違規事項參見附件「違規計點項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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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事項情節重大者,除立即依前條方式處理外,凡屬本校學生者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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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依法處理;校外人士通知所屬服務單位機關或所屬學校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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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務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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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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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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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4年11月20日 (三) 15:16的目前修訂版本

95.11.10九十五學年度圖書館委員第1次會議通過
95.12.05九十五學年度第三次法規會通過
95.12.18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五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5.12.21高醫校一法字第0950007965號函公布
102.09.12.102 學年度第1 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02.10.16高醫圖資字1021103180號函公布
109.06.15 108學年度第3次圖書館委員會會議通過
109.08.13 109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109.09.07 高醫圖資字1091102849號函公布(English)
                     
第1條	本校圖書資訊處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保障讀者公平利用本館各項資源及設備,維護館內閱覽環境,依據本校圖書館
        閱覽規則第9條,訂定高雄醫學大學圖書館讀者違規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2條	讀者應持本人有效證件入館,不得使用他人證件或出借證件供他人入館。如經發現,本館得保留該證件並通知原持證人
        領回,或送回發證單位。違規雙方停止入館及借書權利一個月。
第3條	讀者應遵守本館規定,違反以下事項經登記違規次數達二次(含)者,本校及附屬機構讀者停止入館與借書權利三個月;
        校外人士停止入館六個月。
        一、擅入非開放空間。
        二、以個人物品預佔座位。
        三、閉館時間不當逗留館內。
        四、吸煙、喧嘩、飲食(輕食區除外)。
        五、影響閱覽空間整潔及環境衛生行為。
        六、服裝儀容不整或其他有礙觀瞻行為(如脫鞋、臥睡等)。
        七、帳號借予他人或冒用他人帳號使用電子資源。
        八、使用本館設備且未遵守著作權法相關規定。
        九、使用本館公用電腦連結色情網站、電腦遊戲或擅改電腦設定。
        十、未經借閱手續將本館館藏資料或設備攜出。
        十一、違規不聽勸阻且態度惡劣者。
第4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事項情節重大者,包含冒用證件、偷竊、猥褻、性騷擾或其他妨害風化行為、蓄意毀損公物及其他經本館
        認定重大違規行為,本校及附屬機構讀者移送本校相關單位處理,並停止入館與借書權利六個月;校外人士則通知駐校
        警衛隊處理,並永久停止入館。
第5條	本辦法經圖書館委員會、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