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及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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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1條 本校現金及有價證券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 |
- | + |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之現金,係指庫存現金、零用金、銀行活期存款、銀行支票存款、到期票據及銀行定期存款單等。所稱之有價證券,係指政府 | |
- | + | 債券、公司債券、公司股票及遠期票據等。 | |
- | + | 第3條 本校各項收入得委託所在地之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代收(以下簡稱銀行),自行收納者,應即置入保險櫃妥為保管,翌日再悉數存入銀行; | |
- | + | 出納人員於收入款項解存銀行後,應將送款簿存根及現金收入日報表送會計室入帳並編製現金及銀行存款結存日報表。 | |
- | + | 第4條 學校之基金、學雜費與代辦等收入,應在銀行設戶收存。提款時及銀行間之相互轉存均以支票或取款條為之,由校長、主辦會計人員及主 | |
- | + | 辦出納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空白支票由出納人員保管。 | |
- | + | 第5條 出納人員根據會計室開立經核准之應付憑單執行付款,所有支出應以開立支票、轉帳、匯款等方式付款,支付之票據除經書面核准外,應以 | |
- | + | 開立抬頭並註明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支付。出納人員開立支票時,支票存根聯上應詳予填載。 | |
- | + | 第6條 出納人員除當日收現未及存入銀行之現金外,不保管及存有庫存現金。 | |
- | + | 第7條 零用金採定額制,零用金之限額由零用金保管單位陳請校長核定之。零用金之收付及保管由經辦人員逐筆登記及辦理結報撥補。 | |
- | + | 第8條 稽核人員對於現金及有價證券之收付、移轉、保管應作定期及不定期之檢查,並將檢查結果陳核校長。 | |
- | + | 第9條 出納人員執行事前未編製領據之收入,應於收款時開立連續編號之收據,空白收據或作廢收據由出納人員保管,收款時由出納經辦人員核 | |
- | + | 章,收訖後應於當日編製現金收入日報表送會計室入帳。 | |
- | + | 第10條 出納人員對委託銀行代收款項之憑單於收款期限截止後未見送回時,應即查明原因,並通知會計人員。 | |
- | + | 第11條 出納人員收入之支票,發生退票情事時,應即通知會計室辦理轉帳前項退票款項,應即由出納人員通知經辦人員辦理催繳。 | |
- | + | 第12條 出納人員在款項付訖後,應於該項應付憑單加蓋「本憑證已開支票」戳記,並按日結算編製現金及銀行存款結存日報表。。 | |
- | + | 第13條 出納人員對各項付款,應以支票交付或匯款方式進行。若領取支票者,需於應付憑單及支票存根聯簽名或蓋章。 | |
- | + | 第14條 學校收受遠期票據,以校務有關者為限,並須經校長核准,收受之遠期票據,應即委託銀行代收,並於收到時由出納人員通知會計人員轉 | |
- | + | 帳。 | |
- | + | 第15條 有價證券應由出納人員登記定期存單明細表(備查簿),並以存於保險櫃保管為原則。 | |
- | + | 第16條 出納人員應注意各項有價證券之本息到期日期,按期兌取,並通知會計室入帳。 | |
- | + | 第17條 出納人員應按日就現金及銀行存款之收付結存編製現金及銀行存款結存日報表,核送總務長,並按月編製現金及銀行存款結存月報表及就 | |
- | + | 有價證券保管情形編製有價證券明細表,送會計室核對後陳核校長。 | |
- | + | 第18條 出納人員應於次月十日前,根據銀行對帳單核對銀行存款金額,如有差額應敘明原因並編製差額解釋表移送會計人員轉校長核閱。 | |
- | + | 第19條 出納人員禁止對外做有關財物上之保證。 | |
- | + | 第20條 學校委託銀行代理出納事務,或代理收款事務,除簽訂代理契約外,得訂定處理程序。 | |
- | + | 第21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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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3年7月5日 (三) 08:26的目前修訂版本
- 93.01.12九十二學年度第六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 93.03.11九十二學年度第八次行政會議通過
- 93.03.22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12號函公布
- 112.06.15 111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 112.07.03高醫總字第1121102143號函公布
第1條 本校現金及有價證券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之現金,係指庫存現金、零用金、銀行活期存款、銀行支票存款、到期票據及銀行定期存款單等。所稱之有價證券,係指政府 債券、公司債券、公司股票及遠期票據等。 第3條 本校各項收入得委託所在地之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代收(以下簡稱銀行),自行收納者,應即置入保險櫃妥為保管,翌日再悉數存入銀行; 出納人員於收入款項解存銀行後,應將送款簿存根及現金收入日報表送會計室入帳並編製現金及銀行存款結存日報表。 第4條 學校之基金、學雜費與代辦等收入,應在銀行設戶收存。提款時及銀行間之相互轉存均以支票或取款條為之,由校長、主辦會計人員及主 辦出納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空白支票由出納人員保管。 第5條 出納人員根據會計室開立經核准之應付憑單執行付款,所有支出應以開立支票、轉帳、匯款等方式付款,支付之票據除經書面核准外,應以 開立抬頭並註明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支付。出納人員開立支票時,支票存根聯上應詳予填載。 第6條 出納人員除當日收現未及存入銀行之現金外,不保管及存有庫存現金。 第7條 零用金採定額制,零用金之限額由零用金保管單位陳請校長核定之。零用金之收付及保管由經辦人員逐筆登記及辦理結報撥補。 第8條 稽核人員對於現金及有價證券之收付、移轉、保管應作定期及不定期之檢查,並將檢查結果陳核校長。 第9條 出納人員執行事前未編製領據之收入,應於收款時開立連續編號之收據,空白收據或作廢收據由出納人員保管,收款時由出納經辦人員核 章,收訖後應於當日編製現金收入日報表送會計室入帳。 第10條 出納人員對委託銀行代收款項之憑單於收款期限截止後未見送回時,應即查明原因,並通知會計人員。 第11條 出納人員收入之支票,發生退票情事時,應即通知會計室辦理轉帳前項退票款項,應即由出納人員通知經辦人員辦理催繳。 第12條 出納人員在款項付訖後,應於該項應付憑單加蓋「本憑證已開支票」戳記,並按日結算編製現金及銀行存款結存日報表。。 第13條 出納人員對各項付款,應以支票交付或匯款方式進行。若領取支票者,需於應付憑單及支票存根聯簽名或蓋章。 第14條 學校收受遠期票據,以校務有關者為限,並須經校長核准,收受之遠期票據,應即委託銀行代收,並於收到時由出納人員通知會計人員轉 帳。 第15條 有價證券應由出納人員登記定期存單明細表(備查簿),並以存於保險櫃保管為原則。 第16條 出納人員應注意各項有價證券之本息到期日期,按期兌取,並通知會計室入帳。 第17條 出納人員應按日就現金及銀行存款之收付結存編製現金及銀行存款結存日報表,核送總務長,並按月編製現金及銀行存款結存月報表及就 有價證券保管情形編製有價證券明細表,送會計室核對後陳核校長。 第18條 出納人員應於次月十日前,根據銀行對帳單核對銀行存款金額,如有差額應敘明原因並編製差額解釋表移送會計人員轉校長核閱。 第19條 出納人員禁止對外做有關財物上之保證。 第20條 學校委託銀行代理出納事務,或代理收款事務,除簽訂代理契約外,得訂定處理程序。 第21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