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醫療合作暨國際醫療推動委員會設置辦法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小 (1個修訂) |
|||
(5個中途的修訂版本沒有顯示) | |||
第1行: | 第1行: | ||
- | + | <font size=2> | |
- | + | ::::::::[[媒體:96.08.28高醫附行字第0960002667號公布.doc|96.08.28高醫附行字第0960002667號公布]] | |
- | + | ::::::::96.11.21九十六學年度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 |
- | + | ::::::::97.06.30九十六學年度醫療合作暨國際醫療推動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修正通過 | |
- | + | ::::::::97.08.20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 |
- | + | ::::::::[[媒體:97.09.16高醫附行字第0970003104號公布.doc|97.09.16高醫附行字第0970003104號公布]] | |
- | + | </font> | |
- | + | <pre> | |
- | + | 第一條 為發展及建立本醫院與國內外各醫療相關機構之醫療合作模式並推動及提昇國內社區醫學及國際醫療服務 | |
- | + | 與支援,以發揮醫療合作成效,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四十條規定設置醫療合作暨國際醫療推動委員會 | |
- | + |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 |
- | + | 本辦法所稱之醫療合作包含教學、研究與醫療服務。 | |
- | + |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 |
- | + | 一、審議與評估本醫院與國內外醫療相關機構之醫療合作計畫及成效。 | |
- | + | 二、研議本醫院與國內外醫療相關機構之醫療合作作業、相關法規及規範。 | |
- | + | 三、研議本醫院國際醫療之發展及推動相關事宜。 | |
- | + |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委員若干人,幹事一至三人,由院長聘任之,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 | |
- | + |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三至四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 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 |
- | + | 第五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pre>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pre> | + |
在2011年4月20日 (三) 16:23的目前修訂版本
- 96.08.28高醫附行字第0960002667號公布
- 96.11.21九十六學年度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 97.06.30九十六學年度醫療合作暨國際醫療推動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修正通過
- 97.08.20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 97.09.16高醫附行字第0970003104號公布
第一條 為發展及建立本醫院與國內外各醫療相關機構之醫療合作模式並推動及提昇國內社區醫學及國際醫療服務 與支援,以發揮醫療合作成效,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四十條規定設置醫療合作暨國際醫療推動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之醫療合作包含教學、研究與醫療服務。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一、審議與評估本醫院與國內外醫療相關機構之醫療合作計畫及成效。 二、研議本醫院與國內外醫療相關機構之醫療合作作業、相關法規及規範。 三、研議本醫院國際醫療之發展及推動相關事宜。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委員若干人,幹事一至三人,由院長聘任之,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三至四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 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五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