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醫學院牙醫學系大學甄選入學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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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辦理大學甄選入學」招生辦法訂定本校「口腔醫學院牙醫學系甄選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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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辦理大學甄選入學」招生辦法訂定本校「口腔醫學院牙醫學系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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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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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入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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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學系為辦理甄選入學,特設置牙醫學系大學甄選入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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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學系為辦理甄選入學,特設置牙醫學系大學甄選入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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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7名及總幹事1名,由系主任遴選推薦並陳請院長同意後聘任之,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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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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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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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7名及總幹事1名,由系主任遴選推薦並陳請院長同意後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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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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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任期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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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當然委員(兼召集人):由系主任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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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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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聘任委員:由系主任遴選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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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當然委員(兼召集人):由系主任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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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總幹事:由行政老師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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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聘任委員:由系主任遴選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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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委員會視工作需要時召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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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總幹事:由行政老師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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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委員會任務為:負責訂定本學系入學條件、學測成績篩選標準、指定甄試項目、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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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委員會視工作需要時召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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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額及相關注意事項等編定該學系簡章,並依規定辦理甄試項目相關試務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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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委員會任務為:負責訂定本學系入學條件、學測成績篩選標準、指定甄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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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委員會之各項工作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會,且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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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招生名額及相關注意事項等編定該學系簡章,並依規定辦理甄試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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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方可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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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試務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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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委員會委員若與參加甄選學生為利害關係人時(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姻親應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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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委員會之各項工作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會,且經出席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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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自行申請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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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三分之二同意,方可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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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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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委員會委員若與參加甄選學生為利害關係人時(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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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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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親應考者),應自行申請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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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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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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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3月28日 (一) 10:35的目前修訂版本

99.09.02牙醫學系100學年度大學甄試招生作業討論會議通過
100.03.03牙醫學系99學年度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
100.03.08口腔醫學院99學年度第6次院務會議通過
100.03.24高醫院口字第100000000005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辦理大學甄選入學」招生辦法訂定本校「口腔醫學院牙醫學系甄
        選入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 本學系為辦理甄選入學,特設置牙醫學系大學甄選入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
        委員會)。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7名及總幹事1名,由系主任遴選推薦並陳請院長同意後聘任
        之,任期為一年。
        本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當然委員(兼召集人):由系主任擔任。
        二、聘任委員:由系主任遴選推薦。
        三、總幹事:由行政老師擔任。
第四條 本委員會視工作需要時召開會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任務為:負責訂定本學系入學條件、學測成績篩選標準、指定甄試
        項目、招生名額及相關注意事項等編定該學系簡章,並依規定辦理甄試項目
        相關試務性工作。
第六條 本委員會之各項工作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會,且經出席委
        員三分之二同意,方可決議。
第七條 本委員會委員若與參加甄選學生為利害關係人時(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姻
        親應考者),應自行申請迴避。
第八條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
        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