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主治醫師研究經費補助辦法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小 (1個修訂) |
|||
(5個中途的修訂版本沒有顯示) | |||
第1行: | 第1行: | ||
- | + | <font size=2> | |
- | < | + | ::::::::93.11.17九十三學年度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
- | + | ::::::::93.12.15九十三學年度第五次法規委員會審議通過 | |
- | + | ::::::::[[媒體:93.12.28高醫醫法字第0930100025號函公布.doc|93.12.28高醫醫法字第0930100025號函公布]] | |
- | + | </font> | |
- | + | <pre> | |
- | + | 第一條 為鼓勵本醫院專任主治醫師進行學術研究,推動醫學研究發展,提升研究水準,特訂定本辦法。 | |
- | + | 第二條 補助對象限本醫院現職之專任主治醫師。 | |
- | + | 第三條 為審核專題研究計畫補助事宜,設置專題研究計畫補助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
- | + | 第四條 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分為指導型研究計畫及跨院型研究計畫等二類。 | |
- | + | 一、指導型研究計畫之申請資格:本醫院現職之專任主治醫師且未擔任任何研究計畫主持人者,申請時需 | |
- | + | 有一位在當年執行具有審查制度之校外機構補助之研究計畫之本醫院資深專任主治醫師擔任協同主持 | |
- | + | 人(指導老師),督導計畫之執行。 | |
- | + | 二、跨院型研究計畫之申請資格:本醫院現職之專任主治醫師且無擔任任何研究計畫主持人者,申請時需 | |
- | + | 有一位在當年執行具有審查制度之校外機構補助之研究計畫之本醫院主治醫師以外之校內外教師擔任 | |
- | + | 協同主持人(指導老師),督導計畫之執行。 | |
- | + | 前述二類計畫之每一計畫補助金額以新台幣參拾萬元為上限。 | |
- | + | 第五條 專題研究之申請依下列各款之規定辦理。 | |
- | + | 一、申請人依國科會生物處之計畫申請規定格式填寫申請表並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 |
- | + | (一)計畫書。 | |
- | + | (二)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指導老師)之資料表。 | |
- | + | (三)需附協同主持人(指導老師)當年執行之校外機構研究計畫證明。 | |
- | + | 二、研究經費之編列依專題研究計畫實際需要事先編列預算,可編列消耗性器材、藥品費及臨時工資,但 | |
- | + | 不含儀器設備費、專任人事費及出國差旅費。 | |
- | + | 三、研究經費補助之審核:本委員會依下列規定審查專題研究計畫。 | |
- | + | (一)專題研究計畫經本委員會研議後,分送院內外相關領域之三位專家審查。 | |
- | + | (二)審查之重點包括計畫主持人研究表現與執行計畫能力、計畫主題之重要性與創新性、研究內容與 | |
- | + | 方法之可行性、預計完成之項目與成果及經費與人力之合理性。 | |
- | + | (三)各類研究計畫期間以一年為限。計畫主持人每年以申請一題研究計畫為限,且協同主持人(指導 | |
- | + | 老師)不得重複指導。 | |
- | + | (四)研究計畫經核定後,計畫主持人應於計畫執行期滿後二個月內,提出研究成果書面報告乙式三份 | |
- | + | 。 | |
- | + | 未能依規定繳交成果報告者全數追回研究經費。 | |
- | + | 凡申請人在計畫執行期間或期滿二個月內離職,須繳交研究成果報告後,始允完成離職手續。 | |
- | + | 四、研究經費補助之使用及核報 | |
- | + | (一)各項已核准之計畫經費,應配合本醫院會計年度使用,於會計年度結束一個月前核銷完畢。 | |
- | + | (二)申請經費通過後三個月內,仍未使用任何經費者,由院方全數收回,不得異議,惟有特殊原因並 | |
- | + | 經簽准者,不在此限。 | |
- | + | 第六條 獲得本醫院補助之主治醫師,需於結案後二年內發表與補助計畫內容相關之原著論文於國科會優良期刊、 | |
- | + | SCI、SSCI或EI雜誌,方能繼續申請新研究計畫補助。 | |
- | + | 第七條 本辦法經費預算來源由本醫院研究訓練費中提撥。 | |
- | + | 第八條 同一計畫以補助一次為原則,不得重複向本醫院、本校或小港醫院再申請補助,否則取消其補助資格,並 | |
- | + | 追繳已領之補助款。 | |
- | + | 第九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 | + | </pre> | |
- | + | ||
- | + | ||
- | + | ||
- | + |
在2011年4月20日 (三) 15:29的目前修訂版本
- 93.11.17九十三學年度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 93.12.15九十三學年度第五次法規委員會審議通過
- 93.12.28高醫醫法字第0930100025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鼓勵本醫院專任主治醫師進行學術研究,推動醫學研究發展,提升研究水準,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補助對象限本醫院現職之專任主治醫師。 第三條 為審核專題研究計畫補助事宜,設置專題研究計畫補助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四條 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分為指導型研究計畫及跨院型研究計畫等二類。 一、指導型研究計畫之申請資格:本醫院現職之專任主治醫師且未擔任任何研究計畫主持人者,申請時需 有一位在當年執行具有審查制度之校外機構補助之研究計畫之本醫院資深專任主治醫師擔任協同主持 人(指導老師),督導計畫之執行。 二、跨院型研究計畫之申請資格:本醫院現職之專任主治醫師且無擔任任何研究計畫主持人者,申請時需 有一位在當年執行具有審查制度之校外機構補助之研究計畫之本醫院主治醫師以外之校內外教師擔任 協同主持人(指導老師),督導計畫之執行。 前述二類計畫之每一計畫補助金額以新台幣參拾萬元為上限。 第五條 專題研究之申請依下列各款之規定辦理。 一、申請人依國科會生物處之計畫申請規定格式填寫申請表並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計畫書。 (二)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指導老師)之資料表。 (三)需附協同主持人(指導老師)當年執行之校外機構研究計畫證明。 二、研究經費之編列依專題研究計畫實際需要事先編列預算,可編列消耗性器材、藥品費及臨時工資,但 不含儀器設備費、專任人事費及出國差旅費。 三、研究經費補助之審核:本委員會依下列規定審查專題研究計畫。 (一)專題研究計畫經本委員會研議後,分送院內外相關領域之三位專家審查。 (二)審查之重點包括計畫主持人研究表現與執行計畫能力、計畫主題之重要性與創新性、研究內容與 方法之可行性、預計完成之項目與成果及經費與人力之合理性。 (三)各類研究計畫期間以一年為限。計畫主持人每年以申請一題研究計畫為限,且協同主持人(指導 老師)不得重複指導。 (四)研究計畫經核定後,計畫主持人應於計畫執行期滿後二個月內,提出研究成果書面報告乙式三份 。 未能依規定繳交成果報告者全數追回研究經費。 凡申請人在計畫執行期間或期滿二個月內離職,須繳交研究成果報告後,始允完成離職手續。 四、研究經費補助之使用及核報 (一)各項已核准之計畫經費,應配合本醫院會計年度使用,於會計年度結束一個月前核銷完畢。 (二)申請經費通過後三個月內,仍未使用任何經費者,由院方全數收回,不得異議,惟有特殊原因並 經簽准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獲得本醫院補助之主治醫師,需於結案後二年內發表與補助計畫內容相關之原著論文於國科會優良期刊、 SCI、SSCI或EI雜誌,方能繼續申請新研究計畫補助。 第七條 本辦法經費預算來源由本醫院研究訓練費中提撥。 第八條 同一計畫以補助一次為原則,不得重複向本醫院、本校或小港醫院再申請補助,否則取消其補助資格,並 追繳已領之補助款。 第九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