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招生辦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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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8.20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招生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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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8.25教育部台高(一)字第0990145685B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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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8.20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招生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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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9.27九十九學年度第二次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招生委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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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8.25教育部台高(一)字第0990145685B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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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0.08九十九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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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9.27九十九學年度第二次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招生委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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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0.21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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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0.08九十九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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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9.11.23高醫教字第0991105904號函公布.doc|99.11.23高醫教字第0991105904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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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0.21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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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9.11.23高醫教字第0991105904號函公布.doc|99.11.23高醫教字第0991105904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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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4.11 107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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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81101552.docx|108.05.03高醫教字第1081101552號函公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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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80007284.pdf|108.07.10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1080094590號函同意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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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8.08 高醫教字第1081102693號函公布廢止</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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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教育部「大學校院辦理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審核作業要點」、大學法第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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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及相關法規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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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於108.05.03高醫教字第1081101552號函公布廢止,並於108.07.10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1080094590號函同意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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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校為辦理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招生作業事宜,應成立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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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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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總幹事一人、委員若干人,由教務長簽請校長就學術行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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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教師、行政人員中擇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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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委員會負責審議招生辦法、招生名額、招生簡章,議決錄取標準、錄取名額及其他試務相關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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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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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項考試招生名額,應於招生前,報請教育部核定;每學程招生人數以六十人為限,並應以專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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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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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報考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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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或於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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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畢業,具有學士以上學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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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男生已服畢兵役或無常備兵役義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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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項招生考試得採筆試、口試、術科、實作或書面審查等多元評量方式,並得採申請入學方式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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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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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委員會於招生過程之中試務工作有關命題、印製試卷、閱卷、彌封、監試、核計成績、放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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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到等事宜,均應妥慎規劃處理為原則。本校人員,如有三親等內親屬報考,應自動迴避參與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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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參與人員對試務工作負有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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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招生簡章應記載招生班別、招生名額、報考資格、考試項目、考試日期、報名方式、錄取方式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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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有關事項,招生簡章最遲應於受理報名前二十日公告;唯情況特殊時,經教育部核定,不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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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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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學程錄取原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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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得列備取生若干名,並得不足額錄取。正取生報到後,尚有缺額者,得以備取生遞補至原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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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招生名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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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應於招生簡章規定,本學程錄取學生最後一名有二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及備取生分數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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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備取生總分數相同時,以遞補正取缺額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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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遇有特殊情形需增額錄取者,應由本委員會開會決定,並將會議記錄及有關證明文件於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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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學註冊前報請教育部核定;如因學校內部行政疏失致需增額錄取,應另檢附招生檢討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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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本項招生考試評分資料須於放榜後保存一年,但已依法提起申訴、訴願或行政爭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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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生,其相關資料應保存至結案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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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考生對招生過程如有疑義者,應於放榜次日起一週內備妥相關文件,以書面向本委員會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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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員會應於收到申訴書次日起,一個月內予以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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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錄取名單經本委員會通過後正式公告。錄取考生應依簡章規定方式辦理報到,逾期未報到者,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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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放棄入學資格,考生不得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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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其他未盡事宜,除依招生簡章及相關法令規章處理外,得召開本委員會會議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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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本委員會會議、教務會議及校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並報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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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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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9年8月15日 (四) 09:10的目前修訂版本

99.08.20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招生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9.08.25教育部台高(一)字第0990145685B號函修正
99.09.27九十九學年度第二次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招生委員會議通過
99.10.08九十九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99.10.21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9.11.23高醫教字第0991105904號函公布
108.04.11 107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廢止
108.05.03高醫教字第1081101552號函公布廢止
108.07.10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1080094590號函同意備查
108.08.08 高醫教字第1081102693號函公布廢止

本辦法於108.05.03高醫教字第1081101552號函公布廢止,並於108.07.10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1080094590號函同意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