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醫學大學學生逕修讀天然藥物研究所博士學位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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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1條 依據本校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訂定本施行細則 。 | |
- | + | 第2條 本所依本施行細則之規定招收逕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 | |
- | + | 第3條 本校學生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 |
- | + | 一、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修業期間成績優異,並具研究潛力。 | |
- | + | 二、修讀碩士學位學生,修業期間成績優異,並具研究潛力。 | |
- | + | 符合前項規定之在學學生提出申請,需經肄業(或相關)學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助理教授以上二人推薦。 | |
- | + | 同時獲本校兩個以上研究所錄取者,應於本校指定日期前擇一報到,並以書面聲明放棄其他所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 | |
- | + | 前項所稱具研究潛力及成績優異之認定基準及考核方法如下: | |
- | + | 一、應屆畢業學士班: | |
- | + | (一)認定基準: | |
- | + | 1、學業成績排名為全班前20% | |
- | + | 2、具有實驗室之實作經驗累計一年(含)以上;並獲實驗指導教師證明其表現優異。 | |
- | + | (二)考核方法: | |
- | + | 1、學業成績佔15% | |
- | + | 2、研究計畫書佔15% | |
- | + | 3、過去之研究成果報告、發表之論文、或其他有利於審查之資料佔30% | |
- | + | 4、面試佔40%。 | |
- | + | 二、修業一年以上碩士班在學研究生: | |
- | + | (一)認定基準: | |
- | + | 1、碩士班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五分以上。 | |
- | + | 2、名次在該碩士班全班人數前三分之一以內 | |
- | + | (二)考核方法: | |
- | + | 1、在學成績佔30% | |
- | + | 2、面試成績佔60% | |
- | + | 3、研究計畫佔10% | |
- | + | 第4條 學生之名次排列應以全班人數為準,但經教育部核准正式學籍分組之研究所亦得以全組人數為準。 | |
- | + | 第5條 每學年逕修讀博士學位名額,以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為限,並得於學院內流用。但各系、所、院、學位 | |
- | + | 學程之核定招生名額不得全數以逕修讀博士學位方式錄取。 | |
- | + | 前項名額計算後如有小數時,以四捨五入處理之。前項名額應包含於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學校招生名額總量內。 | |
- | + | 第6條 應屆畢業學士班學生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為每年九月初開始辦理;十一月底前將核准名單送校核定。 | |
- | + | 碩士班學生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於七月底前辦理完成。 | |
- | + | 第7條 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須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本系提出申請,經本系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逕修讀博士學位。 | |
- | + | 一、逕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一份(申請書格式由教務處制定) 。 | |
- | + | 二、成績單一份(附教務處之全班排名證明)。 | |
- | + | 三、助理教授以上二人推薦書。 | |
- | + | 四、研究成果報告、研究計劃書、發表之論文、及參與國內外學會發表資料之佐證證明或其他有利於審查之資料。 | |
- | + | 五、學士須附實驗室實作經驗證明書。 | |
- | + | 第8條 經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士生,須於當學年度取得學士學位,並於次學年度就讀博士班,不得保留入學資格。於就讀前未取得 | |
- | + | 者,廢止其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 | |
- | + | 第9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所相關會議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申請回本所繼續修讀碩士學位或申請轉入相 | |
- | + | 關研究所修讀碩士學位: | |
- | + | 一、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 | |
- | + | 二、未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 | |
- | + | 三、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且未符合第十條規定。 | |
- | + | 前項學生經本所相關會議審查通過,並依規定修讀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 | |
- | + | 授予碩士學位,其修讀博士學位修業時間不併入修讀碩士學位最高修業年限核計。 | |
- | + | 第10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認 | |
- | + | 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 |
- | + | 第11條 碩士班學生經本校核定准予逕修讀博士學位者,非經自請撤銷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不得再參加原碩士班學位考試。 | |
- | + | 第12條 本施行細則經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送教務處檢核後實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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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1年9月13日 (一) 13:56的目前修訂版本
- 99.06.29九十八學年度天然所第六次所務會議通過
- 99.08.23九十九學年度藥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 99.10.14高醫院藥字第0991104493號函公布
- 107.7.11 一O六學年度天然藥物研究所第十一次所務會議通過
- 107.7.19 一O六學年度藥學院第十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第1條 依據本校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訂定本施行細則 。 第2條 本所依本施行細則之規定招收逕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 第3條 本校學生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修業期間成績優異,並具研究潛力。 二、修讀碩士學位學生,修業期間成績優異,並具研究潛力。 符合前項規定之在學學生提出申請,需經肄業(或相關)學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助理教授以上二人推薦。 同時獲本校兩個以上研究所錄取者,應於本校指定日期前擇一報到,並以書面聲明放棄其他所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 前項所稱具研究潛力及成績優異之認定基準及考核方法如下: 一、應屆畢業學士班: (一)認定基準: 1、學業成績排名為全班前20% 2、具有實驗室之實作經驗累計一年(含)以上;並獲實驗指導教師證明其表現優異。 (二)考核方法: 1、學業成績佔15% 2、研究計畫書佔15% 3、過去之研究成果報告、發表之論文、或其他有利於審查之資料佔30% 4、面試佔40%。 二、修業一年以上碩士班在學研究生: (一)認定基準: 1、碩士班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五分以上。 2、名次在該碩士班全班人數前三分之一以內 (二)考核方法: 1、在學成績佔30% 2、面試成績佔60% 3、研究計畫佔10% 第4條 學生之名次排列應以全班人數為準,但經教育部核准正式學籍分組之研究所亦得以全組人數為準。 第5條 每學年逕修讀博士學位名額,以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為限,並得於學院內流用。但各系、所、院、學位 學程之核定招生名額不得全數以逕修讀博士學位方式錄取。 前項名額計算後如有小數時,以四捨五入處理之。前項名額應包含於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學校招生名額總量內。 第6條 應屆畢業學士班學生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為每年九月初開始辦理;十一月底前將核准名單送校核定。 碩士班學生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於七月底前辦理完成。 第7條 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須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本系提出申請,經本系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逕修讀博士學位。 一、逕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一份(申請書格式由教務處制定) 。 二、成績單一份(附教務處之全班排名證明)。 三、助理教授以上二人推薦書。 四、研究成果報告、研究計劃書、發表之論文、及參與國內外學會發表資料之佐證證明或其他有利於審查之資料。 五、學士須附實驗室實作經驗證明書。 第8條 經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士生,須於當學年度取得學士學位,並於次學年度就讀博士班,不得保留入學資格。於就讀前未取得 者,廢止其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 第9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所相關會議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申請回本所繼續修讀碩士學位或申請轉入相 關研究所修讀碩士學位: 一、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 二、未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 三、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且未符合第十條規定。 前項學生經本所相關會議審查通過,並依規定修讀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 授予碩士學位,其修讀博士學位修業時間不併入修讀碩士學位最高修業年限核計。 第10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認 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第11條 碩士班學生經本校核定准予逕修讀博士學位者,非經自請撤銷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不得再參加原碩士班學位考試。 第12條 本施行細則經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送教務處檢核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