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志願捐贈器官喪葬費、醫藥費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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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為使器官功能障礙之病患能獲得器官、眼角膜之移植,重獲健康生活,極須鼓勵捐贈器官之義行,特訂定本辦法。 | |
- | + |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凡身故後在本醫院捐贈器官或眼角膜,經施行移植者。 | |
- | + | 第三條 各類醫療費、喪葬費補助標準如左所列: | |
- | + | 一、捐贈一種或一種以上器官者(不含眼角膜),住院醫療費用(包括急診費用)在二十萬元以內者全免 | |
- | + | ,超過二十萬元部分五折優待,並補助喪葬費十萬元整。每多捐贈一種器官(心臟、肝臟、腎臟、肺 | |
- | + | 臟、胰臟)或一種組織(眼角膜、骨骼含肌腱)、皮膚或心臟瓣膜)者,多補助喪葬費一萬元,最多 | |
- | + | 補助十七萬元。 | |
- | + | 二、捐贈眼角膜者,每側補助喪葬費一萬元。 | |
- | + | 三、有保險者,由保險單位給付醫療費用,保險單位不給付部分比照前一、二項辦理。 | |
- | + | 四、捐贈器官摘除之手術費由受贈者給付,該項費用加於受贈者之住院費用內結算。 | |
- | + | 第四條 申請補助方式為由社會服務室出具器官捐贈同意書以及器官、眼角膜捐贈通知單,請業務室、會計室直接 | |
- | + | 依據第三條標準予以補助。 | |
- | + | 第五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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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20日 (三) 15:16的目前修訂版本
- 93.06.25九十二學年度第一次臨時院務會議通過
- 93.07.05九十二學年度第十二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 93.07.15高醫醫法字第0930100018號函公布實施
第一條 為使器官功能障礙之病患能獲得器官、眼角膜之移植,重獲健康生活,極須鼓勵捐贈器官之義行,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凡身故後在本醫院捐贈器官或眼角膜,經施行移植者。 第三條 各類醫療費、喪葬費補助標準如左所列: 一、捐贈一種或一種以上器官者(不含眼角膜),住院醫療費用(包括急診費用)在二十萬元以內者全免 ,超過二十萬元部分五折優待,並補助喪葬費十萬元整。每多捐贈一種器官(心臟、肝臟、腎臟、肺 臟、胰臟)或一種組織(眼角膜、骨骼含肌腱)、皮膚或心臟瓣膜)者,多補助喪葬費一萬元,最多 補助十七萬元。 二、捐贈眼角膜者,每側補助喪葬費一萬元。 三、有保險者,由保險單位給付醫療費用,保險單位不給付部分比照前一、二項辦理。 四、捐贈器官摘除之手術費由受贈者給付,該項費用加於受贈者之住院費用內結算。 第四條 申請補助方式為由社會服務室出具器官捐贈同意書以及器官、眼角膜捐贈通知單,請業務室、會計室直接 依據第三條標準予以補助。 第五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