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國際會議實施要點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3個中途的修訂版本沒有顯示) | |||
第1行: | 第1行: | ||
- | + | <font size=2> | |
- | + | ::::::::[[媒體:87.10.09高醫(八七)法字第0六二號函頒布.doc|87.10.09高醫(八七)法字第0六二號函頒布]] | |
- | + | ::::::::[[媒體:88.12.20(88)高醫醫法字第00二號函修正頒布.doc|88.12.20(88)高醫醫法字第00二號函修正頒布]] | |
- | + | ::::::::[[媒體:89.11.22(89)高醫醫法字第00五號函頒布.doc|89.11.22(89)高醫醫法字第00五號函頒布]] | |
- | + | ::::::::[[媒體:92.03.14高醫醫法字第0920100001號函公布.doc|92.03.14高醫醫法字第0920100001號函公布]] | |
- | + | ::::::::[[媒體:94.03.07高醫醫法字第0940100002號函公布.doc|94.03.07高醫醫法字第0940100002號函公布]] | |
- | + | ::::::::[[媒體:97.05.12高醫附行字第0970001505號函公布.doc|97.05.12高醫附行字第0970001505號函公布]] | |
- | + | ::::::::97.10.15九十七學年度第三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
+ | ::::::::[[媒體:97.11.13高醫附行字第0970003841號函公布.doc|97.11.13高醫附行字第0970003841號函公布]] | ||
+ | </font> | ||
<pre> | <pre> | ||
- | + | 一、 為獎助本醫院員工參加國際會議暨擔任國際性醫藥衛生學會理監事,特訂定本辦法。 | |
- | + | 二、 前條所稱國際會議係指在國外舉行之國際性學術會議,包括世界性、區域性或專業團體、學術機構所主辦之國際性學術會議。 | |
- | + | 前條所稱國際性醫藥衛生學會係指世界性、洲際性之國際性學術團體。 | |
- | + | 三、 申請資格為任職於本醫院之員工,但不含定期契約人員、部份工時人員、特約醫師。本校專任教師適用本校「教師參加國際會議實施要點」。 | |
- | + | 四、 國際會議補助性質及項目之規定如下: | |
- | + | (一)應邀擔任會議主持人、與談人(Panelist)、專題演講人(Keynote Speaker)、應邀發表人(Invited Speaker)、論文主發表人:補助交通費、 | |
- | + | 生活費、會議註冊費。 | |
- | + | (二)每人每兩年以申請補助一次為限。 | |
- | + | 五、 國際會議公假次數規定如下: | |
- | + | (一)符合補助性質時,准給予公假。 | |
- | + | (二)原則上不符合補助性質時,不給予公假,但擔任主任、一年以上專任主治醫師者,每兩年可另公假一次。 | |
- | + | 六、 凡擔任國際性醫藥衛生學會理監事者,其獎助性質及項目之規定如下: | |
- | + | 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President, Vice-President)者、秘書長(General Secretary)、理事(member of Committee)、監事者(member of | |
- | + | Advisory Board)、擔任國際性醫藥衛生學會所轄之Programme Committee、Scientific Committee成員者:補助交通費、生活費、會議註冊 | |
- | + | 費,每年補助一次。 | |
- | + | 七、 補助規定: | |
- | + | (一)交通費、生活費、會議註冊費、依據本醫院員工國內外差旅費支給標準表辦理。 | |
- | + | (二)已獲得其他機構補助者,以不重覆補助為原則,如獲得補助低於本醫院補助標準者得檢附憑證申請 差額補助。 | |
- | + | 八、 生活費之補助日數計算標準如下: | |
- | + | (一)以實際會期天數為準,最多以五天為上限,若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依簽准日期核支。如有延遲出國或提早回國者,依實際出差日數 | |
- | + | 核支。 | |
- | + | (二)參加國際會議有關之其他衛星會議,不給予補助。 | |
- | + | 九、 公假日數規定: | |
- | + | (一)公假日數以會期加二天(亞洲境內)或會期加四天(亞洲境外),但另加天數可扣除例假日。 | |
- | + | (二)參加國際會議有關之其他衛星會議,其會期可給予公假,但以五天為限。 | |
- | + | 十、 參加人員應於參加會議前二週提出申請,經院方核准後,並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不予補助。 | |
- | + | 十一、 在國際會議發表之專題演講或論文,須儘速送學術期刊發表,連續三次受補助而未發表者,不得再申請本項經費補助。 | |
- | + | 十二、 出國進修人員符合本要點規定,且以本醫院名義參加會議者,應於參加國際會議前二週提出申請。符合前項規定補助交通費、生活費、會議 | |
- | + | 註冊費。但交通費以進修地點至參加會議地點之交通費計算,生活費出國期間已有補助者,不另補助。 | |
- | + | 十三、 本要點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pre> | </pre> |
在2012年3月30日 (五) 11:43的目前修訂版本
一、 為獎助本醫院員工參加國際會議暨擔任國際性醫藥衛生學會理監事,特訂定本辦法。 二、 前條所稱國際會議係指在國外舉行之國際性學術會議,包括世界性、區域性或專業團體、學術機構所主辦之國際性學術會議。 前條所稱國際性醫藥衛生學會係指世界性、洲際性之國際性學術團體。 三、 申請資格為任職於本醫院之員工,但不含定期契約人員、部份工時人員、特約醫師。本校專任教師適用本校「教師參加國際會議實施要點」。 四、 國際會議補助性質及項目之規定如下: (一)應邀擔任會議主持人、與談人(Panelist)、專題演講人(Keynote Speaker)、應邀發表人(Invited Speaker)、論文主發表人:補助交通費、 生活費、會議註冊費。 (二)每人每兩年以申請補助一次為限。 五、 國際會議公假次數規定如下: (一)符合補助性質時,准給予公假。 (二)原則上不符合補助性質時,不給予公假,但擔任主任、一年以上專任主治醫師者,每兩年可另公假一次。 六、 凡擔任國際性醫藥衛生學會理監事者,其獎助性質及項目之規定如下: 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President, Vice-President)者、秘書長(General Secretary)、理事(member of Committee)、監事者(member of Advisory Board)、擔任國際性醫藥衛生學會所轄之Programme Committee、Scientific Committee成員者:補助交通費、生活費、會議註冊 費,每年補助一次。 七、 補助規定: (一)交通費、生活費、會議註冊費、依據本醫院員工國內外差旅費支給標準表辦理。 (二)已獲得其他機構補助者,以不重覆補助為原則,如獲得補助低於本醫院補助標準者得檢附憑證申請 差額補助。 八、 生活費之補助日數計算標準如下: (一)以實際會期天數為準,最多以五天為上限,若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依簽准日期核支。如有延遲出國或提早回國者,依實際出差日數 核支。 (二)參加國際會議有關之其他衛星會議,不給予補助。 九、 公假日數規定: (一)公假日數以會期加二天(亞洲境內)或會期加四天(亞洲境外),但另加天數可扣除例假日。 (二)參加國際會議有關之其他衛星會議,其會期可給予公假,但以五天為限。 十、 參加人員應於參加會議前二週提出申請,經院方核准後,並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不予補助。 十一、 在國際會議發表之專題演講或論文,須儘速送學術期刊發表,連續三次受補助而未發表者,不得再申請本項經費補助。 十二、 出國進修人員符合本要點規定,且以本醫院名義參加會議者,應於參加國際會議前二週提出申請。符合前項規定補助交通費、生活費、會議 註冊費。但交通費以進修地點至參加會議地點之交通費計算,生活費出國期間已有補助者,不另補助。 十三、 本要點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