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院外兼任臨床見習指導老師約聘要點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3個中途的修訂版本沒有顯示) | |||
第1行: | 第1行: | ||
- | + | <font size=2> | |
- | + | ::::::::89.12.20八十九學年度附設醫院第五次院務會議通過 | |
- | + | ::::::::90.02.01八十九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 |
+ | ::::::::[[媒體:90.02.08 (九十)高醫醫法字第00四號函公布.doc|90.02.08 (九十)高醫醫法字第00四號函公布]] | ||
+ | </font> | ||
<pre> | <pre> | ||
- | + | 一、 (宗旨) | |
- | + | 為加強本校醫學系、學士後醫學系及牙醫學系見習學生於本醫院之醫療訓練,訂定本要點。 | |
- | + | 二、 (約聘資格與方式) | |
- | + | 凡本醫院特約專科(主治)醫師或執業有成、口碑良好之院外執業醫師,由醫師公會或本醫院相關臨床科主任或專任講師以上之兩名主治醫師 | |
- | + | 推薦,經本醫院院長同意後,以約聘函聘之。聘期以一年為原則,期滿得續聘。 | |
- | + | 三、 (授課方式) | |
- | + | 原則上以演講方式進行,每次授課至少一小時,每年至少一次,每次酌支出席費壹仟元。 | |
- | + | 四、 (禁止規定) | |
- | + | ||
- | + | ||
- | + | ||
依本要點受聘老師不得在本醫院進行床邊教學工作。 | 依本要點受聘老師不得在本醫院進行床邊教學工作。 | ||
- | + | 五、 (實施) | |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pre> | </pre> |
在2012年3月30日 (五) 11:23的目前修訂版本
- 89.12.20八十九學年度附設醫院第五次院務會議通過
- 90.02.01八十九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 90.02.08 (九十)高醫醫法字第00四號函公布
一、 (宗旨) 為加強本校醫學系、學士後醫學系及牙醫學系見習學生於本醫院之醫療訓練,訂定本要點。 二、 (約聘資格與方式) 凡本醫院特約專科(主治)醫師或執業有成、口碑良好之院外執業醫師,由醫師公會或本醫院相關臨床科主任或專任講師以上之兩名主治醫師 推薦,經本醫院院長同意後,以約聘函聘之。聘期以一年為原則,期滿得續聘。 三、 (授課方式) 原則上以演講方式進行,每次授課至少一小時,每年至少一次,每次酌支出席費壹仟元。 四、 (禁止規定) 依本要點受聘老師不得在本醫院進行床邊教學工作。 五、 (實施)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