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逕修讀醫學研究所博士學位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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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2.05.08 101學年度醫學院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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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第三條之規定,訂定本施行細則 。 | |
- | + | 第二條 本所依本施行細則之規定招收逕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 | |
- | + | 第三條 本校應屆畢業學士班在學生及修業一年以上碩士班在學研究生,經肄業(或相關)學系所副教授或教授二人 | |
- | + | 以上推薦為具研究潛力,且修業期間成績優異者,得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 | |
- | + | 前項所稱具研究潛力及成績優異之認定基準及考核方法如下: | |
- | + | 一、應屆畢業學士班: | |
- | + | (一)認定基準: | |
- | + | 1.學業成績排名為全班前20%(醫學系及學士後醫學系為前30%)。 | |
- | + | 2.具有實驗室之實作經驗累計一年(含)以上;並獲實驗指導教師證明其表現優異。 | |
- | + | (二)考核方法: | |
- | + | 1.學業成績佔15%。 | |
- | + | 2.研究計畫書佔15%。 | |
- | + | 3.過去之研究成果報告、發表之論文、或其他有利於審查之資料佔30%。 | |
- | + | 4.面試佔40%。 | |
- | + | 二、修業一年以上碩士班在學研究生: | |
- | + | (一)認定基準: | |
- | + | 1.碩士班第一學年兩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五分以上。 | |
- | + | 2.名次在該碩士班全班人數前二分之一以內。 | |
- | + | (二)考核方法: | |
- | + | 1.在學成績佔40% 。 | |
- | + | 2.面試成績佔60%。 | |
- | + | 第四條 學生之名次排列應以全班人數為準,但經教育部核准正式學籍分組之研究所亦得以全組人數為準。 | |
- | + | 第五條 每學年逕修讀博士學位名額,以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為限,並以教務處當年度公告 | |
- | + | 之名額為準。 | |
- | + | 第六條 應屆畢業學士班學生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為每年九月初開始辦理;十一月底前將核准名單送校核定。碩士班學 | |
- | + | 生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於七月底前辦理完成。 | |
- | + | 第七條 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須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本所提出申請,經本所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逕修讀 | |
- | + | 博士學位。 | |
- | + | 一、逕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一份(申請書格式由教務處制定)。 | |
- | + | 二、學士班歷年成績單或碩士班修業一年以上歷年成績單一份(附教務處之全班排名證明)。 | |
- | + | 三、副教授或教授二人以上推薦書(推薦信格式由所內制定)。 | |
- | + | 四、研究成果報告、研究計劃書、發表之論文、及參與國內外學會發表資料之佐證證明。 | |
- | + | 五、實驗室實作經驗證明書。 | |
- | + | 第八條 經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士生,須於當學年度取得學士學位,並於次學年度就讀博士班,不得保留入學資格。 | |
- | + | 於就讀前未取得者,廢止其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 | |
- | + | 第九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所相關會議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申請回本所繼續修讀碩 | |
- | + | 士學位或申請轉入相關研究所修讀碩士學位: | |
- | + | 一、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 | |
- | + | 二、未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 | |
- | + | 三、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且未符合第十條規定。 | |
- | + | 前項學生經本所相關會議審查通過,並依規定修讀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 | |
- | + | 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其修讀博士學位修業時間不併入修讀碩士學位最高修業年限核計。 | |
- | + | 第十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 | |
- | + | 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 |
- | + | 第十一條 碩士班學生經本校核定准予逕修讀博士學位者,非經自請撤銷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不得再參加原碩士班學位 | |
- | + | 考試。 | |
- | + | 第十二條 本施行細則經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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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3年6月4日 (二) 16:36的目前修訂版本
- 96.3.13九十五學年度醫研所所務會議通過
- 96.3.22九十五學年度醫學院第三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96.05.15(96)高醫院醫法字第09600017號函公布
- 102.05.08 101學年度醫學院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2.06.04 (102)高醫院醫字第102000011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第三條之規定,訂定本施行細則 。 第二條 本所依本施行細則之規定招收逕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 第三條 本校應屆畢業學士班在學生及修業一年以上碩士班在學研究生,經肄業(或相關)學系所副教授或教授二人 以上推薦為具研究潛力,且修業期間成績優異者,得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 前項所稱具研究潛力及成績優異之認定基準及考核方法如下: 一、應屆畢業學士班: (一)認定基準: 1.學業成績排名為全班前20%(醫學系及學士後醫學系為前30%)。 2.具有實驗室之實作經驗累計一年(含)以上;並獲實驗指導教師證明其表現優異。 (二)考核方法: 1.學業成績佔15%。 2.研究計畫書佔15%。 3.過去之研究成果報告、發表之論文、或其他有利於審查之資料佔30%。 4.面試佔40%。 二、修業一年以上碩士班在學研究生: (一)認定基準: 1.碩士班第一學年兩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五分以上。 2.名次在該碩士班全班人數前二分之一以內。 (二)考核方法: 1.在學成績佔40% 。 2.面試成績佔60%。 第四條 學生之名次排列應以全班人數為準,但經教育部核准正式學籍分組之研究所亦得以全組人數為準。 第五條 每學年逕修讀博士學位名額,以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為限,並以教務處當年度公告 之名額為準。 第六條 應屆畢業學士班學生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為每年九月初開始辦理;十一月底前將核准名單送校核定。碩士班學 生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於七月底前辦理完成。 第七條 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須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本所提出申請,經本所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逕修讀 博士學位。 一、逕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一份(申請書格式由教務處制定)。 二、學士班歷年成績單或碩士班修業一年以上歷年成績單一份(附教務處之全班排名證明)。 三、副教授或教授二人以上推薦書(推薦信格式由所內制定)。 四、研究成果報告、研究計劃書、發表之論文、及參與國內外學會發表資料之佐證證明。 五、實驗室實作經驗證明書。 第八條 經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士生,須於當學年度取得學士學位,並於次學年度就讀博士班,不得保留入學資格。 於就讀前未取得者,廢止其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 第九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所相關會議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申請回本所繼續修讀碩 士學位或申請轉入相關研究所修讀碩士學位: 一、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 二、未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 三、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且未符合第十條規定。 前項學生經本所相關會議審查通過,並依規定修讀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 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其修讀博士學位修業時間不併入修讀碩士學位最高修業年限核計。 第十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 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第十一條 碩士班學生經本校核定准予逕修讀博士學位者,非經自請撤銷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不得再參加原碩士班學位 考試。 第十二條 本施行細則經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