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國內學術會議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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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7.01.29醫學教育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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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 本要點所稱國內學術會議係指政府登記有案之各醫學及其相關團體所主辦之國內全國性及地方性學術會議。世界性、區域性或專業團體、學術 | |
- | + | 機構所主辦之國際性學術會議在國內舉行時,參加人員資格、公假或補助等有關規定,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 |
- | + | 二、 申請資格為任職於本醫院之職員工,但不含定期契約人員、部份工時人員、特約醫師。 | |
- | + | 三、 經核准者給予公假次數規定如下: | |
- | + | (一)應邀擔任會議主持人、專題演講人、論文主發表人、論文共同發表人一名(限論文之指導教授或副教授)等公假次數不限。 | |
- | + | (二)無論文發表者每年得公假二次參加。 | |
- | + | 前項各款公假日數依實際參加會議之日數計算,但不扣除例假日。 | |
- | + | 四、 補助規定如下: | |
- | + | (一)應邀擔任會議主持人、專題演講人、論文主發表人及論文共同發表人一名(限論文之指導教授或副教授):依本醫院「員工國內外差旅費 | |
- | + | 支給標準表」補助交通費、住宿費、膳雜費、註冊費(不含年費、會費)。 | |
- | + | (二)無論文發表人:不予補助。 | |
- | + | (三)已獲得其他機構補助者,以不重覆補助為原則,如獲得補助低於本醫院補助標準者得檢附憑證申請差額補助。 | |
- | + | 五、 本校教師加聘至本醫院符合本要點補助者,不論加聘時數長短均依本要點核給公假或補助,補助依加聘時數比例核支。但加聘為主管者全額 | |
- | + | 補助。 | |
- | + | 六、 參加人員應於參加會議前一週提出申請,經院方核准後,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 |
- | + | 七、 本要點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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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2年4月10日 (二) 15:33的目前修訂版本
- 92.03.14高醫醫法字第0920100002號函公布
- 94.03.07高醫醫法字第0940100003號函公布
- 97.01.29醫學教育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 97.03.19九十六學年度附設醫院第8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97.05.12高醫附行字第0970001507號函公布
一、 本要點所稱國內學術會議係指政府登記有案之各醫學及其相關團體所主辦之國內全國性及地方性學術會議。世界性、區域性或專業團體、學術 機構所主辦之國際性學術會議在國內舉行時,參加人員資格、公假或補助等有關規定,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 申請資格為任職於本醫院之職員工,但不含定期契約人員、部份工時人員、特約醫師。 三、 經核准者給予公假次數規定如下: (一)應邀擔任會議主持人、專題演講人、論文主發表人、論文共同發表人一名(限論文之指導教授或副教授)等公假次數不限。 (二)無論文發表者每年得公假二次參加。 前項各款公假日數依實際參加會議之日數計算,但不扣除例假日。 四、 補助規定如下: (一)應邀擔任會議主持人、專題演講人、論文主發表人及論文共同發表人一名(限論文之指導教授或副教授):依本醫院「員工國內外差旅費 支給標準表」補助交通費、住宿費、膳雜費、註冊費(不含年費、會費)。 (二)無論文發表人:不予補助。 (三)已獲得其他機構補助者,以不重覆補助為原則,如獲得補助低於本醫院補助標準者得檢附憑證申請差額補助。 五、 本校教師加聘至本醫院符合本要點補助者,不論加聘時數長短均依本要點核給公假或補助,補助依加聘時數比例核支。但加聘為主管者全額 補助。 六、 參加人員應於參加會議前一週提出申請,經院方核准後,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七、 本要點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