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逕修讀醫學研究所博士學位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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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3.13九十五學年度醫研所所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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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3.22九十五學年度醫學院第三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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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3.13九十五學年度醫研所所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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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6.5.15(96)高醫院醫法字第09600017號函公布.doc|96.5.15(96)高醫院醫法字第09600017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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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5.08  101學年度醫學院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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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第三條之規定,訂定本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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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第三條之規定,訂定本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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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所依本施行細則之規定招收逕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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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所依本施行細則之規定招收逕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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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校應屆畢業學士班在學生及修業一年以上碩士班在學研究生,經肄業(或相關)學系所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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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校應屆畢業學士班在學生及修業一年以上碩士班在學研究生,經肄業(或相關)學系所副教授或教授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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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教授二人以上推薦為具研究潛力,且修業期間成績優異者,得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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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推薦為具研究潛力,且修業期間成績優異者,得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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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所稱具研究潛力及成績優異之認定基準及考核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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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所稱具研究潛力及成績優異之認定基準及考核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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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應屆畢業學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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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應屆畢業學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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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認定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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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認定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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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學業成績排名為全班前20% (醫學系及學士後醫學系為前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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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學業成績排名為全班前20%(醫學系及學士後醫學系為前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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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具有實驗室之實作經驗累計一年(含)以上;並獲實驗指導教師證明其表現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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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具有實驗室之實作經驗累計一年(含)以上;並獲實驗指導教師證明其表現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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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考核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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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考核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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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學業成績佔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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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學業成績佔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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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研究計畫書佔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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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研究計畫書佔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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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過去之研究成果報告、發表之論文、或其他有利於審查之資料佔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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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過去之研究成果報告、發表之論文、或其他有利於審查之資料佔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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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面試佔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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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面試佔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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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修業一年以上碩士班在學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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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修業一年以上碩士班在學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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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認定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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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認定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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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碩士班第一學年兩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五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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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碩士班第一學年兩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五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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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名次在該碩士班全班人數前三分之一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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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名次在該碩士班全班人數前二分之一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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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考核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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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考核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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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學成績佔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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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學成績佔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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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面試成績佔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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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面試成績佔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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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學生之名次排列應以全班人數為準,但經教育部核准正式學籍分組之研究所亦得以全組人數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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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學生之名次排列應以全班人數為準,但經教育部核准正式學籍分組之研究所亦得以全組人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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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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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每學年逕修讀博士學位名額,以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為限,並以教務處當年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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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每學年逕修讀博士學位名額,以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為限,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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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名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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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教務處當年度公告之名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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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應屆畢業學士班學生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為每年九月初開始辦理;十一月底前將核准名單送校核定。碩士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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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應屆畢業學士班學生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為每年九月初開始辦理;十一月底前將核准名單送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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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於七月底前辦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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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定。碩士班學生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於七月底前辦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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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須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本所提出申請,經本所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逕修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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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須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本所提出申請,經本所審查通過及校長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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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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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後,得逕修讀博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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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逕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一份(申請書格式由教務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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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逕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一份(申請書格式由教務處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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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學士班歷年成績單或碩士班修業一年以上歷年成績單一份(附教務處之全班排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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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學士班歷年成績單或碩士班修業一年以上歷年成績單一份(附教務處之全班排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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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副教授或教授二人以上推薦書(推薦信格式由所內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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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副教授或教授二人以上推薦書(推薦信格式由所內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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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研究成果報告、研究計劃書、發表之論文、及參與國內外學會發表資料之佐證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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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研究成果報告、研究計劃書、發表之論文、及參與國內外學會發表資料之佐證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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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實驗室實作經驗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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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實驗室實作經驗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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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經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士生,須於當學年度取得學士學位,並於次學年度就讀博士班,不得保留入學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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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就讀前未取得者,廢止其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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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經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士生,須於當學年度取得學士學位,並於次學年度就讀博士班,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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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所相關會議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申請回本所繼續修讀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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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保留入學資格。於就讀前未取得者,廢止其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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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士學位或申請轉入相關研究所修讀碩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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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所相關會議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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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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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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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未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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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繼續修讀碩士學位或申請轉入相關研究所修讀碩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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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且未符合第十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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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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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學生經本所相關會議審查通過,並依規定修讀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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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未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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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其修讀博士學位修業時間不併入修讀碩士學位最高修業年限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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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且未符合第十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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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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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學生經本所相關會議審查通過,並依規定修讀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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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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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其修讀博士學位修業時間不併入修讀碩士學位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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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碩士班學生經本校核定准予逕修讀博士學位者,非經自請撤銷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不得再參加原碩士班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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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修業年限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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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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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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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施行細則經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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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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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碩士班學生經本校核定准予逕修讀博士學位者,非經自請撤銷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不得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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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加原碩士班學位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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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施行細則經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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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3年6月4日 (二) 16:36的目前修訂版本

96.3.13九十五學年度醫研所所務會議通過
96.3.22九十五學年度醫學院第三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6.05.15(96)高醫院醫法字第09600017號函公布
102.05.08 101學年度醫學院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102.06.04 (102)高醫院醫字第102000011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第三條之規定,訂定本施行細則 。
第二條  本所依本施行細則之規定招收逕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
第三條  本校應屆畢業學士班在學生及修業一年以上碩士班在學研究生,經肄業(或相關)學系所副教授或教授二人
     以上推薦為具研究潛力,且修業期間成績優異者,得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
     前項所稱具研究潛力及成績優異之認定基準及考核方法如下:
     一、應屆畢業學士班:
       (一)認定基準:
          1.學業成績排名為全班前20%(醫學系及學士後醫學系為前30%)。
          2.具有實驗室之實作經驗累計一年(含)以上;並獲實驗指導教師證明其表現優異。
       (二)考核方法:
          1.學業成績佔15%。
          2.研究計畫書佔15%。
          3.過去之研究成果報告、發表之論文、或其他有利於審查之資料佔30%。
          4.面試佔40%。
     二、修業一年以上碩士班在學研究生:
       (一)認定基準:
          1.碩士班第一學年兩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五分以上。
          2.名次在該碩士班全班人數前二分之一以內。
       (二)考核方法:
          1.在學成績佔40% 。
          2.面試成績佔60%。
第四條  學生之名次排列應以全班人數為準,但經教育部核准正式學籍分組之研究所亦得以全組人數為準。
第五條  每學年逕修讀博士學位名額,以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為限,並以教務處當年度公告
     之名額為準。
第六條  應屆畢業學士班學生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為每年九月初開始辦理;十一月底前將核准名單送校核定。碩士班學
     生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於七月底前辦理完成。
第七條  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須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本所提出申請,經本所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逕修讀
     博士學位。
     一、逕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一份(申請書格式由教務處制定)。
     二、學士班歷年成績單或碩士班修業一年以上歷年成績單一份(附教務處之全班排名證明)。
     三、副教授或教授二人以上推薦書(推薦信格式由所內制定)。
     四、研究成果報告、研究計劃書、發表之論文、及參與國內外學會發表資料之佐證證明。
     五、實驗室實作經驗證明書。
第八條  經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士生,須於當學年度取得學士學位,並於次學年度就讀博士班,不得保留入學資格。
     於就讀前未取得者,廢止其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
第九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所相關會議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申請回本所繼續修讀碩
     士學位或申請轉入相關研究所修讀碩士學位:
     一、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
     二、未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
     三、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且未符合第十條規定。
     前項學生經本所相關會議審查通過,並依規定修讀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
     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其修讀博士學位修業時間不併入修讀碩士學位最高修業年限核計。
第十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
     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第十一條 碩士班學生經本校核定准予逕修讀博士學位者,非經自請撤銷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不得再參加原碩士班學位
     考試。
第十二條 本施行細則經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