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支出編列及審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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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2.01.30高醫校法字0九二0一0000一號函.doc|92.01.30高醫校法字0九二0一0000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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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2.21九十六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暨第七次行政聯席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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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9.12 102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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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28董事會第十七屆第八次董事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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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7.17董事會第十七屆第十三次董事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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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室107年03月13日1072400010號簽呈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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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2.13 107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決議通過,本辦法未經廢止,仍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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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0.03 108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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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0.31董事會第十八屆第四十五次董事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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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81103968.docx|108.11.15高醫會字第1081103968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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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1.11 110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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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2.02董事會第十九屆第二十次董事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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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101104380.docx|110.12.23高醫會字第1101104380號函公布]][[媒體:1101104380EV.docx|(English)]]</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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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使本校整體資本門支出能適當規劃並有效管理控制,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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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凡本校、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受委託經營之小港醫院及其他附屬機構之資本門項目支出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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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台幣四百萬元以上者,其規劃、編列及審核,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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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各業務執掌單位於每年二月底前擬定資本支出計畫,提送資本支出計畫審議委員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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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稱本委員會)審議後,陳請校長同意再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執行下學年度預算之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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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資本支出計畫內容應包括支出項目、預算金額、效益評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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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本委員通過之資本支出計畫應指定適當單位執行設備使用效益分析之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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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校、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受委託經營之小港醫院及其他附屬機構對於資本支出計畫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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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費,應就整體資金來源詳加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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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各項資本支出之編列以一學年度編列為原則,跨學年度之資本支出者,應將全部支出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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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預算金額、執行期間及各學年度分配使用金額等,載於計畫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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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畫金額應詳實編列,不得分項編列以規避本辦法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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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委員會由校長或副校長擔任召集委員,由委員九至十一人組成,負責整體資本支出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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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委員之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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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會另置幹事一人,負責相關資料之彙整、會議之召開及與資本支出計畫相關之行政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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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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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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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要時得通知相關單位指派代表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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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委員審查其所屬單位、系所、學院或科室相關預算時應予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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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未依本辦法編列之資本支出項目,不得動用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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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本支出計畫如欲修正,應陳董事長同意或董事會通過後變更計畫,並依修正後之計畫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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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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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為因應校務或醫院院務發展急需且資本項目支出,得動用本校、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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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託經營之小港醫院及其他附屬機構每學年度編列之預備金,但須經董事長同意或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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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過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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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董事會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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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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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為使本校編列重大支出預算,包括長期營運資產之項目及經常門維護費、勞務費及租賃支出之項目(以下簡稱重大支出),能妥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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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劃整合並有效管理控制,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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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凡本校重大支出項目達新台幣四百萬元以上者,其規劃、編列及審核,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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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支出項目之金額指單項金額、單價或一次性購齊需要數量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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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本校之業務執掌單位依校務中長程發展計畫於每年十一月底前擬定下學年度重大支出計畫,經由內部審查後,提送重大支出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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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議及整合,再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得編列於下學年度預算,必要時得先行辦理請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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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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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須提前辦理請採購作業之重大支出預算項目,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得於學年度開始前先行辦理請採購作業,並以招標、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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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訂約為限。交貨、施工或履約事項等應自學年度預算起始日起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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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重大支出計畫內容應包括支出項目、預算金額、空間配置、效益評估等。重大支出計畫之內部審查規定、程序及內容格式等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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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及設計,惟屬性相同者宜有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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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通過之重大支出計畫,應指定適當單位執行設備使用效益分析之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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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各項重大支出之編列以一學年度編列為原則,跨學年度之重大支出者,應將全部出內容、總預算金額、執行期間及各學年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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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金額等,載於計畫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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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畫金額應詳實編列,不得分項編列以規避本辦法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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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九至十五人,由校長、副校長、醫學院院長、總務長、各附屬機構或相關事業首長及校內外專家學者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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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組成。本委員會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副校長擔任。本委員會負責整體重大支出之審核;委員之任期一年,期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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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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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會另置幹事一人,負責相關資料之彙整、會議之召開及與重大支出計畫相關之行政庶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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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必要時得通知相關單位指派代表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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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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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委員審查其編制所屬單位系所學院或處室中心相關預算表決時無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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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各單位未依本辦法編列之重大支出項目,不得動用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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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支出計畫如欲修正,應陳董事長同意或董事會通過後變更計畫,並依修正後之計畫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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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當學年度為因應校務發展急需或非預期情事且符合本辦法之重大支出,得動用每學年度編列之預備金或其他經費來源,並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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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簽(提)報董事長同意或董事會通過後執行,以爭取因應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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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之重大支出編列及審核辦法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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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董事會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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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4年4月24日 (三) 10:48的目前修訂版本

92.01.30高醫校法字0九二0一0000一號函
97.02.21九十六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暨第七次行政聯席會議審議通過
97.03.07董事會第十五屆第十五次董事會議
97.03.21高醫會字第0971101300號函公布
102.09.12 102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02.10.28董事會第十七屆第八次董事會議通過
102.12.03高醫會字第1021103741號函公布
103.06.19 102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103.07.17董事會第十七屆第十三次董事會議通過
103.08.11高醫會字第1031102450號函公布
會計室107年03月13日1072400010號簽呈廢止
107.12.13 107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決議通過,本辦法未經廢止,仍為有效
108.10.03 108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108.10.31董事會第十八屆第四十五次董事會議通過
108.11.15高醫會字第1081103968號函公布
110.11.11 110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110.12.02董事會第十九屆第二十次董事會議通過
110.12.23高醫會字第1101104380號函公布(English)

第1條  為使本校編列重大支出預算,包括長期營運資產之項目及經常門維護費、勞務費及租賃支出之項目(以下簡稱重大支出),能妥善
       規劃整合並有效管理控制,訂定本辦法。
第2條  凡本校重大支出項目達新台幣四百萬元以上者,其規劃、編列及審核,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重大支出項目之金額指單項金額、單價或一次性購齊需要數量之金額。
第3條  本校之業務執掌單位依校務中長程發展計畫於每年十一月底前擬定下學年度重大支出計畫,經由內部審查後,提送重大支出計畫
       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議及整合,再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得編列於下學年度預算,必要時得先行辦理請採購
       作業。
       前項須提前辦理請採購作業之重大支出預算項目,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得於學年度開始前先行辦理請採購作業,並以招標、議價
       及訂約為限。交貨、施工或履約事項等應自學年度預算起始日起辦理。
第4條  重大支出計畫內容應包括支出項目、預算金額、空間配置、效益評估等。重大支出計畫之內部審查規定、程序及內容格式等自行
       訂定及設計,惟屬性相同者宜有一致性。
       經通過之重大支出計畫,應指定適當單位執行設備使用效益分析之追蹤。
第5條  各項重大支出之編列以一學年度編列為原則,跨學年度之重大支出者,應將全部出內容、總預算金額、執行期間及各學年度分配
       使用金額等,載於計畫書中。
       計畫金額應詳實編列,不得分項編列以規避本辦法之規範。
第6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九至十五人,由校長、副校長、醫學院院長、總務長、各附屬機構或相關事業首長及校內外專家學者若干人
       組成。本委員會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副校長擔任。本委員會負責整體重大支出之審核;委員之任期一年,期滿
       得續聘。
       委員會另置幹事一人,負責相關資料之彙整、會議之召開及與重大支出計畫相關之行政庶務。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必要時得通知相關單位指派代表列席
       說明。
       出席委員審查其編制所屬單位系所學院或處室中心相關預算表決時無表決權。
第7條  各單位未依本辦法編列之重大支出項目,不得動用資金。
       重大支出計畫如欲修正,應陳董事長同意或董事會通過後變更計畫,並依修正後之計畫執行。
第8條  當學年度為因應校務發展急需或非預期情事且符合本辦法之重大支出,得動用每學年度編列之預備金或其他經費來源,並逕行
       簽(提)報董事長同意或董事會通過後執行,以爭取因應時效。
第9條  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之重大支出編列及審核辦法另訂之。
第10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董事會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