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館讀者違規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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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5.11.10九十五學年度圖書館委員第1次會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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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5.12.18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五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
+ | :::::::::[[媒體:95.12.21高醫校一法字第0950007965號函公布.doc|95.12.21高醫校一法字第0950007965號函公布]] | ||
+ | :::::::::102.09.12.102 學年度第1 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 ||
+ | :::::::::[[媒體:1021103180.doc|102.10.16高醫圖資字1021103180號函公布]] | ||
+ | :::::::::109.06.15 108學年度第3次圖書館委員會會議通過 | ||
+ | :::::::::109.08.13 109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 ||
+ | :::::::::[[媒體:1091102849.docx|109.09.07 高醫圖資字1091102849號函公布]]</fon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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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1條 本校圖書資訊處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保障讀者公平利用本館各項資源及設備,維護館內閱覽環境,依據本校圖書館 | |
- | + | 閱覽規則第9條,訂定高雄醫學大學圖書館讀者違規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
- | + | 第2條 讀者應持本人有效證件入館,不得使用他人證件或出借證件供他人入館。如經發現,本館得保留該證件並通知原持證人 | |
- | + | 領回,或送回發證單位。違規雙方停止入館及借書權利一個月。 | |
- | + | 第3條 讀者應遵守本館規定,違反以下事項經登記違規次數達二次(含)者,本校及附屬機構讀者停止入館與借書權利三個月; | |
- | + | 校外人士停止入館六個月。 | |
- | + | 一、擅入非開放空間。 | |
- | + | 二、以個人物品預佔座位。 | |
- | + | 三、閉館時間不當逗留館內。 | |
- | + | 四、吸煙、喧嘩、飲食(輕食區除外)。 | |
- | + | 五、影響閱覽空間整潔及環境衛生行為。 | |
- | + | 六、服裝儀容不整或其他有礙觀瞻行為(如脫鞋、臥睡等)。 | |
- | + | 七、帳號借予他人或冒用他人帳號使用電子資源。 | |
- | + | 八、使用本館設備且未遵守著作權法相關規定。 | |
- | + | 九、使用本館公用電腦連結色情網站、電腦遊戲或擅改電腦設定。 | |
- | + | 十、未經借閱手續將本館館藏資料或設備攜出。 | |
- | + | 十一、違規不聽勸阻且態度惡劣者。 | |
- | + | 第4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事項情節重大者,包含冒用證件、偷竊、猥褻、性騷擾或其他妨害風化行為、蓄意毀損公物及其他經本館 | |
- | + | 認定重大違規行為,本校及附屬機構讀者移送本校相關單位處理,並停止入館與借書權利六個月;校外人士則通知駐校 | |
- | + | 警衛隊處理,並永久停止入館。 | |
- | + | 第5條 本辦法經圖書館委員會、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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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0年9月8日 (二) 15:30的目前修訂版本
- 95.11.10九十五學年度圖書館委員第1次會議通過
- 95.12.05九十五學年度第三次法規會通過
- 95.12.18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五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5.12.21高醫校一法字第0950007965號函公布
- 102.09.12.102 學年度第1 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 102.10.16高醫圖資字1021103180號函公布
- 109.06.15 108學年度第3次圖書館委員會會議通過
- 109.08.13 109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9.09.07 高醫圖資字1091102849號函公布
第1條 本校圖書資訊處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保障讀者公平利用本館各項資源及設備,維護館內閱覽環境,依據本校圖書館 閱覽規則第9條,訂定高雄醫學大學圖書館讀者違規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2條 讀者應持本人有效證件入館,不得使用他人證件或出借證件供他人入館。如經發現,本館得保留該證件並通知原持證人 領回,或送回發證單位。違規雙方停止入館及借書權利一個月。 第3條 讀者應遵守本館規定,違反以下事項經登記違規次數達二次(含)者,本校及附屬機構讀者停止入館與借書權利三個月; 校外人士停止入館六個月。 一、擅入非開放空間。 二、以個人物品預佔座位。 三、閉館時間不當逗留館內。 四、吸煙、喧嘩、飲食(輕食區除外)。 五、影響閱覽空間整潔及環境衛生行為。 六、服裝儀容不整或其他有礙觀瞻行為(如脫鞋、臥睡等)。 七、帳號借予他人或冒用他人帳號使用電子資源。 八、使用本館設備且未遵守著作權法相關規定。 九、使用本館公用電腦連結色情網站、電腦遊戲或擅改電腦設定。 十、未經借閱手續將本館館藏資料或設備攜出。 十一、違規不聽勸阻且態度惡劣者。 第4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事項情節重大者,包含冒用證件、偷竊、猥褻、性騷擾或其他妨害風化行為、蓄意毀損公物及其他經本館 認定重大違規行為,本校及附屬機構讀者移送本校相關單位處理,並停止入館與借書權利六個月;校外人士則通知駐校 警衛隊處理,並永久停止入館。 第5條 本辦法經圖書館委員會、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