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銷過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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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1.28九十學年度第一次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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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1.28九十學年度第一次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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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4.04九十學年度第八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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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1)高醫學法字第003號.doc|91.04.26(91)高醫學法字第00三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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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0.09 一O一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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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11103229.doc|101.11.29高醫學務字第1011103229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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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0.20一○三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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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41101635.doc|104.05.21高醫學務字第1041101635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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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0.14一○四學年度第1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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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41103609.doc|104.11.05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3609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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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3.08 109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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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101100929.docx|110.03.25 高醫學務字第1101100929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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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發揮教育輔導功能,激勵學生改過向善,依「高雄醫學大學學生獎懲準則」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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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發揮教育輔導功能,激勵學生改過向善,依「高雄醫學大學學生獎懲準則」訂定「高雄醫學大學學生銷過實施要點」(以下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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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醫學大學學生銷過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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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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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校學生初次觸犯本校之規定未達記大過之處分且具悔意者,得申請銷過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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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校學生觸犯本校之規定未達記大過之處分且具悔意者,得申請銷過自新;如因同一事由再受懲處者,則不得申請銷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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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受懲學生得於懲戒處分或申訴決定確定之次日起十日內,向生活輔導組提出申請,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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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懲學生得於懲處或申訴確定之次日起十日內(國定及例假日除外),向學生事務處(以下簡稱學務處)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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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限之末日為本校之休假日,以休假日末日之次日代之;因不可抗力致逾期未提起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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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生銷過之執行原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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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者,得於不可抗力事由終了後十日內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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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誡一次者,應服愛校服務十六小時;小過一次者,應服愛校服務四十八小時;餘類推。愛校服務應分日實施,每日以不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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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學生銷過之執行原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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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小時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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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每記申誡一次者,應服愛校服務十六小時;每記小過一次者,應服愛校服務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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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愛校服務範圍:校區環境之整理或其他適當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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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小時;餘類推。以上愛校服務應分日實施,每日以不超過四小時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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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愛校服務須於銷過申請核定後四個月內執行完畢,若特殊情況無法完成者,得檢具證明原由,經學務長核定得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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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愛校服務由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協同受懲學生之導師指定工作及驗收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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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銷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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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愛校服務範圍:校區環境之整理或其他適當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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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受懲學生填畢銷過申請書,經導師同意後,送學務處申請銷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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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愛校服務原則上須於指定工作後四個月內執行完畢,特殊情況者由學生事務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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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受懲學生於愛校服務完成後,學生銷過輔導紀錄表,陳學務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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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訂定執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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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小過之銷過輔導,須送學務會議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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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受懲學生申請銷過自新者,懲戒處分暫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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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規定應保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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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受懲學生於愛校服務指定期限截止後,由生輔組將愛校服務簽證後,提經學生事務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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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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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會審定可否銷過,同意者取消其懲戒處分;不同意者恢復其懲戒處分,並予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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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學生事務委員會審定時受懲學生必須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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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受懲學生於取消懲戒處分後一年內,再受申誡以上之懲戒處分,恢復原懲戒處分,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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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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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要點施行前曾受懲戒且符合第二條之在校學生,得於本要點發布實施後三十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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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生活輔導組提出申請銷過自新,但其操行成績不得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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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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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1年3月26日 (五) 17:10的目前修訂版本

90.11.28九十學年度第一次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
91.04.04九十學年度第八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1.04.26(91)高醫學法字第00三號函公布
101.10.09 一O一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101.11.29高醫學務字第1011103229號函公布
103.10.20一○三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104.05.21高醫學務字第1041101635號函公布
104.10.14一○四學年度第1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104.11.05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3609號函公布
110.03.08 109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110.03.25 高醫學務字第1101100929號函公布
                                    
一、為發揮教育輔導功能,激勵學生改過向善,依「高雄醫學大學學生獎懲準則」訂定「高雄醫學大學學生銷過實施要點」(以下簡稱
    本要點)。
二、本校學生觸犯本校之規定未達記大過之處分且具悔意者,得申請銷過自新;如因同一事由再受懲處者,則不得申請銷過。
三、受懲學生得於懲處或申訴確定之次日起十日內(國定及例假日除外),向學生事務處(以下簡稱學務處)提出申請。
四、學生銷過之執行原則如下:
   (一)申誡一次者,應服愛校服務十六小時;小過一次者,應服愛校服務四十八小時;餘類推。愛校服務應分日實施,每日以不超過
         四小時為原則。
   (二)愛校服務範圍:校區環境之整理或其他適當之工作。
   (三)愛校服務須於銷過申請核定後四個月內執行完畢,若特殊情況無法完成者,得檢具證明原由,經學務長核定得延長。
五、銷過程序:
   (一)受懲學生填畢銷過申請書,經導師同意後,送學務處申請銷過。
   (二)受懲學生於愛校服務完成後,學生銷過輔導紀錄表,陳學務長核定。
   (三)小過之銷過輔導,須送學務會議核備。
    前項規定應保密處理。
六、本要點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