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病歷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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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本醫院為加強病歷管理,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四十條規定,設立病歷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
- | + |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 |
- | + | (一)有關病歷格式及內容統一。 | |
- | + | (二)有關病歷之審查事項。 | |
- | + | (三)協助擬定病歷管理有關之政策,以建立完整之管理制度。 | |
- | + | (四)協助病歷室工作之推行。 | |
- | + | (五)具教學研究價值病歷之審核認定,其施行細則另訂之。 | |
- | + |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並置召集人一人,及幹事一人,由病歷室主任兼任之。 | |
- | + | 前項人員由本醫院院長聘兼之,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 | |
- | + | 第四條 本會每月定期開會一次,開會時至少需委員二分之ㄧ出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
+ | 第五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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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13日 (三) 15:31的目前修訂版本
- 96.02.14九十五學年度附設醫院第七次院務會議通過
- 96.08.15九十六學年度附設醫院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 96.09.26高醫附行字第0960002986號公布
第一條 本醫院為加強病歷管理,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四十條規定,設立病歷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有關病歷格式及內容統一。 (二)有關病歷之審查事項。 (三)協助擬定病歷管理有關之政策,以建立完整之管理制度。 (四)協助病歷室工作之推行。 (五)具教學研究價值病歷之審核認定,其施行細則另訂之。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並置召集人一人,及幹事一人,由病歷室主任兼任之。 前項人員由本醫院院長聘兼之,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 第四條 本會每月定期開會一次,開會時至少需委員二分之ㄧ出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