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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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6.07  101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5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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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6.14  101學年度第1次實習委員會修正通過
:::::::::102.06.14  101學年度第1次實習委員會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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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高醫院生字第1020600003號.doc|102.07.05 高醫院生字第1020600003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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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7.05  高醫院生字第1020600003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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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7.01  112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第7次系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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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7.15  112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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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高醫系生技字第1131102713號.pdf|113.08.15 高醫系生技字第1131102713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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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提昇本學系學生學習成效,依據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生物科技學系學生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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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提昇本學系學生學習成效,依據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五條規定,設置本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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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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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執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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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七人,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並推薦教師及學生代表為委員,提報系務會議後,再送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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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組織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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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長轉呈校長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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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置主任委員1名,由學系主任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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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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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置委員5至7人,由學系主任就教師、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推薦,陳請校長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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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採無給職,任期一年,延聘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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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工作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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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工作執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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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規劃與推動國內外學生實習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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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規劃學生實習輔導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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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辦理國內外校外實習機構之選定,協調實習機構之實習指導機制及人力配置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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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督導學生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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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訂定及管理學生實習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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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協調解決本系學生在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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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規劃及監督學生國內外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實習團體保險、健康檢查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與檢討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院級實習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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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檢核及確認書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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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協調解決本系學生國內外實習期滿前終止實習後之轉介及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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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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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檢核及確認書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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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實習輔導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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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國內外實習機構查核及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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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實習對象為本學系二年級(或以上)學生,實習時間至少一個月,於暑假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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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學生緊急事故、工安職災、勞動權益之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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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實習單位須經系務會議核准,實習日期,由本委員會與實習單位協商後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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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學生國內外實習申訴處理及其他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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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實習生於實習期間,應遵守各實習單位之規定,如有損毀校譽者,依校規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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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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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實習生於完成實習後三個月內,應繳交實習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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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核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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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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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實習單位成績占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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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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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實習書面報告占百分之廿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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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實習口頭報告占百分之廿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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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簽請教務處檢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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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每學年應舉辦實習座談會,經實習指導教師安排,由上學年度實習生,報告實習概況,以供實習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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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召集人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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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實習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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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4年8月20日 (二) 16:10的目前修訂版本

102.03.12 101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
102.06.07 101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5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6.14 101學年度第1次實習委員會修正通過
102.07.05 高醫院生字第1020600003號函公布
113.07.01 112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第7次系務會議通過
113.07.15 112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3.08.15 高醫系生技字第1131102713號函公布
一、為提昇本學系學生學習成效,依據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五條規定,設置本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執掌如下:
  (一)	組織成員:
     1.	置主任委員1名,由學系主任擔任之。
     2.	置委員5至7人,由學系主任就教師、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推薦,陳請校長聘任之。
    (二) 工作執掌:
     1.	規劃與推動國內外學生實習計畫。
     2.	辦理國內外校外實習機構之選定,協調實習機構之實習指導機制及人力配置等事宜。
     3.	訂定及管理學生實習權利義務。
     4.	規劃及監督學生國內外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實習團體保險、健康檢查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與檢討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院級實習委員會」。
     5.	協調解決本系學生國內外實習期滿前終止實習後之轉介及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6.	檢核及確認書面契約。
     7.	國內外實習機構查核及輔導。
     8.	學生緊急事故、工安職災、勞動權益之檢討。
     9.	學生國內外實習申訴處理及其他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宜。
     10.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三、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開之。
    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四、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簽請教務處檢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