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員工國內差旅費支給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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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台南、屏東地區出差當日往返者,以五折列報;高雄市出差者,不予核支。 | 二、台南、屏東地區出差當日往返者,以五折列報;高雄市出差者,不予核支。 | ||
第3條 住宿費及交通費: | 第3條 住宿費及交通費: | ||
- | + | 一、住宿費:凡出差有住宿者,以取得旅館業者或旅行社業者書有本校抬頭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核支;每日 | |
+ | 金額以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為上限。 | ||
(一)出差一日者,採兩者擇一申請,方式如下: | (一)出差一日者,採兩者擇一申請,方式如下: | ||
1.交通費以鐵路自強號車費標準申請者,得申請住宿費。 | 1.交通費以鐵路自強號車費標準申請者,得申請住宿費。 | ||
第34行: | 第35行: | ||
(四)出差如因特殊情況無法取得住宿憑證者,得專案申請,依核銷程序辦理。 | (四)出差如因特殊情況無法取得住宿憑證者,得專案申請,依核銷程序辦理。 | ||
二、交通費: | 二、交通費: | ||
- | (一) | + | (一)以機票或高鐵車票申請者,其核報以經濟艙或標準車廂、商務車廂敬老票票面金額核銷,本校校長、 |
+ | 副校長得以商務艙或商務車廂報支,並均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搭乘飛機者並須檢附登機證 | ||
+ | 明,核實報支。 | ||
(二)往返交通站及出差地點補助規定: | (二)往返交通站及出差地點補助規定: | ||
1.大眾交通費:出差盡量搭乘大眾交通工具,並核實報支。 | 1.大眾交通費:出差盡量搭乘大眾交通工具,並核實報支。 | ||
- | 2. | + | 2.駕駛自用汽(機)車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並得核實報支至交通 |
- | 3. | + | 站或出差地點之停車費,每次出差以新台幣四百元為上限,檢據請註明統一編號。但不得另行報支油 |
+ | 料、過路(橋)等費用;如發生事故,亦不得以公款支付修理費用及對第三者之損害賠償。 | ||
+ | 3.計程車費:往返交通站及出差地點,乘坐計程車資檢據核實補助;多位出差者於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出 | ||
+ | 差,如無特殊理由,請盡量搭乘同一輛計程車。每次出差申報計程車費以不超過新臺幣五百元為限, | ||
+ | 超過一律以新臺幣五百元為總額申報。 | ||
(三)於高雄市出差者,交通費按實核支,惟每次出差往返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五百元。 | (三)於高雄市出差者,交通費按實核支,惟每次出差往返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五百元。 | ||
第4條 報名費、學費:依簽核辦理,但不包含年費、會員會費等。 | 第4條 報名費、學費:依簽核辦理,但不包含年費、會員會費等。 | ||
- | 第5條 | + | 第5條 「出差單」及「出差旅費報告單」之出差日數由人力資源室依實際出差日期、開會(活動)時間及奉核之公 |
- | 第6條 | + | 假申請紀錄審核;核銷憑證及金額由會計室審核。 |
+ | 第6條 本校專題(案)計畫之主持人及研究助理差旅費標準得比照辦理,經費以計畫支付為原則。若計畫另有規定 | ||
+ | 者,依其規定辦理。 | ||
第7條 本標準經行政會議、董事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7條 本標準經行政會議、董事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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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4年7月3日 (三) 14:46的目前修訂版本
- 85.03.14 八十四學年度行政會議第七次會議修正通過
- 85.04.10 八十四學年度法規會第九次會議修正通過
- 85.04.19 (85)高醫法字第031號函頒布並自85.05.01起實施
- 89.01.27 八十八學年度第六次院務.醫務.事務聯席會議
- 89.05.04 八十八學年度第十次法規會通過
- 89.06.08 八十八學年度第十一次行政會議通過
- 89.07.10 (八九)高醫校法(一)字第018號函頒布.並自89.08.01起實施
- 91.08.29 九十一學年度第一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 91.10.02 高醫人字第2036號函頒布
- 96.04.12 九十五學年度第3次校務暨第9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6.04.27高醫人字第0960003516號函公布
- 101.10.18 一O一學年度第三次行政會議
- 101.11.19高醫人字第1011103134號函公布
- 102.09.12.102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2.10.30高醫人字第1021103351號函公布
- 104.11.27 104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4.12.18 高醫人字第1041104159號函公布 (English)
- 113.05.09 112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 113.06.06 第19屆第53次董事會議審議通過
- 113.07.03 高醫人字第1131102417號函公布
第1條 本校為使教職員工國內出差旅費支付有所依據,特訂定本標準。 第2條 膳雜費: 一、依出差公假日數每日核支一次膳雜費新臺幣四百元。 二、台南、屏東地區出差當日往返者,以五折列報;高雄市出差者,不予核支。 第3條 住宿費及交通費: 一、住宿費:凡出差有住宿者,以取得旅館業者或旅行社業者書有本校抬頭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核支;每日 金額以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為上限。 (一)出差一日者,採兩者擇一申請,方式如下: 1.交通費以鐵路自強號車費標準申請者,得申請住宿費。 2.交通費以機票或高鐵車票申請者,不得申請住宿費用。 (二)出差二日以上或因業務需要,經事前核准,且有在出差地區住宿事實者,始可報支住宿費。 (三)主辦單位提供免費住宿者,不得報支住宿費。 (四)出差如因特殊情況無法取得住宿憑證者,得專案申請,依核銷程序辦理。 二、交通費: (一)以機票或高鐵車票申請者,其核報以經濟艙或標準車廂、商務車廂敬老票票面金額核銷,本校校長、 副校長得以商務艙或商務車廂報支,並均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搭乘飛機者並須檢附登機證 明,核實報支。 (二)往返交通站及出差地點補助規定: 1.大眾交通費:出差盡量搭乘大眾交通工具,並核實報支。 2.駕駛自用汽(機)車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並得核實報支至交通 站或出差地點之停車費,每次出差以新台幣四百元為上限,檢據請註明統一編號。但不得另行報支油 料、過路(橋)等費用;如發生事故,亦不得以公款支付修理費用及對第三者之損害賠償。 3.計程車費:往返交通站及出差地點,乘坐計程車資檢據核實補助;多位出差者於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出 差,如無特殊理由,請盡量搭乘同一輛計程車。每次出差申報計程車費以不超過新臺幣五百元為限, 超過一律以新臺幣五百元為總額申報。 (三)於高雄市出差者,交通費按實核支,惟每次出差往返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五百元。 第4條 報名費、學費:依簽核辦理,但不包含年費、會員會費等。 第5條 「出差單」及「出差旅費報告單」之出差日數由人力資源室依實際出差日期、開會(活動)時間及奉核之公 假申請紀錄審核;核銷憑證及金額由會計室審核。 第6條 本校專題(案)計畫之主持人及研究助理差旅費標準得比照辦理,經費以計畫支付為原則。若計畫另有規定 者,依其規定辦理。 第7條 本標準經行政會議、董事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