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藥學系研究生獎學金申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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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1.02 一一二學年度藥學系第三次研究生考核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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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1.09 一一二學年度藥學系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112.11.09 一一二學年度藥學系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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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4年1月18日 (四) 09:11的目前修訂版本

92.9.23 九十二學年度藥學研究所第一次所務會議通過
95.3.6 九十四學年度藥學研究所第七次所務會議通過
99.3.17 九十九學年度藥學系第四次系務會議通過
102.4.25 一0一學年度藥學系第九次系務會議通過
102.12.17 一0二學年度藥學系第四次系務會議通過
104.09.23 一0四學年度藥學系第二次研究生考核委員會通過
105.03.07 一0四學年度藥學系第三次研究生考核委員會通過
105.04.01 一0四學年度藥學系第四次系務會議通過
106.03.06 一0五學年度藥學系第二次研究生考核委員會通過
106.03.17 一0五學年度藥學系第7次系務會議通過
110.03.11 一0九學年度藥學系第三次研究生考核委員會通過
110.06.10 109學年度藥學系第6次系務會議通過
110.8.11 110學年度高醫系藥字第1101102596號函公告
112.11.02 一一二學年度藥學系第三次研究生考核委員會通過
112.11.09 一一二學年度藥學系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112.12.18 高醫院藥字第1121104255號函公告
第一條 名額依學務處當年度推薦人數之規定辦理。名額分配依各年級人數比例調整。
第二條 操行成績85分(含)以上,前一學期修課學分數至少3學分(已達畢業學分數者,不在此限),方得提出申請。
第三條 依照前一學期必修課程加權平均成績和發表論文計分,同分參酌依總成績高低排名。
       計分方法
       一、碩士生:學業成績(60%)及論文發表(40%)及其他學術表現,上學期限碩二及提早入學碩一生、下學期限碩一及提早入學碩二生申請。
       二、博士生:學業成績(40%)及論文發表(60%)及其他學術表現,已達畢業學分數者,一律以論文分數核計。
       三、研究論文需於修讀學位期間以本校藥學系名義發表,且指導教授須為通訊作者,且只能於論文發表當學年度提出獎學金申請使用,不得重覆使用。(檢附接受文件或抽印本)
       四、論文發表評分,依每篇論文之[期刊排名加權分數]x[作者排名加權分數]後累加計算
           (一):學術論文刊登期刊排名加權分數:國內外SCI期刊
           最佳排名(百分位數)	                加權分數
           排名≦10%	                        14分
           10%<排名≦20%	                        12分
           20%<排名≦40%	                        10分
           40%<排名≦60%	                         8分
           60%<排名≦80%	                         6分
           80%<排名	                         4分
           (二):作者排名加權分數
           作者序	                        加權分數
           1.第一作者	                         4分
           2.第二作者(限第一作者為指導教授時)	 4分
           3.共同第一作者依人數均分貢獻度	  

第四條 本辦法經本系系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