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醫學院教師臨床教學授課時數核計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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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口腔醫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為使本學院專任教師與臨床教師之臨床教學授課時數核計 | |
- | + | 有所遵循,依據本校教師基本授課時數核計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訂定本細則。 | |
第二條 臨床教學總時數計有「以教學為主之臨床教學活動」時數及「醫療與教學並行之臨床教學活動」時數, | 第二條 臨床教學總時數計有「以教學為主之臨床教學活動」時數及「醫療與教學並行之臨床教學活動」時數, | ||
其認定如下: | 其認定如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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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同時段指導見習生及實習生,時數不得重複計算。 | 第五條 同時段指導見習生及實習生,時數不得重複計算。 | ||
第六條 本細則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 第六條 本細則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 ||
- | + | 第七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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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3年8月21日 (一) 11:29的目前修訂版本
- 98.04.14九十七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8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99.03.02九十八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7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99.03.09九十八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 99.04.09高醫口院字第0991101622號函公布
- 103.07.03 102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8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3.09.03 103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3.10.01 一O三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3.10.31 高醫院口字第1031103509號公布
- 106.01.06 一O五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6.05.10 105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10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6.05.22 一O五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
- 112.05.31 111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1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112.07.26 一一一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 112.08.16高醫院口字第1121102667號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口腔醫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為使本學院專任教師與臨床教師之臨床教學授課時數核計 有所遵循,依據本校教師基本授課時數核計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臨床教學總時數計有「以教學為主之臨床教學活動」時數及「醫療與教學並行之臨床教學活動」時數, 其認定如下: 一、「以教學為主之臨床教學活動」相關規定: (一)此類課程包含: 1.教學門診:每次最多為4小時,以2:1折算為教學授課時數,並需附教學門診記錄為佐證 資料。 2.教學住診:每次最多為2小時,以2:1折算為教學授課時數,並需附教學住診記錄為佐證 資料。 3.臨床教學討論會:以3:1折算為教學授課時數,並需附討論會記錄或診斷教學記錄為佐證 資料。 4.教學手術:每日最多為8小時,以4:1折算為教學授課時數,並需附教學記錄表及開刀房 內之手術記錄為佐證資料。 (二)需將授課時間、授課教師、參加人員及會議記錄等相關資料,登入至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院內 網站活動訊息公告系統。 (三)授課對象需具有學生身份,如實習學生,且佐證資料上必須有其簽名。 (四)其他相關說明:教學手術需事先就界定及排定為教學手術,過程中為學生說明病人狀況、 開刀方法及注意事項等。教學手術需有錄影資料,並以口腔外科所排定之示範手術才予以 採計。 二、「醫療與教學並行之臨床教學活動」相關規定: (一)此類課程包含: 1.一般門診:每次最多為4小時,每週最多12小時,以4:1折算為教學授課時數,各科並需 留存教學記錄為佐證資料。 2.查房:每日最多為2小時,以4:1折算為教學授課時數,病歷視為其佐證資料,且各科需 留存教學記錄。 3.開刀房手術:每日最多為8小時,每週最多24小時,以8:1折算為教學授課時數,各科並 需留存教學記錄或開刀房內之手術記錄為佐證資料。 (二)此類課程不需登入至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院內網站活動訊息公告系統,但各臨床科需將每月 資料彙整於醫療與教學並行之臨床教學活動時數統計表。 (三)授課對象需具有學生身份,且佐證資料上必須有其簽名。 第三條 教師每學期平均每週臨床教學時數核計期間,以第一學期自8月1日至隔年1月31日止,第二學期自 2月1日至7月31日止。 當學期每週臨床教學時數核計方式為〔臨床教學總時數÷18〕。 第四條 非臨床教師實習指導教學時數依實際從事實習教學指導之教學時數計算之,每週不得多於3小時。 實習指導教學時數計算方式: 一、教師每學期參與實習晨會總次數達三分之二以上者,每週以1小時計算。 二、教師從事實習教學指導者(含實習報告評閱),每週最多以3小時計算。 三、教師從事衛生教育活動指導者,每週以0.5小時計算。 四、教師從事實習前銜接課程教學者,每週以0.5小時計算。 第五條 同時段指導見習生及實習生,時數不得重複計算。 第六條 本細則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