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開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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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全校通識(含共同必修)課程包括通識基礎、博雅及體育等課程,由通識教育中心統籌開設。 | 第3條 全校通識(含共同必修)課程包括通識基礎、博雅及體育等課程,由通識教育中心統籌開設。 | ||
第4條 課程開設程序: | 第4條 課程開設程序: | ||
- | + | 一、必修、選修、通識(含共同必修)課程、畢業學分數及畢業條件等規定,由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及通識教育中心依學則規定自行規 | |
- | + | 劃,並明列於科目學分表中,於前一學年依序經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院、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及校課程委員會審 | |
- | + | 議通過後,始得開課。 | |
- | + | 二、各科目之正課每週上課時數,應與學分數相同為原則;實驗課程每ㄧ學分每週上課時數應以二小時為原則;實習課上課時數由各系(所、 | |
- | + | 學位學程)自訂。 | |
- | + | 三、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及通識教育中心新開課程於開課前先將中、英文課程大綱及進度表送校外專家審查,審查結果回饋作為課程改 | |
- | + | 善參考,並經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院、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 |
- | + | 四、自112學年度起,大學部連續三學年未開課之課程,須依新開課程規定,重新提出審議,並經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院、 | |
- | + | 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始得開課。 | |
+ | 五、自112學年度起,碩、博士班連續三學年未開課之課程,須刪除課程或重新開課,開課前須先將中、英文課程大綱及進度表送一位校內專 | ||
+ | 家審查,並經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院、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始得開課。 | ||
課程異動程序: | 課程異動程序: | ||
- | + | 一、停開、刪除課程及調整學分數、選必修別等課程異動,需研擬畢業學分採認之替代課程與配套方案,並經「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課 | |
- | + | 程委員會」、「院、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 |
- | + | 二、課程異動如影響學生畢業學分數者,經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院、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始 | |
- | + | 得實施。 | |
- | 第5條 | + | 第5條 各系所應以學制為單位,定期每5年辦理1次課程結構外審,各系所應檢送其系所發展方向與願景、教育目標、學生專業能力指標、課程地圖 |
- | + | 與規劃說明、教師專長及各科目簡介等相關資料予課程外審委員。期經由校外專家學者之客觀專業審查,協助各系所通盤檢討課程結構與教 | |
- | + | 育目標、基本素養、學生專業能力指標等項之合宜性及關聯性,並檢視教師專長與課程設計之一致性。 | |
外審委員由各系所推薦校外相關學術領域之專家學者2名至3名,經所屬學院院長同意後,進行個別審查。 | 外審委員由各系所推薦校外相關學術領域之專家學者2名至3名,經所屬學院院長同意後,進行個別審查。 | ||
各系所應針對外審意見提出回應暨具體改善方案,並送系、院及校各級課程委員會審議。 | 各系所應針對外審意見提出回應暨具體改善方案,並送系、院及校各級課程委員會審議。 | ||
- | 第6條 | + | 第6條 日間部課程安排應為週一至週五日間,在職專班課程安排應為週一至週五晚間,輔以週六及週日為原則。 |
- | + | 每日單一年級課程以不超過10 節、同一門課以不連續授課4 節以上,並以不短期密集授課為原則;聘請國外專家學者及實務操作特殊性質者不在此限。 | |
- | + | 未符前述規定課程因性質特殊者,須經系、院級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送校課程委員會審議,始可開設。 | |
- | 第7條 | + | 臨時性學期密集課程,若無法依前項程序辦理時,應於課程開課前檢附包含教學目標、課程大綱、課程進度及成績考核評量方式之教學計畫, |
- | + | 經系、所、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經教務長專案簽准,並補提院、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及校課程委員會追認。 | |
+ | 第7條 課程經審議通過開設時,須由主負責教師填具中、英文課程大綱、進度表、學分數及中英文名稱,並於學生預選課前上傳至本校資訊平台; | ||
+ | 於異動時,需填寫「課程大綱及進度表更改申請表」,並經教務處核定後,始得修改。 | ||
第8條 課程經核准開設後,如選修人數未達下列規定,則不予開班: | 第8條 課程經核准開設後,如選修人數未達下列規定,則不予開班: | ||
一、大學部專業選修科目: | 一、大學部專業選修科目: | ||
(一)專任教師與臨床教師授課之課程,選修人數須達十人以上。 | (一)專任教師與臨床教師授課之課程,選修人數須達十人以上。 | ||
- | (二) | + | (二)兼任教師授課之課程,選修人數須達十八人以上,但開設該選修課之系所其全班人數未達六十人者,選修人數需達全班百分之三十以 |
- | + | 上。 | |
二、通識選修科目: | 二、通識選修科目: | ||
(一)專任教師與臨床教師授課之課程,選修人數授須達二十人以上。 | (一)專任教師與臨床教師授課之課程,選修人數授須達二十人以上。 | ||
(二)兼任教師授課之課程,選修人數須達三十人以上。 | (二)兼任教師授課之課程,選修人數須達三十人以上。 | ||
- | 三、碩、博士班選修科目最低開班人數為三人,若當學年度實際註冊人數為三人(含)以下之系(所、學位學程) | + | 三、碩、博士班選修科目最低開班人數為三人,若當學年度實際註冊人數為三人(含)以下之系(所、學位學程),最低開班人數為二人。且至 |
- | + | 少需有一名碩、博士班學生或經課程開課系所甄選通過之預研生選讀。 | |
- | 選課人數如少於前項開班規定人數而需要開課時,由系(所、學位學程) | + | 選課人數如少於前項開班規定人數而需要開課時,由系(所、學位學程)主任或組長以簽請學院院長或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同意,經教務長核定 |
- | + | 後始得辦理。 | |
第9條 授課教師應依據公告之課程進度表進行授課,如遇特殊情形需調課時,需至本校資訊系統填寫調課申請。 | 第9條 授課教師應依據公告之課程進度表進行授課,如遇特殊情形需調課時,需至本校資訊系統填寫調課申請。 | ||
課程若需更改全學期上課時間,課程主負責教師需填寫調課申請單,並取得修課學生全數簽名同意。 | 課程若需更改全學期上課時間,課程主負責教師需填寫調課申請單,並取得修課學生全數簽名同意。 | ||
調課申請需經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主管同意後,繳至教務處備查,始得更正上課時間及教室。 | 調課申請需經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主管同意後,繳至教務處備查,始得更正上課時間及教室。 | ||
為維護學生之受教權,授課教師於提出調課申請前,需確定該課程之所有修課學生於擬調課時間皆無任何衝堂後,方可提出申請。 | 為維護學生之受教權,授課教師於提出調課申請前,需確定該課程之所有修課學生於擬調課時間皆無任何衝堂後,方可提出申請。 | ||
- | 第10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 第10條 授課教師於娩假及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所遺課務應委託適當教師代理,並經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主管同意;如教師無法覓得合適教師代 |
+ | 理,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應協助安排。 | ||
+ | 第11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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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4年8月19日 (一) 09:20的目前修訂版本
- 95.04.26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15號函公布
- 96.08.14高醫教字第0960006700號函公布
- 98.09.28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 98.10.30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8.12.07高醫教字第0981105653號函公布
- 101.12.04一O一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2.01.10一O一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2.02.04高醫教字第1021100305號函公布
- 102.02.05一O一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2.03.14一O一學年度第八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2.04.01高醫教字第1021100924號函公布
- 103.11.26一O三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3.12.18一O三學年度第五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4.01.12高醫教字第1031104310號函公布
- 104.11.05一O四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4.12.10一O四學年度第五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5.01.04高醫教字第1041104348號函公布
- 105.05.20一O四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5.07.14一O四學年度第十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6.02.13一O五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6.05.25一O五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7.12.12一O七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8.07.17一O七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8.09.09高醫教字第1081103018號函公布
- 109.10.29 一O九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9.11.20高醫教字第1091103735號函公布
- 112.08.14高醫教字第1121102666號函公布
- 113.07.22 112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通過
- 113.08.15高醫教字第1131102886號函公布
第1條 本校為提升教學品質,規範各教學單位課程之開設及開課人數之限制,並考量教室空間使用與調度,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課程包括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開設之必修、選修課程,及通識教育中心開設之通識(含共同必修)課程。 第3條 全校通識(含共同必修)課程包括通識基礎、博雅及體育等課程,由通識教育中心統籌開設。 第4條 課程開設程序: 一、必修、選修、通識(含共同必修)課程、畢業學分數及畢業條件等規定,由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及通識教育中心依學則規定自行規 劃,並明列於科目學分表中,於前一學年依序經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院、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及校課程委員會審 議通過後,始得開課。 二、各科目之正課每週上課時數,應與學分數相同為原則;實驗課程每ㄧ學分每週上課時數應以二小時為原則;實習課上課時數由各系(所、 學位學程)自訂。 三、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及通識教育中心新開課程於開課前先將中、英文課程大綱及進度表送校外專家審查,審查結果回饋作為課程改 善參考,並經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院、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四、自112學年度起,大學部連續三學年未開課之課程,須依新開課程規定,重新提出審議,並經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院、 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始得開課。 五、自112學年度起,碩、博士班連續三學年未開課之課程,須刪除課程或重新開課,開課前須先將中、英文課程大綱及進度表送一位校內專 家審查,並經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院、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始得開課。 課程異動程序: 一、停開、刪除課程及調整學分數、選必修別等課程異動,需研擬畢業學分採認之替代課程與配套方案,並經「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課 程委員會」、「院、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二、課程異動如影響學生畢業學分數者,經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院、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始 得實施。 第5條 各系所應以學制為單位,定期每5年辦理1次課程結構外審,各系所應檢送其系所發展方向與願景、教育目標、學生專業能力指標、課程地圖 與規劃說明、教師專長及各科目簡介等相關資料予課程外審委員。期經由校外專家學者之客觀專業審查,協助各系所通盤檢討課程結構與教 育目標、基本素養、學生專業能力指標等項之合宜性及關聯性,並檢視教師專長與課程設計之一致性。 外審委員由各系所推薦校外相關學術領域之專家學者2名至3名,經所屬學院院長同意後,進行個別審查。 各系所應針對外審意見提出回應暨具體改善方案,並送系、院及校各級課程委員會審議。 第6條 日間部課程安排應為週一至週五日間,在職專班課程安排應為週一至週五晚間,輔以週六及週日為原則。 每日單一年級課程以不超過10 節、同一門課以不連續授課4 節以上,並以不短期密集授課為原則;聘請國外專家學者及實務操作特殊性質者不在此限。 未符前述規定課程因性質特殊者,須經系、院級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送校課程委員會審議,始可開設。 臨時性學期密集課程,若無法依前項程序辦理時,應於課程開課前檢附包含教學目標、課程大綱、課程進度及成績考核評量方式之教學計畫, 經系、所、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經教務長專案簽准,並補提院、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及校課程委員會追認。 第7條 課程經審議通過開設時,須由主負責教師填具中、英文課程大綱、進度表、學分數及中英文名稱,並於學生預選課前上傳至本校資訊平台; 於異動時,需填寫「課程大綱及進度表更改申請表」,並經教務處核定後,始得修改。 第8條 課程經核准開設後,如選修人數未達下列規定,則不予開班: 一、大學部專業選修科目: (一)專任教師與臨床教師授課之課程,選修人數須達十人以上。 (二)兼任教師授課之課程,選修人數須達十八人以上,但開設該選修課之系所其全班人數未達六十人者,選修人數需達全班百分之三十以 上。 二、通識選修科目: (一)專任教師與臨床教師授課之課程,選修人數授須達二十人以上。 (二)兼任教師授課之課程,選修人數須達三十人以上。 三、碩、博士班選修科目最低開班人數為三人,若當學年度實際註冊人數為三人(含)以下之系(所、學位學程),最低開班人數為二人。且至 少需有一名碩、博士班學生或經課程開課系所甄選通過之預研生選讀。 選課人數如少於前項開班規定人數而需要開課時,由系(所、學位學程)主任或組長以簽請學院院長或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同意,經教務長核定 後始得辦理。 第9條 授課教師應依據公告之課程進度表進行授課,如遇特殊情形需調課時,需至本校資訊系統填寫調課申請。 課程若需更改全學期上課時間,課程主負責教師需填寫調課申請單,並取得修課學生全數簽名同意。 調課申請需經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主管同意後,繳至教務處備查,始得更正上課時間及教室。 為維護學生之受教權,授課教師於提出調課申請前,需確定該課程之所有修課學生於擬調課時間皆無任何衝堂後,方可提出申請。 第10條 授課教師於娩假及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所遺課務應委託適當教師代理,並經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主管同意;如教師無法覓得合適教師代 理,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應協助安排。 第11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