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南方咀嚼吞嚥健康產業人才培育基地空間暨設施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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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條 | + | 第1條 本校為執行教育部建置區域產業人才及技術培育基地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建置大南方咀嚼吞嚥健康產業人才培育基地,為推動及管理基地空間及設施之相關事務設置大南方咀嚼吞嚥健康產業人才培育基地空間暨設施管 理委員會 |
+ |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特訂定本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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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條 本委員會設置主任委員1人,由副校長擔任,並置校內外委員9至11人,校內成員包括總務長、產學長、大同醫院院長、本計畫辦公室副主任為當然委員,校外委員由主任委員推薦。置執行秘書一人, | ||
+ | 由本計畫辦公室執行秘書兼任之,綜理會議召開及會議建議事項之推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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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本委員會職責為提供本校大南方咀嚼吞嚥健康產業人才基地空間管理、儀器設備使用成效與建築物環境安全等相關問題進行諮詢、指導與改善建議。 | 第3條 本委員會職責為提供本校大南方咀嚼吞嚥健康產業人才基地空間管理、儀器設備使用成效與建築物環境安全等相關問題進行諮詢、指導與改善建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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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本委員會每年應由主任委員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主任委員不克召開時,得指派委員一人召開之。 | 第4條 本委員會每年應由主任委員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主任委員不克召開時,得指派委員一人召開之。 | ||
- | 本委員會委員採無給職,校外委員得酌支出席費與交通費,一年一聘。 | + | 本委員會委員採無給職,校外委員得酌支出席費與交通費,一年一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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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5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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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3年6月28日 (三) 16:44的目前修訂版本
- 112.06.15 111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 112.06.28 高醫產學字第1121102112號函公布
第1條 本校為執行教育部建置區域產業人才及技術培育基地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建置大南方咀嚼吞嚥健康產業人才培育基地,為推動及管理基地空間及設施之相關事務設置大南方咀嚼吞嚥健康產業人才培育基地空間暨設施管 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委員會設置主任委員1人,由副校長擔任,並置校內外委員9至11人,校內成員包括總務長、產學長、大同醫院院長、本計畫辦公室副主任為當然委員,校外委員由主任委員推薦。置執行秘書一人, 由本計畫辦公室執行秘書兼任之,綜理會議召開及會議建議事項之推動。 第3條 本委員會職責為提供本校大南方咀嚼吞嚥健康產業人才基地空間管理、儀器設備使用成效與建築物環境安全等相關問題進行諮詢、指導與改善建議。 第4條 本委員會每年應由主任委員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主任委員不克召開時,得指派委員一人召開之。 本委員會委員採無給職,校外委員得酌支出席費與交通費,一年一聘。 第5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