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間分配及借用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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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6.15 111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 ::::::::::112.06.15 111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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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為有效管理本校建築物空間及配合校務發展需要之空間利用,爰訂定本準則。 | 第1條 為有效管理本校建築物空間及配合校務發展需要之空間利用,爰訂定本準則。 | ||
- | 第2條 | + | 第2條 本準則所指空間,定義如下: |
- | + | 一、行政空間:指主管辦公室、行政辦公室、會議室、研究討論室、系所學會辦公室等。 | |
- | + | 二、專任教師研究空間:指專任教師研究室或辦公室。 | |
- | + | 三、專業教室:指電腦教室、專用教室、實驗室等具專業性質之教學空間。 | |
- | + | 四、共用實驗空間:指系所研究需求空間、共用儀器空間等供實驗空間。 | |
- | + | 五、校級研究中心空間:指整合型計畫、國家型研究計畫等實驗研究空間,或經建築物及空間分配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核准分配之空間。 | |
- | + | 六、普通教室:指由教務處及總務處依教學需要統籌之空間。 | |
- | + | 七、圖書館:指書庫、資料室、閱覽室、陳列室及文物室等空間。 | |
- | + | 八、彈性空間:指因本校單位調整合併、搬遷、閒置、未經分配使用或其他原因之異動而衍生之空間,經本委員會核定後,由總務處統籌之空間。 | |
- | + | 九、其他空間:指由總務處管理,並配合本校各項活動之空間。 | |
- | + | 第3條 本校各學院(含通識教育中心)、系、所之空間分配,依教師編制員額及學生人數為依據,分配原則如下: | |
- | 第3條 | + | |
一、行政空間: | 一、行政空間: | ||
- | (一) | + | (一)各學院為40至60平方公尺職員工人數。 |
- | (二) | + | (二)通識教育中心為30至40平 方公尺職員工人數。 |
二、專任教師研究空間: | 二、專任教師研究空間: | ||
- | (一) 每位專任教師平均以6至10平方公尺計算。 | + | (一)每位專任教師平均以6至10平方公尺計算。 |
- | (二) 醫學院具教職之臨床醫師依醫學院分配原則計算。 | + | (二)醫學院具教職之臨床醫師依醫學院分配原則計算。 |
- | + | 三、專業教室及共用實驗空間: | |
- | (一) | + | (一)各系所為2至4平方公尺該系所學生總人數。 |
- | (二) 通識教育中心為20至30平方公尺該中心教師人數。 | + | (二)通識教育中心為20至30平方公尺該中心教師人數。 |
- | 第4條 | + | 前項各款由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應自行訂定符合各學院、系、所、學程及中心發展之空間分配原則,作為協調所屬系所或中心空間之依據,並依未來發展需求規劃統籌分配,其分配原則及分配結果應經本委員會核備。 |
- | 第5條 | + | 第4條 專任教師之空間由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提供教師研究空間,為達空間資源公平合理之原則,教師研究空間應以「一人一處」為限,嚴禁佔用第二處空間。 |
- | 第6條 | + | 第5條 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空間如因整併及未來規劃異動之調整,致暫無使用所屬空間之必要時,應提本委員會審議,由學校收回統籌管理。 |
+ | 第6條 退休或離職教師之專任教師研究及共同實驗空間應於退休或離職日起二個月內交還本校,並應會同相關單位將儀器設備、化學藥品、生物性材料、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物質、實驗廢棄物及雜物等,依本校相關規定妥善處理並辦理點交。 | ||
+ | 未依前項期限完成點交者,由所屬單位主管、資產經營管理組、環保暨安全衛生室、駐衛警察組成空間點交小組,簽請校長核定後,由該單位以強制關閉、搬離、移轉或銷毀等方式執行點交。 | ||
+ | 教師未依第一項規定處理相關物品者,個人物品視為拋棄所有權,其餘由所屬單位代行處理,處理費用及相關罰款應由教師自行負擔。 | ||
第7條 空間借用原則如下: | 第7條 空間借用原則如下: | ||
一、校級研究中心空間,其空間分配依計畫內容由研究發展處審核並統籌辦理: | 一、校級研究中心空間,其空間分配依計畫內容由研究發展處審核並統籌辦理: | ||
- | (一) 以整合型計畫獲外部經費補助為主。 | + | (一)以整合型計畫獲外部經費補助為主。 |
- | (二) | + | (二)內部計畫之經費補助,依臨床與基礎人數占比及所獲補助經費三分之一金額核計。 |
- | (三) 以研究團隊為申請核計基礎,分配及使用對象為無實驗空間之臨床醫師為原則。 | + | (三)以研究團隊為申請核計基礎,分配及使用對象為無實驗空間之臨床醫師為原則。 |
二、彈性空間: | 二、彈性空間: | ||
- | (一) | + | (一)申請單位若有空間特殊需求應經簽呈核定後,提本委員會審議。借用以一年為原則,借用期屆滿若仍須使用,應於期滿前重新提出申請。 |
- | (二)借用期間若因使用目的及需求變更而需調整使用內容及方式,需重新提出申請,經核定後方得變更使用。 | + | (二)借用期間若因使用目的及需求變更而需調整使用內容及方式,需重新提出申請,經核定後方得變更使用。 |
+ | 三、專任教師研究及共同實驗空間: | ||
+ | (一)教師退休或離職時仍執行政府研究計畫者,於不影響所屬系科所中心空間運用為前提,得於退休或離職前二個月內向所屬單位提出申請,經該系科所中心會議、院務會議並經本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保留使用,期間以一年為原則。 | ||
+ | (二)前目期間屆滿前一個月若仍有計畫執行,教師得重新提出申請,否則應於借用期滿,依前條規定交還借用空間。 | ||
第8條 校級研究中心空間及彈性空間分別由研究發展處及總務處每學年實施現場勘察,評估認定為空間不當使用或無使用者,得將評估結果提至本委員會審議作為收回或未來空間借用之參據。 | 第8條 校級研究中心空間及彈性空間分別由研究發展處及總務處每學年實施現場勘察,評估認定為空間不當使用或無使用者,得將評估結果提至本委員會審議作為收回或未來空間借用之參據。 | ||
第9條 本準則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9條 本準則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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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4年7月15日 (一) 08:27的目前修訂版本
- 100.04.14 九十九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0.04.27 高醫總字第1001101409號函公布
- 102.11.13 102學年度第2次建築物空間分配暨管理委員會通過
- 103.02.27 102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3.03.18 高醫總字第1031100847號函公布
- 107.01.18 106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7.12.24 107學年度第1次建築物及空間分配委員會議通過
- 108.01.10 107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
- 108.02.13 高醫總字第1081100448號函公布
- 109.01.09 108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9.02.15 高醫總字第1091100269號函公布
- 112.06.15 111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 112.06.27 高醫總字第1121102108號函公布
- 113.06.27 112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 113.07.10 高醫總字第1131102434號函公布
第1條 為有效管理本校建築物空間及配合校務發展需要之空間利用,爰訂定本準則。 第2條 本準則所指空間,定義如下: 一、行政空間:指主管辦公室、行政辦公室、會議室、研究討論室、系所學會辦公室等。 二、專任教師研究空間:指專任教師研究室或辦公室。 三、專業教室:指電腦教室、專用教室、實驗室等具專業性質之教學空間。 四、共用實驗空間:指系所研究需求空間、共用儀器空間等供實驗空間。 五、校級研究中心空間:指整合型計畫、國家型研究計畫等實驗研究空間,或經建築物及空間分配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核准分配之空間。 六、普通教室:指由教務處及總務處依教學需要統籌之空間。 七、圖書館:指書庫、資料室、閱覽室、陳列室及文物室等空間。 八、彈性空間:指因本校單位調整合併、搬遷、閒置、未經分配使用或其他原因之異動而衍生之空間,經本委員會核定後,由總務處統籌之空間。 九、其他空間:指由總務處管理,並配合本校各項活動之空間。 第3條 本校各學院(含通識教育中心)、系、所之空間分配,依教師編制員額及學生人數為依據,分配原則如下: 一、行政空間: (一)各學院為40至60平方公尺職員工人數。 (二)通識教育中心為30至40平 方公尺職員工人數。 二、專任教師研究空間: (一)每位專任教師平均以6至10平方公尺計算。 (二)醫學院具教職之臨床醫師依醫學院分配原則計算。 三、專業教室及共用實驗空間: (一)各系所為2至4平方公尺該系所學生總人數。 (二)通識教育中心為20至30平方公尺該中心教師人數。 前項各款由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應自行訂定符合各學院、系、所、學程及中心發展之空間分配原則,作為協調所屬系所或中心空間之依據,並依未來發展需求規劃統籌分配,其分配原則及分配結果應經本委員會核備。 第4條 專任教師之空間由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提供教師研究空間,為達空間資源公平合理之原則,教師研究空間應以「一人一處」為限,嚴禁佔用第二處空間。 第5條 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空間如因整併及未來規劃異動之調整,致暫無使用所屬空間之必要時,應提本委員會審議,由學校收回統籌管理。 第6條 退休或離職教師之專任教師研究及共同實驗空間應於退休或離職日起二個月內交還本校,並應會同相關單位將儀器設備、化學藥品、生物性材料、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物質、實驗廢棄物及雜物等,依本校相關規定妥善處理並辦理點交。 未依前項期限完成點交者,由所屬單位主管、資產經營管理組、環保暨安全衛生室、駐衛警察組成空間點交小組,簽請校長核定後,由該單位以強制關閉、搬離、移轉或銷毀等方式執行點交。 教師未依第一項規定處理相關物品者,個人物品視為拋棄所有權,其餘由所屬單位代行處理,處理費用及相關罰款應由教師自行負擔。 第7條 空間借用原則如下: 一、校級研究中心空間,其空間分配依計畫內容由研究發展處審核並統籌辦理: (一)以整合型計畫獲外部經費補助為主。 (二)內部計畫之經費補助,依臨床與基礎人數占比及所獲補助經費三分之一金額核計。 (三)以研究團隊為申請核計基礎,分配及使用對象為無實驗空間之臨床醫師為原則。 二、彈性空間: (一)申請單位若有空間特殊需求應經簽呈核定後,提本委員會審議。借用以一年為原則,借用期屆滿若仍須使用,應於期滿前重新提出申請。 (二)借用期間若因使用目的及需求變更而需調整使用內容及方式,需重新提出申請,經核定後方得變更使用。 三、專任教師研究及共同實驗空間: (一)教師退休或離職時仍執行政府研究計畫者,於不影響所屬系科所中心空間運用為前提,得於退休或離職前二個月內向所屬單位提出申請,經該系科所中心會議、院務會議並經本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保留使用,期間以一年為原則。 (二)前目期間屆滿前一個月若仍有計畫執行,教師得重新提出申請,否則應於借用期滿,依前條規定交還借用空間。 第8條 校級研究中心空間及彈性空間分別由研究發展處及總務處每學年實施現場勘察,評估認定為空間不當使用或無使用者,得將評估結果提至本委員會審議作為收回或未來空間借用之參據。 第9條 本準則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