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感染控制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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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感染控制委員會設置辦法 [http://db.kmu.edu.tw/~jl/download/law/%AA%FE%B3%5D%A4%A4%A9M%AC%F6%A9%C0%C2%E5%B0%7C%B7P%ACV%B1%B1%A8%EE%A9e%AD%FB%B7%7C%B3%5D%B8m%BF%EC%AAk.doc (Word公文版本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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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                                       93.05.19.附設醫院九十二學年度第十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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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11.26.感控委員會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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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05.12高醫附行字第0970001496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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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7.05.12高醫附行字第0970001496號函公布.doc|97.05.12高醫附行字第0970001496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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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院內感染管制,提升病人安全,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四十條規定,設置感染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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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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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院內感染管制,提升病人安全,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四十條規定,設置感染控制委員會(以下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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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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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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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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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負責本院感染控制政策之討論與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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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負責本院感染控制政策之討論與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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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跨科部門業務之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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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跨科部門業務之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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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他感染控制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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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至十七人負責審理會務,並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綜理會務,召集人由院長或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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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他感染控制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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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長擔任之,副召集人由感染控制室主任擔任,幹事二人承辦會務,委員由急診部、內外科系、兒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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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至十七人負責審理會務,並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綜理會務,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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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牙科部、行政管理中心、護理部、檢驗部、藥劑部、環保室、流行病學專家及感染症專科醫師等單位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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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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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人由院長或副院長擔任之,副召集人由感染控制室主任擔任,幹事二人承辦會務,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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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委員、召集人、副召集人、幹事由本醫院院長聘兼之,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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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委員會下設結核病治療防治組,其設置要點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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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由急診部、內外科系、兒科部、牙科部、行政管理中心、護理部、檢驗部、藥劑部、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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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二個月至少開會一次,疫情發生時,至少每週開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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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應照會相關單位或人員確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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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室、流行病學專家及感染症專科醫師等單位代表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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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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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委員、召集人、副召集人、幹事由本醫院院長聘兼之,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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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委員會下設結核病治療防治組,其設置要點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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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二個月至少開會一次,疫情發生時,至少每週開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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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應照會相關單位或人員確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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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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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20日 (三) 16:06的目前修訂版本

93.05.19.附設醫院九十二學年度第十次院務會議通過
96.11.26.感控委員會決議通過
97.05.12高醫附行字第0970001496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加強院內感染管制,提升病人安全,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四十條規定,設置感染控制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負責本院感染控制政策之討論與研議
     二、跨科部門業務之協商
     三、其他感染控制相關事項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至十七人負責審理會務,並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綜理會務,召集人由院長或副
     院長擔任之,副召集人由感染控制室主任擔任,幹事二人承辦會務,委員由急診部、內外科系、兒科部、
     牙科部、行政管理中心、護理部、檢驗部、藥劑部、環保室、流行病學專家及感染症專科醫師等單位代表
     組成。
     前項委員、召集人、副召集人、幹事由本醫院院長聘兼之,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
第四條  本委員會下設結核病治療防治組,其設置要點另訂之。
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二個月至少開會一次,疫情發生時,至少每週開會一次。。
第六條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應照會相關單位或人員確實執行。
第七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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