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南杏藝廊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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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為使本醫院南杏藝廊有效運作,以鼓勵與倡導醫院及社區藝文活動,提昇生活品質,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 | |
- | + | 第四十條規定,設置南杏藝廊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 |
- | + | 第二條 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 |
- | + | 一、擬定或修正南杏藝廊管理辦法與展覽須知。 | |
- | + | 二、規劃或安排年度之展覽活動。 | |
- | + | 三、審議展出者資歷及其作品,必要時得遴選專業人士審查之。 | |
- | + | 四、評估展示活動與藝廊管理運作之成效。 | |
- | + | 五、其它經本委員會議決之事項。 | |
- | + |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置召集人、幹事一人,委員由院長針對院內外人士遴聘適當人選擔任之, | |
- | + | 任期一年。 | |
- | + | 第四條 本委員會委員採無給職,但外聘委員或專家得酌支車馬費。 | |
- | + | 第五條 本委員會定期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乙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
- | + | 第六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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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20日 (三) 15:51的目前修訂版本
- 97.03.19九十六學年度附設醫院第8次院務會議通過
- 97.05.12.高醫附行字第0970001497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使本醫院南杏藝廊有效運作,以鼓勵與倡導醫院及社區藝文活動,提昇生活品質,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 第四十條規定,設置南杏藝廊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擬定或修正南杏藝廊管理辦法與展覽須知。 二、規劃或安排年度之展覽活動。 三、審議展出者資歷及其作品,必要時得遴選專業人士審查之。 四、評估展示活動與藝廊管理運作之成效。 五、其它經本委員會議決之事項。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置召集人、幹事一人,委員由院長針對院內外人士遴聘適當人選擔任之, 任期一年。 第四條 本委員會委員採無給職,但外聘委員或專家得酌支車馬費。 第五條 本委員會定期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乙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