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秀運動員獎勵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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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12.08 112學年度第2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 ||
+ | :::::::::113.04.11 112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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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為鼓勵本校學生為國、為校爭光,發展本校運動特色,特訂定本要點。 | |
- | + | 二、凡本校學生在學期間經核淮參加下列國內、外正式運動競賽,表現優異者,依獎勵標準(如附表)頒發獎學金以資鼓勵。 | |
- | (一) | + | (一) 國際賽事: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世界大學運動會、世界盃錦標賽、亞洲盃錦標賽。 |
- | (二) | + | (二) 國內賽事:全國大專運動會(含大專聯賽)、大專單項錦標賽、全國醫學盃球類錦標賽。 |
- | (三) | + | (三)獎勵標準:依不同級別賽事及成績,頒發獎學金,獎勵標準如附表;獲獎賽事其參與國家或單位達七個以上時,獎學金全數頒發;參與國家或單位在六個以下,獎學金減半頒發。 |
- | + | 三、申請及審查程序: | |
- | + | (一) 申請人須檢附當學年度獲獎成績之證明,於每年6月30日前(遇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工作日)向體育教學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提出申請。若於申請截止日後獲獎,該獲獎成績得於下一學年提出申請。 | |
- | + | (二) 由本中心召開會議,審查獎勵之級別及獎學金核發金額,陳請校長核准後,給予獎勵,並送學務處備查。 | |
+ | (三)如遇特殊重大國際賽獲獎事蹟,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審議。 | ||
+ | 四、經費來源: | ||
+ | (一) 國際賽事獎學金由教育部補助經費或本校編列之預算支應。 | ||
+ | (二) 國內賽事獎學金由教育部補助經費或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規定提撥之經費支應。 | ||
+ | 五、本要點經學務會議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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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4年9月13日 (五) 14:15的目前修訂版本
- 90.10.11(九十)高醫學法字第00二號函公布
- 97.06.26九十六學年度第三次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
- 97.09.30高醫心通字第0971103379號函公布
- 98.10.14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
- 98.12.24高醫心通字第0981105881號函公布
- 107.10.08 107學年度第1次學務會議通過
- 109.07.22 108學年度第7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 109.10.08 109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 109.11.18 高醫心通字第0971103379號函公布
- 112.12.08 112學年度第2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 113.04.11 112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 113.05.09 高醫心體字第1131101503號函公布
一、為鼓勵本校學生為國、為校爭光,發展本校運動特色,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本校學生在學期間經核淮參加下列國內、外正式運動競賽,表現優異者,依獎勵標準(如附表)頒發獎學金以資鼓勵。 (一) 國際賽事: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世界大學運動會、世界盃錦標賽、亞洲盃錦標賽。 (二) 國內賽事:全國大專運動會(含大專聯賽)、大專單項錦標賽、全國醫學盃球類錦標賽。 (三)獎勵標準:依不同級別賽事及成績,頒發獎學金,獎勵標準如附表;獲獎賽事其參與國家或單位達七個以上時,獎學金全數頒發;參與國家或單位在六個以下,獎學金減半頒發。 三、申請及審查程序: (一) 申請人須檢附當學年度獲獎成績之證明,於每年6月30日前(遇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工作日)向體育教學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提出申請。若於申請截止日後獲獎,該獲獎成績得於下一學年提出申請。 (二) 由本中心召開會議,審查獎勵之級別及獎學金核發金額,陳請校長核准後,給予獎勵,並送學務處備查。 (三)如遇特殊重大國際賽獲獎事蹟,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審議。 四、經費來源: (一) 國際賽事獎學金由教育部補助經費或本校編列之預算支應。 (二) 國內賽事獎學金由教育部補助經費或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規定提撥之經費支應。 五、本要點經學務會議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