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重症加護醫學中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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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重症加護醫學中心設置辦法 [http://db.kmu.edu.tw/~jl/download/law/%AA%FE%B3%5D%A4%A4%A9%4D%AC%F6%A9%C0%C2%E5%B0%7C%AD%AB%AF%67%A5%5B%C5%40%C2%E5%BE%C7%A4%A4%A4%DF%B3%5D%B8%6D%BF%EC%AA%6B.doc (Word公文版本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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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1.19九十二學年度附設醫院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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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2.22九十二學年度第五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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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2.05九十二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七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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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2.27董事會第十四屆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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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3.03.09高醫醫法字第0930100005號函公布.doc|93.03.09高醫醫法字第0930100005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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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11.19九十二學年度附設醫院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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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醫院為提昇重症照護品質,加強重症加護醫學之教學與研究,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設置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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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12.22九十二學年度第五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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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症加護醫學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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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02.05九十二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七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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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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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02.27董事會第十四屆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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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推行加護病房專責主治醫師制,提供本醫院重症患者專業、全時的醫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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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03.09高醫醫法字第0930100005號函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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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提供各級醫師在重症加護醫學之訓練、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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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醫院為提昇重症照護品質,加強重症加護醫學之教學與研究,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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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提供重症加護醫學之學術研究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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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規定,設置重症加護醫學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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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由本醫院院長遴選,經本校校長同意後,由本醫院院長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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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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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中心設行政、研究、醫療、教學及院際合作等五組,各置組長一人,另置研究人員、技術人員及行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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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推行加護病房專責主治醫師制,提供本醫院重症患者專業、全時的醫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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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等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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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提供各級醫師在重症加護醫學之訓練、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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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及本校校務會議通過,呈報董事會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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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提供重症加護醫學之學術研究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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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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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由本醫院院長遴選,經本校校長同意後,由本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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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院長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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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中心設行政、研究、醫療、教學及院際合作等五組,各置組長一人,另置研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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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技術人員及行政人員等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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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及本校校務會議通過,呈報董事會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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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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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19日 (二) 15:15的目前修訂版本

92.11.19九十二學年度附設醫院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92.12.22九十二學年度第五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3.02.05九十二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七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3.02.27董事會第十四屆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93.03.09高醫醫法字第0930100005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醫院為提昇重症照護品質,加強重症加護醫學之教學與研究,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設置重
     症加護醫學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二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推行加護病房專責主治醫師制,提供本醫院重症患者專業、全時的醫療服務。
     二、提供各級醫師在重症加護醫學之訓練、實習。
     三、提供重症加護醫學之學術研究發展。
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由本醫院院長遴選,經本校校長同意後,由本醫院院長聘兼之。
第四條  本中心設行政、研究、醫療、教學及院際合作等五組,各置組長一人,另置研究人員、技術人員及行政人
     員等若干人。
第五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及本校校務會議通過,呈報董事會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
     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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