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醫療問題評估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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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醫療問題評估委員會設置辦法 [http://db.kmu.edu.tw/~jl/download/law/%AA%FE%B3%5D%A4%A4%A9%4D%AC%F6%A9%C0%C2%E5%B0%7C%C2%E5%C0%F8%B0%DD%C3%44%B5%FB%A6%F4%A9%65%AD%FB%B7%7C%B3%5D%B8%6D%BF%EC%AA%6B.doc (Word公文版本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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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1.21九十六學年度附設醫院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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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11.21九十六學年度附設醫院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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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6.12.31高醫附行字第0960004151號函公布.doc|96.12.31高醫附行字第0960004151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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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12.31高醫附行字第0960004151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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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提高醫療品質及保障病人權益,並有效評估醫療爭議事件及建議後續處理模式,依據本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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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組織規程第四十條規定,設置醫療問題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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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提高醫療品質及保障病人權益,並有效評估醫療爭議事件及建議後續處理模式,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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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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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十條規定,設置醫療問題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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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審議醫療爭議事件之後續處理並協調各單位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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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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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協助醫療爭議事件之和解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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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審議醫療爭議事件之後續處理並協調各單位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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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議決醫療爭議事件之責任歸屬與過失責任之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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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協助醫療爭議事件之和解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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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議決賠償金之數額及分攤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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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議決醫療爭議事件之責任歸屬與過失責任之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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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醫療爭議事件相關改善措施之教育、監測、追蹤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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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議決賠償金之數額及分攤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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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審議其他與醫療爭議事件相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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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醫療爭議事件相關改善措施之教育、監測、追蹤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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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19至21人負責審理會務,並置召集人1人負責綜理會務,另置幹事2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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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審議其他與醫療爭議事件相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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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辦會務及相關行政庶務。另得邀請法律顧問列席會議對於相關醫療爭議案與法律處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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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19至21人負責審理會務,並置召集人1人負責綜理會務,另置幹事2人負責承辦會務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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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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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行政庶務。另得邀請法律顧問列席會議對於相關醫療爭議案與法律處理進行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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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召集人、委員、幹事由本醫院院長聘任之,任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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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召集人、委員、幹事由本醫院院長聘任之,任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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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季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需有二分之ㄧ以上委員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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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季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需有二分之ㄧ以上委員出席,決議時應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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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決議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始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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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始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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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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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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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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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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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18日 (一) 16:26的目前修訂版本

96.11.21九十六學年度附設醫院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96.12.31高醫附行字第0960004151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提高醫療品質及保障病人權益,並有效評估醫療爭議事件及建議後續處理模式,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
     四十條規定,設置醫療問題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醫療爭議事件之後續處理並協調各單位之作業。
     二、協助醫療爭議事件之和解作業。
     三、議決醫療爭議事件之責任歸屬與過失責任之判定。
     四、議決賠償金之數額及分攤比例。
     五、醫療爭議事件相關改善措施之教育、監測、追蹤等事項。
     六、審議其他與醫療爭議事件相關之事項。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19至21人負責審理會務,並置召集人1人負責綜理會務,另置幹事2人負責承辦會務及相
     關行政庶務。另得邀請法律顧問列席會議對於相關醫療爭議案與法律處理進行指導。
     前項召集人、委員、幹事由本醫院院長聘任之,任期一年。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季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需有二分之ㄧ以上委員出席,決議時應有三
     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始為通過。
     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五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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