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病人安全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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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病人安全委員會設置辦法 [http://db.kmu.edu.tw/~jl/download/law/%AA%FE%B3%5D%A4%A4%A9%4D%AC%F6%A9%C0%C2%E5%B0%7C%AF%66%A4%48%A6%77%A5%FE%A9%65%AD%FB%B7%7C%B3%5D%B8%6D%BF%EC%AA%6B.doc (Word公文版本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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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1.12病人安全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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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11.12病人安全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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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1.21九十六學年度附設醫院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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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11.21九十六學年度附設醫院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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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6.12.31高醫附行字第0960004148號函公布.doc|96.12.31高醫附行字第0960004148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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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12.31高醫附行字第0960004148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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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建構安全之醫療環境,提升病患就醫品質,預防不良事件發生,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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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十條規定,設置病人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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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建構安全之醫療環境,提升病患就醫品質,預防不良事件發生,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四十條規定,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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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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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置病人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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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醫院設施、設備安全性之建構與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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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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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病人安全促進計劃、病人安全制度之審議、研訂及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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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醫院設施、設備安全性之建構與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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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醫療標準作業流程之建立與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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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病人安全促進計劃、病人安全制度之審議、研訂及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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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員工、病患及家屬安全醫療之教育宣導與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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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醫療標準作業流程之建立與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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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執行有關病人安全諮商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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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員工、病患及家屬安全醫療之教育宣導與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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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建立影響病人安全之不良事件通報系統,並統計、分析、檢討、追蹤事件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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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執行有關病人安全諮商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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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組織架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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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建立影響病人安全之不良事件通報系統,並統計、分析、檢討、追蹤事件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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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置召集人一人,由院長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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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組織架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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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置院內及外聘委員若干名,由院長聘兼及聘任之;外聘委員得包括病患或家屬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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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置召集人一人,由院長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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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家學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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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置院內及外聘委員若干名,由院長聘兼及聘任之;外聘委員得包括病患或家屬代表、專家學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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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置執行秘書一至二人,幹事一至二人,由院長指派委員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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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置執行秘書一至二人,幹事一至二人,由院長指派委員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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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季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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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季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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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委員會應由各委員親自出席,因故無法出席者,院內委員須指派代理人列席,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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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委員會應由各委員親自出席,因故無法出席者,院內委員須指派代理人列席,必要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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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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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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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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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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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18日 (一) 16:09的目前修訂版本

96.11.12病人安全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96.11.21九十六學年度附設醫院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96.12.31高醫附行字第0960004148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建構安全之醫療環境,提升病患就醫品質,預防不良事件發生,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四十條規定,設
     置病人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醫院設施、設備安全性之建構與監測。
     二、病人安全促進計劃、病人安全制度之審議、研訂及推動。
     三、醫療標準作業流程之建立與監測。
     四、員工、病患及家屬安全醫療之教育宣導與訓練。
     五、執行有關病人安全諮商之事務。
     六、建立影響病人安全之不良事件通報系統,並統計、分析、檢討、追蹤事件之結果。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組織架構如下:
     一、置召集人一人,由院長擔任之。
     二、置院內及外聘委員若干名,由院長聘兼及聘任之;外聘委員得包括病患或家屬代表、專家學者等。
     三、置執行秘書一至二人,幹事一至二人,由院長指派委員兼任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季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第五條  本委員會應由各委員親自出席,因故無法出席者,院內委員須指派代理人列席,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
     席。
第六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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