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務發展諮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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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41101599.doc|104.05.18  高醫秘字第1041101599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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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1.14  108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108.11.14  108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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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81104139.docx|108.12.10  高醫秘字第1081104139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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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1.09  108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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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91100191.docx|109.01.30  高醫秘字第1091100191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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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3.12  113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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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141101016.docx|114.04.02  高醫永續字第1141101016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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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為推動本校校務發展,建立校務諮詢制度,研議本校中長期校務發展之方向與策略,依本校組織規程第18條設置「高雄醫學大學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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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至右上方114.04.02 高醫永續字第1141101016號函公布處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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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展諮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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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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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校特色及未來發展方向之諮詢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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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校短中長程校務發展計畫之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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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校暨附設機構設立、變更、合併及停辦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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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有關學校整體發展之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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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本委員會依校務發展需要,置委員十五至二十一人。校長、副校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校長擇聘之,聘期一年,得連聘連任。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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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召集人,主任秘書為執行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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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諮議委員為無給職,應邀出席本委員會,依本校規定支付出席費及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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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本委員會相關行政事務由秘書處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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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本委員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報告或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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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供本校參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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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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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5年4月2日 (三) 14:27的目前修訂版本

102.02.07 101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102.02.27 高醫秘字第1021100599號函公布
103.05.06 102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通過
103.05.28 高醫秘字第1031101707號函公布
104.04.02 103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
104.05.18 高醫秘字第1041101599號函公布
108.11.14 108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108.12.10 高醫秘字第1081104139號函公布
109.01.09 108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109.01.30 高醫秘字第1091100191號函公布
109.03.12 113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114.04.02 高醫永續字第1141101016號函公布

【請至右上方114.04.02 高醫永續字第1141101016號函公布處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