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醫學大學研究生申請轉入香粧品學系碩士班細則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新頁面: 高雄醫學大學研究生申請轉入香粧品學系碩士班細則 108.1.29 一O七學年度香粧品學系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 108.2.22一O七學年度藥學院第6次院務會...)
 
(1個中途的修訂版本沒有顯示)
第1行: 第1行:
-
高雄醫學大學研究生申請轉入香粧品學系碩士班細則
+
<font size=2>
-
108.1.29 一O七學年度香粧品學系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8.1.29 一O七學年度香粧品學系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8.2.22一O七學年度藥學院第6次院務會議通過
+
:::::::::[[媒體:108.2.22一O七學年度藥學院第6次院務會議通過.doc|108.2.22一O七學年度藥學院第6次院務會議通過]]</font>
 +
<pre>
 +
第1條 香粧品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辦理研究生申請轉所事宜,依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辦法第三條訂定本細則。
 +
第2條 本校碩士班研究生修業滿一年以上,且學業總平均成績在該班前50%,得於規定期限內,經原就讀系所同意後,向教務處提出轉所申請。但休學期間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不得轉所者,從其規定。
 +
第3條 申請轉入之研究生需繳交下列資料:
 +
      一、研究所轉所申請表。
 +
      二、大學及研究所歷年成績單正本。
 +
      三、自傳(含轉所原因)及未來學習計畫書。
 +
      四、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
 +
第4條 繳交符合第3條規定之資料者,由本系系務會議審議研究生轉入本系之各項甄審事宜,審查結果經系主任、院長、教務長同意後,由教務處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
 +
第5條 審查標準:
 +
    (1)面試50%
 +
    (2)大學及研究所歷年成績25%
 +
    (3)自傳及其它有助於審查之資料25%
 +
第6條 研究生轉所以一次為限,凡經核准轉所學生,不得再行請求更改或轉回原研究所就讀,並需完成轉入研究所之畢業條件,始得畢業,研究生不得因轉所延長修業期限。申請轉所未經通過者,仍回原研究所就讀。轉所研 究生於轉入後,得依本校相關規定申請學分抵免採計。
 +
第7條 研究生於轉入後,應依本校相關規定申請學分抵免採計。
 +
第8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第9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處檢核後實施。
-
 
+
</pre>
-
第1條 香粧品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辦理研究生申請轉所事宜,依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辦法第三條訂定本細則。
+
-
第2條 本校碩士班研究生修業滿一年以上,且學業總平均成績在該班前50%,得於規定期限內,經原就讀系所同意後,向教務處提出轉所申請。但休學期間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不得轉所者,從其規定。
+
-
第3條 申請轉入之研究生需繳交下列資料:
+
-
一、研究所轉所申請表。
+
-
二、大學及研究所歷年成績單正本。
+
-
三、自傳(含轉所原因)及未來學習計畫書。
+
-
四、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
+
-
第4條 繳交符合第3條規定之資料者,由本系系務會議審議研究生轉入本系之各項甄審事宜,審查結果經系主任、院長、教務長同意後,由教務處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
+
-
第5條 審查標準:
+
-
(1) 面試50%
+
-
(2) 大學及研究所歷年成績25%
+
-
(3) 自傳及其它有助於審查之資料25%
+
-
第6條 研究生轉所以一次為限,凡經核准轉所學生,不得再行請求更改或轉回原研究所就讀,並需完成轉入研究所之畢業條件,始得畢業,研究生不得因轉所延長修業期限。申請轉所未經通過者,仍回原研究所就讀。轉所研究生於轉入後,得依本校相關規定申請學分抵免採計。
+
-
第7條 研究生於轉入後,應依本校相關規定申請學分抵免採計。
+
-
第8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
第9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處檢核後實施。
+

在2019年10月5日 (六) 11:32的目前修訂版本

108.1.29 一O七學年度香粧品學系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
108.2.22一O七學年度藥學院第6次院務會議通過
第1條 香粧品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辦理研究生申請轉所事宜,依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辦法第三條訂定本細則。
第2條 本校碩士班研究生修業滿一年以上,且學業總平均成績在該班前50%,得於規定期限內,經原就讀系所同意後,向教務處提出轉所申請。但休學期間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不得轉所者,從其規定。
第3條 申請轉入之研究生需繳交下列資料:
      一、研究所轉所申請表。
      二、大學及研究所歷年成績單正本。
      三、自傳(含轉所原因)及未來學習計畫書。
      四、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
第4條 繳交符合第3條規定之資料者,由本系系務會議審議研究生轉入本系之各項甄審事宜,審查結果經系主任、院長、教務長同意後,由教務處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
第5條 審查標準:
     (1)面試50%
     (2)大學及研究所歷年成績25%
     (3)自傳及其它有助於審查之資料25%
第6條 研究生轉所以一次為限,凡經核准轉所學生,不得再行請求更改或轉回原研究所就讀,並需完成轉入研究所之畢業條件,始得畢業,研究生不得因轉所延長修業期限。申請轉所未經通過者,仍回原研究所就讀。轉所研 究生於轉入後,得依本校相關規定申請學分抵免採計。
第7條 研究生於轉入後,應依本校相關規定申請學分抵免採計。
第8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9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處檢核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