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獎懲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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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3.06. | + | :::::::::83.06.27 八十三學年度院務會議第四次會議通過 |
- | :::::::::83.07. | + | :::::::::83.07.30 董事會第十一屆第五次常會通過 |
- | :::::::::84.10. | + | :::::::::84.10.04 八十四學年度第二次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 |
- | :::::::::84.10. | + | :::::::::84.10.05 八十四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 |
- | :::::::::84.10. | + | :::::::::84.10.27 董事會第十一屆第十一次常會通過 |
- | :::::::::91.03. | + | :::::::::91.03.27 九十學年度第三次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 |
- | :::::::::91.04. | + | :::::::::91.04.04 九十學年度第八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
- | :::::::::[[媒體:91.04.26(91)高醫學法字第00五號函公布.doc|91.04.26(91)高醫學法字第00五號函公布]] | + | :::::::::[[媒體:91.04.26(91)高醫學法字第00五號函公布.doc|91.04.26 (91)高醫學法字第00五號函公布]] |
- | :::::::::95.01. | + | :::::::::95.01.26 九十四學年度第四次學生輔導委員會審議通過 |
- | :::::::::95.02. | + | :::::::::95.02.09 九十四學年度第六次法規委員會審議通過 |
- | :::::::::95.03. | + | :::::::::95.03.02 九十四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 | :::::::::95.03. | + | :::::::::95.03.17 教育部台訓(二)字第0950036506號函修正 |
- | :::::::::95.04. | + | :::::::::95.04.10 教育部台訓(二)字第0950046037號函核定 |
- | :::::::::[[媒體: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11號函公布.doc|95.04. | + | :::::::::[[媒體: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11號函公布.doc|95.04.10 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11號函公布]] |
- | :::::::::101.10.09 一○一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 + | :::::::::101.10.09 一○一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
- | :::::::::102.02.07 一○一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 | + | :::::::::102.02.07 一○一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 |
- | :::::::::102.03. | + | :::::::::102.03.04 教育部臺教學(二)字第1020028970號函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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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2.04. | + | :::::::::102.04.11 一○一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會議通過 |
- | :::::::::102.04. | + | :::::::::102.04.26 教育部臺教學(二)字第1020059845號函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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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3.10. | + | :::::::::103.10.20 一○三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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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4.10.14 一○四學年度第一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 + | :::::::::104.10.14 一○四學年度第一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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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5.10 一○七學年度第四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 :::::::::108.05.10 一○七學年度第四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 ||
:::::::::108.05.29 107學年度第4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 :::::::::108.05.29 107學年度第4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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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8.10.25 108學年度第2次學務會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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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媒體:1081104517.docx|109.01.09 高醫學務字第1081104517號函公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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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 | <pre> | ||
- | + | 第1條 為培養本校學生高尚之品德與良好之生活習慣,樹立優良學風,並依據大學法第三十二條,訂定學生獎懲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 | |
- | + | 第2條 本校學生獎懲事宜,由學務會議依本準則處理。 | |
- | + | 第3條 學生行為表現優良,有具體事實足以表率者,得按情節予以下列各種獎勵: | |
一、嘉獎。 | 一、嘉獎。 | ||
二、記小功。 | 二、記小功。 | ||
三、記大功。 | 三、記大功。 | ||
四、特別獎勵:獎品、獎金、獎狀及獎牌等四種。 | 四、特別獎勵:獎品、獎金、獎狀及獎牌等四種。 | ||
- | + | 第4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得予以記嘉獎之獎勵: | |
一、服務公勤、熱心公益,有具體事蹟,表現甚佳者。 | 一、服務公勤、熱心公益,有具體事蹟,表現甚佳者。 | ||
二、參與綜合性、ㄧ般性活動,表現甚佳者。 | 二、參與綜合性、ㄧ般性活動,表現甚佳者。 | ||
第44行: | 第50行: | ||
四、參加校內外各種正規比賽,表現甚佳者。 | 四、參加校內外各種正規比賽,表現甚佳者。 | ||
五、具有其他相當於本項第一至四款情事者。 | 五、具有其他相當於本項第一至四款情事者。 | ||
- | + | 第5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得予以記小功之獎勵: | |
一、服務公勤、熱心公益,有具體事蹟,表現特佳者。 | 一、服務公勤、熱心公益,有具體事蹟,表現特佳者。 | ||
二、擔任學生社團幹部或班級自治幹部,表現特佳者。 | 二、擔任學生社團幹部或班級自治幹部,表現特佳者。 | ||
第50行: | 第56行: | ||
四、為學校爭取榮譽或有傑出貢獻之表現,附有機關行文之推薦者。 | 四、為學校爭取榮譽或有傑出貢獻之表現,附有機關行文之推薦者。 | ||
五、具有其他相當於本項第一至四款情事者。 | 五、具有其他相當於本項第一至四款情事者。 | ||
- | + | 第6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得予以記大功之獎勵: | |
一、參加或主辦全國性、國際性、全球性之各種正規比賽或活動,表現特優或優異者。 | 一、參加或主辦全國性、國際性、全球性之各種正規比賽或活動,表現特優或優異者。 | ||
二、為學校爭取最高榮譽或有傑出貢獻之優異表現,附有機關行文之推薦者。 | 二、為學校爭取最高榮譽或有傑出貢獻之優異表現,附有機關行文之推薦者。 | ||
三、對學校、社會有重大貢獻,並有具體事蹟者。 | 三、對學校、社會有重大貢獻,並有具體事蹟者。 | ||
四、具有其他相當於本項第一至三款情事者。 | 四、具有其他相當於本項第一至三款情事者。 | ||
- | + | 第7條 學生之行為有違倫理、法規及校園安寧,經查證屬實者,按情節輕重予以下列懲處: | |
一、申誡。 | 一、申誡。 | ||
二、記小過。 | 二、記小過。 | ||
第61行: | 第67行: | ||
四、退學。 | 四、退學。 | ||
五、開除學籍。 | 五、開除學籍。 | ||
- | + | 第8條 學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記申誡: | |
一、違反本校「學生考試遵守要點」之規定,且情節較輕者。 | 一、違反本校「學生考試遵守要點」之規定,且情節較輕者。 | ||
二、考試期間有作弊之嫌經監考老師糾正不服或喧嚷影響考試秩序者。 | 二、考試期間有作弊之嫌經監考老師糾正不服或喧嚷影響考試秩序者。 | ||
- | + | 三、違反教育部訂定之「校園網路使用規範」或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且情節較輕者。 | |
四、言行不檢,妨害校園公共秩序或他人權益,但情節尚輕者。 | 四、言行不檢,妨害校園公共秩序或他人權益,但情節尚輕者。 | ||
- | + | 五、於本校範圍內攜帶或吸食電子煙或抽菸者。 | |
六、具有其他相當於本項第一至五款情事者。 | 六、具有其他相當於本項第一至五款情事者。 | ||
- | + | 第9條 學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記小過: | |
- | + | 一、違反本校「學生考試遵守要點」之規定,且情節較重者。 | |
二、考試期間攜帶小抄或有其他作弊情事,且情節較重者。 | 二、考試期間攜帶小抄或有其他作弊情事,且情節較重者。 | ||
三、違反教育部訂定之「校園網路使用規範」,且情節較重者。 | 三、違反教育部訂定之「校園網路使用規範」,且情節較重者。 | ||
四、言行不檢,妨害校園公共秩序或他人權益,且情節較重者。 | 四、言行不檢,妨害校園公共秩序或他人權益,且情節較重者。 | ||
- | + | 五、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情節較重者。 | |
- | + | 六、從事違法行為,經學務會議審議有懲處必要者。 | |
- | + | 七、具有其他相當於本項第一至五款情事者。 | |
+ | 第10條 學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記大過: | ||
一、曾犯前條各款事由經記小過確定,再犯同款情事,經學務會議認有嚴懲必要者。 | 一、曾犯前條各款事由經記小過確定,再犯同款情事,經學務會議認有嚴懲必要者。 | ||
二、違反本校「學生考試遵守要點」規定,故意違犯且情節重大者。 | 二、違反本校「學生考試遵守要點」規定,故意違犯且情節重大者。 | ||
第81行: | 第88行: | ||
四、言行不檢,妨害校園公共秩序或他人權益,且情節重大者。 | 四、言行不檢,妨害校園公共秩序或他人權益,且情節重大者。 | ||
五、從事犯罪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並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五、從事犯罪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並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
- | + | 六、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並獲利,情節重大者。 | |
七、具有其他相當於本項第一至六款情事者。 | 七、具有其他相當於本項第一至六款情事者。 | ||
- | + | 第11條 學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退學之懲處: | |
一、觸犯刑事法律之行為,經法院有罪判決入監服刑確定。 | 一、觸犯刑事法律之行為,經法院有罪判決入監服刑確定。 | ||
二、記大過滿三次者。 | 二、記大過滿三次者。 | ||
- | + | 第12條 學生違反本準則第11條之規定且情節嚴重者,予以開除學籍。 | |
- | + | 第13條 學生之獎懲處理程序,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 |
一、嘉獎、記小功、申誡等獎懲案件經有關單位提出獎懲具體事實,由學生事務長核定。 | 一、嘉獎、記小功、申誡等獎懲案件經有關單位提出獎懲具體事實,由學生事務長核定。 | ||
二、記大功或小過以上之獎懲案件應檢具獎懲之具體事實,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者,由校長核定。 | 二、記大功或小過以上之獎懲案件應檢具獎懲之具體事實,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者,由校長核定。 | ||
- | + | 三、前款審核有關學生重大獎懲事項時,除應通知有關所、系主任、導師及有關人員列席外,並得通知學生代表及當事學生列席, | |
- | + | 俾其有說明之機會,以維護學生權益。 | |
+ | 四、學生受記懲處案件定讞後,由學生事務處以正式函文通知本人、未滿二十歲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並副知學生所屬單位及導師輔導。 | ||
五、退學及開除學籍依前款規定辦理。 | 五、退學及開除學籍依前款規定辦理。 | ||
- | + | 六、學生違反本準則第9條至第12條之規定,有情堪憫恕者,得經由學務會議決議另為適當之處分。 | |
- | + | 第14條 學生對獎懲處理有異議者,得於接獲通知後,依「學生申訴辦法」之規定期限與程序檢具「申訴書」,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 |
- | + | 第15條 為發揮教育輔導功能,激勵學生改過向善,學生受懲處得申請銷過輔導,並訂定學生銷過實施要點。學生在校期間,功過累積計算,所受之獎懲 | |
- | + | 功過可以互抵,但不能取消記錄;退學及開除學籍,概不得因以前曾受獎勵,要求折抵減免。 | |
- | + | 第16條 學生每學期操行成績按獎懲等級,分別給予加分或減分,基準照本校「學生操行成績考查要點」核定之。 | |
- | + | 第17條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學校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查證屬實後,依情節輕重,及學校之懲處種類所提懲處建議核處。 | |
- | + | 第18條 本準則經學務會議及校務會議審議通過,自公布日起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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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4年4月18日 (四) 15:26的目前修訂版本
- 83.06.27 八十三學年度院務會議第四次會議通過
- 83.07.30 董事會第十一屆第五次常會通過
- 84.10.04 八十四學年度第二次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
- 84.10.05 八十四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
- 84.10.27 董事會第十一屆第十一次常會通過
- 91.03.27 九十學年度第三次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
- 91.04.04 九十學年度第八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 91.04.26 (91)高醫學法字第00五號函公布
- 95.01.26 九十四學年度第四次學生輔導委員會審議通過
- 95.02.09 九十四學年度第六次法規委員會審議通過
- 95.03.02 九十四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5.03.17 教育部台訓(二)字第0950036506號函修正
- 95.04.10 教育部台訓(二)字第0950046037號函核定
- 95.04.10 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11號函公布
- 101.10.09 一○一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 102.02.07 一○一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
- 102.03.04 教育部臺教學(二)字第1020028970號函修正
- 102.03.25 一○一學年度第四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 102.04.11 一○一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會議通過
- 102.04.26 教育部臺教學(二)字第1020059845號函核定
- 102.05.16 高醫學務字第1021101462號函公布
- 103.10.20 一○三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 104.06.25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2064號函公布
- 104.07.06 教育部臺教學(二)字第1040091589號函核定
- 104.10.14 一○四學年度第一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 104.12.02 一○四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
- 105.02.04 教育部臺教學(二)字第1050013427號函核定
- 108.05.10 一○七學年度第四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 108.05.29 107學年度第4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 108.06.14 高醫學務字第1081102042號函公布
- 108.06.27 臺教學(二)字第1080091578號函同意備查
- 108.10.25 108學年度第2次學務會議通過
- 108.12.20 108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 109.01.09 高醫學務字第1081104517號函公布
- 109.02.10 教育部臺教學(二)字第1090012421號函同意備查(English)
第1條 為培養本校學生高尚之品德與良好之生活習慣,樹立優良學風,並依據大學法第三十二條,訂定學生獎懲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 第2條 本校學生獎懲事宜,由學務會議依本準則處理。 第3條 學生行為表現優良,有具體事實足以表率者,得按情節予以下列各種獎勵: 一、嘉獎。 二、記小功。 三、記大功。 四、特別獎勵:獎品、獎金、獎狀及獎牌等四種。 第4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得予以記嘉獎之獎勵: 一、服務公勤、熱心公益,有具體事蹟,表現甚佳者。 二、參與綜合性、ㄧ般性活動,表現甚佳者。 三、擔任學生社團幹部或班級自治幹部,表現甚佳者。 四、參加校內外各種正規比賽,表現甚佳者。 五、具有其他相當於本項第一至四款情事者。 第5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得予以記小功之獎勵: 一、服務公勤、熱心公益,有具體事蹟,表現特佳者。 二、擔任學生社團幹部或班級自治幹部,表現特佳者。 三、參加或主辦校內外各種正規比賽或活動,表現特佳者。 四、為學校爭取榮譽或有傑出貢獻之表現,附有機關行文之推薦者。 五、具有其他相當於本項第一至四款情事者。 第6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得予以記大功之獎勵: 一、參加或主辦全國性、國際性、全球性之各種正規比賽或活動,表現特優或優異者。 二、為學校爭取最高榮譽或有傑出貢獻之優異表現,附有機關行文之推薦者。 三、對學校、社會有重大貢獻,並有具體事蹟者。 四、具有其他相當於本項第一至三款情事者。 第7條 學生之行為有違倫理、法規及校園安寧,經查證屬實者,按情節輕重予以下列懲處: 一、申誡。 二、記小過。 三、記大過。 四、退學。 五、開除學籍。 第8條 學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記申誡: 一、違反本校「學生考試遵守要點」之規定,且情節較輕者。 二、考試期間有作弊之嫌經監考老師糾正不服或喧嚷影響考試秩序者。 三、違反教育部訂定之「校園網路使用規範」或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且情節較輕者。 四、言行不檢,妨害校園公共秩序或他人權益,但情節尚輕者。 五、於本校範圍內攜帶或吸食電子煙或抽菸者。 六、具有其他相當於本項第一至五款情事者。 第9條 學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記小過: 一、違反本校「學生考試遵守要點」之規定,且情節較重者。 二、考試期間攜帶小抄或有其他作弊情事,且情節較重者。 三、違反教育部訂定之「校園網路使用規範」,且情節較重者。 四、言行不檢,妨害校園公共秩序或他人權益,且情節較重者。 五、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情節較重者。 六、從事違法行為,經學務會議審議有懲處必要者。 七、具有其他相當於本項第一至五款情事者。 第10條 學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記大過: 一、曾犯前條各款事由經記小過確定,再犯同款情事,經學務會議認有嚴懲必要者。 二、違反本校「學生考試遵守要點」規定,故意違犯且情節重大者。 三、違反教育部訂定之「校園網路使用規範」,且情節重大者。 四、言行不檢,妨害校園公共秩序或他人權益,且情節重大者。 五、從事犯罪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並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六、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並獲利,情節重大者。 七、具有其他相當於本項第一至六款情事者。 第11條 學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退學之懲處: 一、觸犯刑事法律之行為,經法院有罪判決入監服刑確定。 二、記大過滿三次者。 第12條 學生違反本準則第11條之規定且情節嚴重者,予以開除學籍。 第13條 學生之獎懲處理程序,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嘉獎、記小功、申誡等獎懲案件經有關單位提出獎懲具體事實,由學生事務長核定。 二、記大功或小過以上之獎懲案件應檢具獎懲之具體事實,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者,由校長核定。 三、前款審核有關學生重大獎懲事項時,除應通知有關所、系主任、導師及有關人員列席外,並得通知學生代表及當事學生列席, 俾其有說明之機會,以維護學生權益。 四、學生受記懲處案件定讞後,由學生事務處以正式函文通知本人、未滿二十歲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並副知學生所屬單位及導師輔導。 五、退學及開除學籍依前款規定辦理。 六、學生違反本準則第9條至第12條之規定,有情堪憫恕者,得經由學務會議決議另為適當之處分。 第14條 學生對獎懲處理有異議者,得於接獲通知後,依「學生申訴辦法」之規定期限與程序檢具「申訴書」,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15條 為發揮教育輔導功能,激勵學生改過向善,學生受懲處得申請銷過輔導,並訂定學生銷過實施要點。學生在校期間,功過累積計算,所受之獎懲 功過可以互抵,但不能取消記錄;退學及開除學籍,概不得因以前曾受獎勵,要求折抵減免。 第16條 學生每學期操行成績按獎懲等級,分別給予加分或減分,基準照本校「學生操行成績考查要點」核定之。 第17條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學校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查證屬實後,依情節輕重,及學校之懲處種類所提懲處建議核處。 第18條 本準則經學務會議及校務會議審議通過,自公布日起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