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秀外國學生校內獎助學金實施要點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小 (1個修訂) |
|||
(31個中途的修訂版本沒有顯示) | |||
第1行: | 第1行: | ||
- | + | <font size=2> | |
+ | :::::::::98.06.29九十七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暨第十一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
+ | :::::::::[[媒體:98.07.23高醫心國字第0981103160號函公布.doc|98.07.23高醫心國字第0981103160號函公布]] | ||
+ | :::::::::99.02.05九十八學年度第二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 ||
+ | :::::::::99.04.08九十八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 ||
+ | :::::::::[[媒體:99.04.26高醫心國字第0991101954號函公布.doc|99.04.26高醫心國字第0991101954號函公布]] | ||
+ | :::::::::102.02.04 101學年度第2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修正通過 | ||
+ | :::::::::102.03.14 101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 ||
+ | :::::::::[[媒體:1021101375.doc|102.05.07 高醫國際字第1021101375號函公布]] | ||
+ | :::::::::103.01.28 102學年度第2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修正通過 | ||
+ | :::::::::103.02.27 102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 ||
+ | :::::::::[[媒體:1031101333-1.doc|103.05.02 高醫國際字第1031101333號函公布]] | ||
+ | :::::::::104.07.09 103學年度第12次行會議通過 | ||
+ | :::::::::[[媒體:1041103090.doc|104.09.21 高醫國際字第1041103090號函公布]] | ||
+ | :::::::::[[媒體:高雄醫學大學外國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0213.docx|106.01.12 105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 ||
+ | :::::::::[[媒體:1060911外國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全條文.docx|106.07.24 105學年度第12次行政會審議通過]] | ||
+ | :::::::::109.08.13 109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 ||
+ | :::::::::[[媒體:1091102890.docx|109.09.10高醫國際字第1091102890號函公布]] | ||
+ | :::::::::110.12.30 110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本次增訂第2點第3項條文,自中華民國110年8月1日起施行 | ||
+ | :::::::::[[媒體:1111100113.docx|111.01.13 高醫國際字第1111100113號函公布,第2點第3項自110年8月1日起施行]] | ||
+ | :::::::::112.02.09 111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 ||
+ | :::::::::112.06.15 111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 ||
+ | :::::::::[[媒體:1121102101.docx|112.07.03高醫國際字第1121102101號函公布]] | ||
+ | </font> | ||
<pre> | <pre> | ||
- | + | 一、本校為推動國際化,吸引優秀外國學生到校就讀,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規定」第十六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 |
- | + | 二、申請資格: | |
- | + | (一)本要點所稱外國學生,係指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規定」所定之學生。 | |
- | + | (二)凡申請優秀外國學生校內獎助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助學金)者,應於出國前先在母國申請我政府機關核發之臺灣獎學金(該地區若無臺灣獎學金者除外),俟確定 | |
- | + | 未通過或無法申請時,再依本要點之規定提出申請。 | |
- | + | (三)當年度已獲臺灣獎學金或教育部華語文獎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獎助學金,但因不可抗力或論文因素,需於境外停留致無法受領政府獎學金者不在此限。 | |
- | + | 三、申請方式: | |
- | + | (一)新生:欲申請本獎助學金者,須於申請就讀本校時,一併檢附本獎助學金申請表提出申請。獲本獎助學金學生於第二學年起無須申請,由國際事務處(以下簡稱本處)提交名單至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審議。 | |
- | + | (二)未獲本獎助學金舊生:檢附下列文件,於公告申請期間內提出申請。 | |
- | + | 1.申請表。 | |
- | + | 2.在學期間成績單(須顯示班級排名)。 | |
- | + | 3.推薦信二封。 | |
- | + | 4.其他輔助或有利於審查之文件。 | |
- | + | 四、獎助內容: | |
- | + | (一)A類獎助學金:本校博士班外國學生提出申請。受獎生可獲得該學年學雜費同額獎學金、該學年住宿費獎助學金、每月新台幣一萬元獎助學金。 | |
- | + | (二)B類獎助學金:本校碩士班或未獲A類獎助學金之博士班外國學生提出申請。受獎生可獲得該學年學雜費同額獎學金、該學年住宿費獎助學金。 | |
- | + | (三)C類獎助學金:本校大學部外國學生或未獲A、B類獎助學金外國學生提出申請。受獎生可獲得該學年學雜費同額獎學金。 | |
- | + | (四)住宿費獎助學金以當學年本校A館宿舍四人房收費最高價格為上限。核發名單依A、B類獎助學金名單為準,學期間無須檢附相關文件。暑假申請補助者須檢附宿舍繳費收據或校外租屋合約,且合約期間須含當年暑假起訖日,依暑假A館四人房每周收費標準,最高核給十周。 | |
- | + | 五、補助期限: | |
- | + | (一)大學部學生自入學起至多四年。 | |
- | + | (二)碩士生自入學起至多二年、博士生自入學起至多四年。 | |
- | + | 六、審核程序: | |
- | + | (一)新生:凡申請就讀本校之外國新生,經本校外國學生招生委員會審核通過錄取後,由本處彙整提交送至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依各年度所編經費,擇優核定名單及金額。 | |
- | + | 名單及金額。 | |
- | + | (二)舊生: | |
- | + | 1.未獲本獎助學金者:申請者須依前一學年學業及操行成績向本處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者,由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審查學生獎助類別。其資格應符合: | |
- | + | (1)前學年修習科目無不及格,且前學年學業平均應達大學部最低七十分/研究所最低八十分。 | |
- | + | (2)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 | |
- | + | 2.獲本獎助學金者:由本處自行查核學生成績,符合前款標準者,逕行列次學年之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審核名單。 | |
- | + | (三)符合第二點第三項後段資格之學生,得由該生所屬之系所提出申請本獎助學金,由本處彙整提交至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依各年度所編經費,核定名單及金額, | |
- | + | 金額以每人每月新台幣一萬元為上限,每人核發期限以三個月為上限。 | |
- | + | 七、發放方式: | |
- | + | 每月發放一次,新生自完成註冊之當月開始,第二學年續註冊之舊生自該學年開始之月份開始發放,至該學年度結束為止(應屆畢業生發放至離校當月,最遲至 | |
- | + | 七月底)。 | |
- | + | 如受獎生當年度未完成註冊、辦理保留入學資格、休學或轉學離校者,取消其受獎資格並不得領取受處分當月之獎助學金,如已領取註銷當月之獎助學金,則需於 | |
- | + | 十日內現金繳還。 | |
+ | 八、領取本獎助學金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應予停發或註銷獎助學金: | ||
+ | (一)受獎生註冊入學後,除寒暑假未到校上課外,該月曠課時數超過三分之一, 經查證屬實,則停發下個月份獎助學金,該學期曠課時數超過三分之一,註銷下學期 | ||
+ | 獎助學金。 | ||
+ | (二)觸犯我國法律,或在學期間記大過處分、休學或受退學處分,立即註銷本獎助學金受獎生資格,並不得領取受處分當月之獎助學金,如已領取註銷當月之獎助學金, | ||
+ | 則需於十日內現金繳還。 | ||
+ | (三)每學期註冊時,未能於本校規定期限內,向其提具居留事由為就學之外僑居留證證明,註銷本獎助學金受獎生資格。 | ||
+ | (四)領有其他獎助學金者,註銷本獎助學金受獎生資格。 | ||
+ | (五)經查若有偽造或不實之情事,註銷本獎助學金受獎生資格,已領取之本獎助學金應予全數繳回。 | ||
+ | (六)自行離境/返國未告知本校者,應註銷本獎助學金受獎生資格。 | ||
+ | 九、本獎助學金經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審議,校長核定獲獎名單後發放。 | ||
+ | 十、經費來源: | ||
+ | (一)教育部校務獎勵或補助經費。 | ||
+ | (二)學校經費。 | ||
+ | (三)募款經費。 | ||
+ | (四)指導教授相關計畫經費 | ||
+ |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 ||
+ | 十二、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pre> | </pre> |
在2023年7月12日 (三) 08:59的目前修訂版本
- 98.06.29九十七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暨第十一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8.07.23高醫心國字第0981103160號函公布
- 99.02.05九十八學年度第二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 99.04.08九十八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 99.04.26高醫心國字第0991101954號函公布
- 102.02.04 101學年度第2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修正通過
- 102.03.14 101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2.05.07 高醫國際字第1021101375號函公布
- 103.01.28 102學年度第2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修正通過
- 103.02.27 102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3.05.02 高醫國際字第1031101333號函公布
- 104.07.09 103學年度第12次行會議通過
- 104.09.21 高醫國際字第1041103090號函公布
- 106.01.12 105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 106.07.24 105學年度第12次行政會審議通過
- 109.08.13 109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9.09.10高醫國際字第1091102890號函公布
- 110.12.30 110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本次增訂第2點第3項條文,自中華民國110年8月1日起施行
- 111.01.13 高醫國際字第1111100113號函公布,第2點第3項自110年8月1日起施行
- 112.02.09 111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 112.06.15 111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 112.07.03高醫國際字第1121102101號函公布
一、本校為推動國際化,吸引優秀外國學生到校就讀,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規定」第十六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一)本要點所稱外國學生,係指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規定」所定之學生。 (二)凡申請優秀外國學生校內獎助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助學金)者,應於出國前先在母國申請我政府機關核發之臺灣獎學金(該地區若無臺灣獎學金者除外),俟確定 未通過或無法申請時,再依本要點之規定提出申請。 (三)當年度已獲臺灣獎學金或教育部華語文獎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獎助學金,但因不可抗力或論文因素,需於境外停留致無法受領政府獎學金者不在此限。 三、申請方式: (一)新生:欲申請本獎助學金者,須於申請就讀本校時,一併檢附本獎助學金申請表提出申請。獲本獎助學金學生於第二學年起無須申請,由國際事務處(以下簡稱本處)提交名單至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審議。 (二)未獲本獎助學金舊生:檢附下列文件,於公告申請期間內提出申請。 1.申請表。 2.在學期間成績單(須顯示班級排名)。 3.推薦信二封。 4.其他輔助或有利於審查之文件。 四、獎助內容: (一)A類獎助學金:本校博士班外國學生提出申請。受獎生可獲得該學年學雜費同額獎學金、該學年住宿費獎助學金、每月新台幣一萬元獎助學金。 (二)B類獎助學金:本校碩士班或未獲A類獎助學金之博士班外國學生提出申請。受獎生可獲得該學年學雜費同額獎學金、該學年住宿費獎助學金。 (三)C類獎助學金:本校大學部外國學生或未獲A、B類獎助學金外國學生提出申請。受獎生可獲得該學年學雜費同額獎學金。 (四)住宿費獎助學金以當學年本校A館宿舍四人房收費最高價格為上限。核發名單依A、B類獎助學金名單為準,學期間無須檢附相關文件。暑假申請補助者須檢附宿舍繳費收據或校外租屋合約,且合約期間須含當年暑假起訖日,依暑假A館四人房每周收費標準,最高核給十周。 五、補助期限: (一)大學部學生自入學起至多四年。 (二)碩士生自入學起至多二年、博士生自入學起至多四年。 六、審核程序: (一)新生:凡申請就讀本校之外國新生,經本校外國學生招生委員會審核通過錄取後,由本處彙整提交送至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依各年度所編經費,擇優核定名單及金額。 名單及金額。 (二)舊生: 1.未獲本獎助學金者:申請者須依前一學年學業及操行成績向本處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者,由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審查學生獎助類別。其資格應符合: (1)前學年修習科目無不及格,且前學年學業平均應達大學部最低七十分/研究所最低八十分。 (2)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 2.獲本獎助學金者:由本處自行查核學生成績,符合前款標準者,逕行列次學年之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審核名單。 (三)符合第二點第三項後段資格之學生,得由該生所屬之系所提出申請本獎助學金,由本處彙整提交至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依各年度所編經費,核定名單及金額, 金額以每人每月新台幣一萬元為上限,每人核發期限以三個月為上限。 七、發放方式: 每月發放一次,新生自完成註冊之當月開始,第二學年續註冊之舊生自該學年開始之月份開始發放,至該學年度結束為止(應屆畢業生發放至離校當月,最遲至 七月底)。 如受獎生當年度未完成註冊、辦理保留入學資格、休學或轉學離校者,取消其受獎資格並不得領取受處分當月之獎助學金,如已領取註銷當月之獎助學金,則需於 十日內現金繳還。 八、領取本獎助學金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應予停發或註銷獎助學金: (一)受獎生註冊入學後,除寒暑假未到校上課外,該月曠課時數超過三分之一, 經查證屬實,則停發下個月份獎助學金,該學期曠課時數超過三分之一,註銷下學期 獎助學金。 (二)觸犯我國法律,或在學期間記大過處分、休學或受退學處分,立即註銷本獎助學金受獎生資格,並不得領取受處分當月之獎助學金,如已領取註銷當月之獎助學金, 則需於十日內現金繳還。 (三)每學期註冊時,未能於本校規定期限內,向其提具居留事由為就學之外僑居留證證明,註銷本獎助學金受獎生資格。 (四)領有其他獎助學金者,註銷本獎助學金受獎生資格。 (五)經查若有偽造或不實之情事,註銷本獎助學金受獎生資格,已領取之本獎助學金應予全數繳回。 (六)自行離境/返國未告知本校者,應註銷本獎助學金受獎生資格。 九、本獎助學金經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審議,校長核定獲獎名單後發放。 十、經費來源: (一)教育部校務獎勵或補助經費。 (二)學校經費。 (三)募款經費。 (四)指導教授相關計畫經費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