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態生物檢體暨世代研究中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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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9.09.10 109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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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條 | + | 第1條 為增進本校暨醫療體系癌症研究與癌症轉譯醫學之質量及整合校院世代研究團隊之量能、促成合作、跨域創新,依據本校 |
+ | 研究中心設置辦法,設置液態生物檢體暨世代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 ||
第2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 第2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 ||
一、開發癌症診斷相關技術與合作平台。 | 一、開發癌症診斷相關技術與合作平台。 | ||
二、提供本校暨醫療體系與機構外癌症診斷相關技術。 | 二、提供本校暨醫療體系與機構外癌症診斷相關技術。 | ||
三、建立高品質之癌症轉譯醫學研究與服務。 | 三、建立高品質之癌症轉譯醫學研究與服務。 | ||
+ | 四、負責教育訓練與支援校院各研究團隊,建立世代研究隊列與收集資料檢體。 | ||
+ | 五、支援研究團隊,建立特定疾病世代研究隊列。 | ||
+ | 六、持續發展旗津社區型世代研究隊列。 | ||
+ | 七、協助建立新團隊/罕見疾病/病徵個案之資料檢體收集。 | ||
第3條 本中心之組織架構如下: | 第3條 本中心之組織架構如下: | ||
- | + | 一、設置中心諮議委員會,至少每半年開會一次,負責中心事務及經費之管考,諮議委員由校長聘請校內外學者專家擔任之, | |
+ | 主任委員由委員互推產生。 | ||
二、置主任一名,另得置副主任若干名,綜理中心業務,由校長聘請專任教師或專任主治醫師兼任之。 | 二、置主任一名,另得置副主任若干名,綜理中心業務,由校長聘請專任教師或專任主治醫師兼任之。 | ||
三、視實際業務需要得置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行政人員等若干名。 | 三、視實際業務需要得置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行政人員等若干名。 | ||
第4條 本中心聘任之研究人員須符合本校研究人員約聘辦法之資格。 | 第4條 本中心聘任之研究人員須符合本校研究人員約聘辦法之資格。 | ||
本中心聘用之人員待遇得比照本校教職員工待遇標準核支或科技部等相關規定辦理且應載明於聘約中。 | 本中心聘用之人員待遇得比照本校教職員工待遇標準核支或科技部等相關規定辦理且應載明於聘約中。 | ||
- | 第5條 | + | 第5條 本中心所需經費及人力以自行籌措為原則,必要時得視中心運作編列研究計畫與預算,分別由校方及所屬單位支應,其經費 |
+ | 報支需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
第6條 本中心績效應依據本校研究中心設置辦法評核。 | 第6條 本中心績效應依據本校研究中心設置辦法評核。 | ||
- | + | 若未依規定期限內繳交相關營運成果報告書,或經評鑑結果為「裁撤」或連續2次為「待觀察」者,或中心任務已完成者,評鑑 | |
- | 第7條 | + | 結果提送學術研究委員會核定後,依設置程序停辦之。 |
+ | 第7條 本中心聘用人員於聘用期間,所完成與其職務有關之研究成果,包含公式、程序、設計發明或其他著作等相關智慧財產權歸屬 | ||
+ | 應依據本校研發成果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
第8條 本辦法未明訂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第8條 本辦法未明訂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
第9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9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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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0年9月29日 (二) 17:42的目前修訂版本
- 108.04.11 107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 108.05.02 高醫研發字第1081101537號函公布
- 109.09.10 109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9.09.28 高醫研發字第1091103162號函公布
第1條 為增進本校暨醫療體系癌症研究與癌症轉譯醫學之質量及整合校院世代研究團隊之量能、促成合作、跨域創新,依據本校 研究中心設置辦法,設置液態生物檢體暨世代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開發癌症診斷相關技術與合作平台。 二、提供本校暨醫療體系與機構外癌症診斷相關技術。 三、建立高品質之癌症轉譯醫學研究與服務。 四、負責教育訓練與支援校院各研究團隊,建立世代研究隊列與收集資料檢體。 五、支援研究團隊,建立特定疾病世代研究隊列。 六、持續發展旗津社區型世代研究隊列。 七、協助建立新團隊/罕見疾病/病徵個案之資料檢體收集。 第3條 本中心之組織架構如下: 一、設置中心諮議委員會,至少每半年開會一次,負責中心事務及經費之管考,諮議委員由校長聘請校內外學者專家擔任之, 主任委員由委員互推產生。 二、置主任一名,另得置副主任若干名,綜理中心業務,由校長聘請專任教師或專任主治醫師兼任之。 三、視實際業務需要得置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行政人員等若干名。 第4條 本中心聘任之研究人員須符合本校研究人員約聘辦法之資格。 本中心聘用之人員待遇得比照本校教職員工待遇標準核支或科技部等相關規定辦理且應載明於聘約中。 第5條 本中心所需經費及人力以自行籌措為原則,必要時得視中心運作編列研究計畫與預算,分別由校方及所屬單位支應,其經費 報支需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6條 本中心績效應依據本校研究中心設置辦法評核。 若未依規定期限內繳交相關營運成果報告書,或經評鑑結果為「裁撤」或連續2次為「待觀察」者,或中心任務已完成者,評鑑 結果提送學術研究委員會核定後,依設置程序停辦之。 第7條 本中心聘用人員於聘用期間,所完成與其職務有關之研究成果,包含公式、程序、設計發明或其他著作等相關智慧財產權歸屬 應依據本校研發成果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8條 本辦法未明訂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9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