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會議學生代表選舉罷免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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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8.03.25 | + | :::::::::108.03.25 107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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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05.13 109學年度第4次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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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為規範本校重要會議學生代表之選舉及罷免方式,依據大學法第33條規定及本校組織規程第15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 |
- | + | 二、依據本校相關法令規定,下列會議應有學生代表出席會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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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校務會議 | (一)校務會議 | ||
- | + | (二)行政會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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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四)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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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 |
- | + | (七)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 |
- | + | (八)課程委員會 | |
- | + | (九)學生實習委員會 | |
- | + | (十)院、系(所)務會議 | |
- | + | (十一)其他與學生學業、生活、獎懲有關之會議。 | |
- | + | 三、學生代表應依下列規定,由選舉或推派產生: | |
- | + | (一)前點第一款校務會議:由學生事務處輔導學生會辦理選舉產生之。學生會正副會長為當然代表,各學院至少選舉一名學生代表,其餘學生 | |
- | + | 代表依各學院學生人數高低,依序遞補。另得增列候補學生代表若干名。 | |
- | + | (二)前點第二款至第九款會議:由學生自治團體班級代表聯合會(以下簡稱代聯會)及學生會依相關規定推派產生後,於前一學年度第二學期 | |
- | + | 結束前一個月內報學生事務處備查。 | |
- | + | (三)前點第十款會議:由各院、系(所)學生推選產生。 | |
- | + | (四)前點第十一款會議:依各會議之相關法規辦理。 | |
- | + | 各級會議學生代表因故出缺時,應依前項規定進行補選或推派,並遞補至該任期屆滿為止。 | |
- | + | 學生代表尚未產生,而有出席會議需要時,得由前任代表暫代之或由學生事務處與學生會或代聯會協商適當人選。 | |
- | + | 四、學生代表為無給職,其任期自每學年度起至當學年度止,由校長核發當選證明。 | |
- | + | 五、學生代表於任期內有違法失職者,依下列規定罷免: | |
+ | (一)第二點第一款校務會議:由原選舉區選舉人經選區選舉人數百分之十以上連署,以書面敘明具體事實理由提出罷免案,經原選區選舉人數 | ||
+ | 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有效票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過罷免案。 | ||
+ | (二)第二點第二款至第九款會議:由代聯會班級代表四分之一以上連署,以書面敘明具體事實理由提出罷免案,經代聯會班級代表人數四分之 | ||
+ | 一以上投票,有效票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過罷免案。 | ||
+ | (三)第二點第十款、第十一款會議:依各會議之相關法規自行辦理。 | ||
+ | 罷免案通過後應同時辦理代表補缺,並將結果報學生事務處備查。 | ||
+ | 六、學生代表資格限制: | ||
+ | (一)學生代表須為本校在籍學生,且非為延修生者。 | ||
+ | (二)學生代表聘任期間,若休、退、轉學或受記大過以上之處分,應即喪失資格。 | ||
+ | (三)每位學生代表於同一學年度至多擔任二個校級會議代表為原則。 | ||
+ | 七、本要點未規定者,依本校相關規定或學生會訂定之自治法規辦理。 | ||
+ | 八、本要點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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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1年5月26日 (三) 14:20的目前修訂版本
- 84.04.20(84)高醫校法字第025號公布
- 96.08.29 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
- 96.09.29 高醫學務字第0960008074號函公布
- 101.10.09 一O一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 101.10.19 高醫學務字第1011102823號函公布
- 103.12.01 一O三學年度第二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 103.12.23 高醫學務字第1031104157號函公布
- 104.10.14 一○四學年度第一次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4.11.16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3777號函公布
- 108.03.25 107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8.04.23 高醫學務字第1081101335號函公布
- 108.10.25 108 學年度第2 次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8.11.07 高醫學務字第1081103825號函公布
- 110.05.13 109學年度第4次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 110.05.25 高醫學務字第1101101770號函公布
一、為規範本校重要會議學生代表之選舉及罷免方式,依據大學法第33條規定及本校組織規程第15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依據本校相關法令規定,下列會議應有學生代表出席會議: (一)校務會議 (二)行政會議 (三)教務會議 (四)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 (五)學務會議 (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七)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八)課程委員會 (九)學生實習委員會 (十)院、系(所)務會議 (十一)其他與學生學業、生活、獎懲有關之會議。 三、學生代表應依下列規定,由選舉或推派產生: (一)前點第一款校務會議:由學生事務處輔導學生會辦理選舉產生之。學生會正副會長為當然代表,各學院至少選舉一名學生代表,其餘學生 代表依各學院學生人數高低,依序遞補。另得增列候補學生代表若干名。 (二)前點第二款至第九款會議:由學生自治團體班級代表聯合會(以下簡稱代聯會)及學生會依相關規定推派產生後,於前一學年度第二學期 結束前一個月內報學生事務處備查。 (三)前點第十款會議:由各院、系(所)學生推選產生。 (四)前點第十一款會議:依各會議之相關法規辦理。 各級會議學生代表因故出缺時,應依前項規定進行補選或推派,並遞補至該任期屆滿為止。 學生代表尚未產生,而有出席會議需要時,得由前任代表暫代之或由學生事務處與學生會或代聯會協商適當人選。 四、學生代表為無給職,其任期自每學年度起至當學年度止,由校長核發當選證明。 五、學生代表於任期內有違法失職者,依下列規定罷免: (一)第二點第一款校務會議:由原選舉區選舉人經選區選舉人數百分之十以上連署,以書面敘明具體事實理由提出罷免案,經原選區選舉人數 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有效票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過罷免案。 (二)第二點第二款至第九款會議:由代聯會班級代表四分之一以上連署,以書面敘明具體事實理由提出罷免案,經代聯會班級代表人數四分之 一以上投票,有效票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過罷免案。 (三)第二點第十款、第十一款會議:依各會議之相關法規自行辦理。 罷免案通過後應同時辦理代表補缺,並將結果報學生事務處備查。 六、學生代表資格限制: (一)學生代表須為本校在籍學生,且非為延修生者。 (二)學生代表聘任期間,若休、退、轉學或受記大過以上之處分,應即喪失資格。 (三)每位學生代表於同一學年度至多擔任二個校級會議代表為原則。 七、本要點未規定者,依本校相關規定或學生會訂定之自治法規辦理。 八、本要點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