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藥學系外國學生招生施行細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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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2.05 一O一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2.05 一O一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媒體:1031102159.docx|103.07.09高醫系藥字第1031102159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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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83300019_廢止藥學系外國學生招生施行細則|108.01.23 1083300019號簽呈公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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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外國學生招生規定」第二十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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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108年1月23日藥學院第1083300019號簽呈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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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外國學生係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規定」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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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外國學生業已依教育部「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申請入學就學者,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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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申請入學就讀學程者,除申請碩士班以上學程,得逕依本校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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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擬繼續在臺就讀者,悉依本校國內學生入學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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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學系外國學生招生名額明定於各學年度招生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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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申請入學之外國學生,應於本校教務處公佈招生簡章內之期限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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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繳交資料依「高雄醫學大學外國學生招生規定」第六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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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學系招收外國學生之入學標準、審查方式、收費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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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入學標準:學業成績優良且符合下列條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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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大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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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必須修畢生物學、化學、物理學或數學,合計至少2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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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具下列華語能力證明者,優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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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漢語水平考試(HSK)六級(含)以上,或華語能力測驗(SC-TOP)三級(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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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其他同等的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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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保證申請者具備有了解中文講授課程能力的推薦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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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碩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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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獲教育部認可國內、外大學之藥學系及化學、香粧品學、生物學、生物科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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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學系學士學位者,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屬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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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具下列華語能力證明者,優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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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漢語水平考試(HSK)六級(含)以上,或華語能力測驗(SC-TOP)三級(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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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其他同等的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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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保證申請者具備有了解中文講授課程能力的推薦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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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審查方式:所有申請文件,由教務處彙整轉送本學系評審,本學系應組成甄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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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會辦理評審及考試事宜,評審結果應將有關資料連同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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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教務處,提交本校外國學生招生委員會審議,審查結果簽請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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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定後,再個別通知入學。本學系甄審委員會之設置,以系主任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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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及委員若干人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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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收費標準:依據本校外國學生招生簡章之公告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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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外國學生如因簽證或其他事故不能按時註冊時,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逕向本校申請延期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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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國學生註冊入學時,未逾該學年第一學期修業期間三分之一者,於當學期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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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逾該學年第一學期修業期間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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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一者,於第二學期或下一學年註冊入學。但教育部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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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送教務會議核備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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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9年2月26日 (二) 15:07的目前修訂版本

100.07.21 九十九學年度第六次系務會議通過
100.07.22 九十九學年度藥學院第九次院務會議通過
100.09.16 一OO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100.11.08高醫系藥字第1001103267號函公布
102.01.23 一O一學年度第六次系務會議通過
102.01.31 一O一學年度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102.02.05 一O一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07.09高醫系藥字第1031102159號函公布
108.01.23 1083300019號簽呈公布廢止

本辦法經108年1月23日藥學院第1083300019號簽呈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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