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聘專任教師甄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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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0.14  110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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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101103694.doc|110.11.03  高醫人字第1101103694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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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配合系(所、中心)及學院短中長期發展目標,確保新聘教師之專長領域符合本校校務發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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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配合系(所、中心)及學院短中長期發展目標,確保新聘教師之專長領域符合本校校務發展需要,並強化教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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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強化教學、研究、輔導與服務品質,設置「新聘專任教師甄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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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輔導與服務品質,設置「新聘專任教師甄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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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委員會辦理新聘教師甄選事宜,置委員5至9人,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副校長、研發長、教務長及主任秘書為當然委員,必要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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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委員會辦理新聘教師甄選事宜,置委員5至9人,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副校長、研發長、教務長及主任秘書為當然委員,必要時得由校長另聘本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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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校長另聘本校學術卓越之教授擔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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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術卓越之教授擔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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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甄選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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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甄選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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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新聘教師所屬系(所、中心)應先經其系(所)務會議或中心會議就應徵人員初步評比後送本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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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新聘教師所屬系(所、中心)應先經其系(所)務會議或中心會議就應徵人員初步評比後送本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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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委員需親自出席會議,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委員針對新聘專任教師之應徵者公開討論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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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委員需親自出席會議,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委員針對新聘專任教師之應徵者公開討論後,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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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並以同意票超過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為通過。本委員會開會時,新聘教師所屬系(所、中心)主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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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以同意票超過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為通過。本委員會開會時,新聘教師所屬系(所、中心)主管及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應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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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應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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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新聘教師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依本校公告之新聘及升等教師資格審查受理時程辦理三級三審聘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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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新聘教師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依本校公告之新聘及升等教師資格審查受理時程辦理三級三審聘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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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經專案簽准之攬才案及本校附設醫院主治醫師申請新聘教師者免提本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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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經專案簽准之攬才案、本校專案教師轉任編制內教師及本校附設醫院主治醫師申請新聘教師者免提本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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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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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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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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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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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1年11月3日 (三) 17:48的目前修訂版本

107.12.13 107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108.01.09 高醫人字第1081100065號函公布
110.10.14 110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110.11.03 高醫人字第1101103694號函公布
第1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配合系(所、中心)及學院短中長期發展目標,確保新聘教師之專長領域符合本校校務發展需要,
        並強化教學、研究、輔導與服務品質,設置「新聘專任教師甄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委員會辦理新聘教師甄選事宜,置委員5至9人,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副校長、研發長、教務長及主任秘書為當然委員,必要時得
        由校長另聘本校學術卓越之教授擔任委員。
第3條	甄選程序如下:
        一、新聘教師所屬系(所、中心)應先經其系(所)務會議或中心會議就應徵人員初步評比後送本委員會審議。
        二、委員需親自出席會議,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委員針對新聘專任教師之應徵者公開討論後,以
            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並以同意票超過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為通過。本委員會開會時,新聘教師所屬系(所、中心)主管及
            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應列席說明。
        三、新聘教師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依本校公告之新聘及升等教師資格審查受理時程辦理三級三審聘任程序。
第4條	經專案簽准之攬才案、本校專案教師轉任編制內教師及本校附設醫院主治醫師申請新聘教師者免提本委員會審議。
第5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6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