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興建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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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75th行政會議通過-地下停車場及學生宿舍興建委員會設置辦法.docx|107.12.13  107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1075th行政會議通過-地下停車場及學生宿舍興建委員會設置辦法.docx|107.12.13  107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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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1.14  108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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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81104220.docx|108.12.30  高醫總字第1081104220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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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為綜理本校地下停車場擴建及銀髮照護中心暨國際學生宿舍興建案於建設期間能依興建計畫執行相關業務,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八條第十一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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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1.12  109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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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置高雄醫學大學地下停車場擴建及學生宿舍興建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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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91103889.docx|109.12.02  高醫總字第1091103889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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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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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審議建築物興建工程設計、規劃與監督管理施工品質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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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為綜理本校建築物興建案於建設期間能依興建計畫執行相關業務,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18條第1項第11款規定,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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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審議工程之財務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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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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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審議對主管機關或外部機構重大決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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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審議建築物興建工程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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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有關地下停車場擴建及學生宿舍興建過程中重大事項與發展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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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規劃與監督管理施工品質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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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監督工程經費之規劃及工程進度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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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本委員會由委員九至十三人組成,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副校長一名、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院長、主任秘書、總務長、學務長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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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協助審議對主管機關或外部機構重大決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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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計室主任等組成,必要時得請校內外相關專業人士擔任本會委員或出席會議,委員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必要時得設工作執行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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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有關興建過程中重大事項與發展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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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總幹事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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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員會之決議事項,如涉重大支出計畫之變更,應依重大支出編列及審議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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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定期召開一次委員會議,並視實際需要得召開臨時會議。必要時,得請相關單位人員列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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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本委員會由委員9至13人組成,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副校長一名、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院長、主任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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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均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由他人代理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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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務長及學務長等組成,必要時得請校內外相關專業人士擔任本會委員或出席會議,委員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必要時得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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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同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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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行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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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外委員出席時,依本校規定支付出席費及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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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總幹事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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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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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本委員會於興建工程規劃、興建及驗收期間,每三個月定期召開一次委員會議,並視實際需要得召開臨時會議。必要時,得請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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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位人員列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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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其決議時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同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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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外委員出席時,依本校規定支付出席費及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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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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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0年12月2日 (三) 17:11的目前修訂版本

107.12.13 107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108.11.14 108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108.12.30 高醫總字第1081104220號函公布
109.11.12 109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109.12.02 高醫總字第1091103889號函公布
 
第1條	為綜理本校建築物興建案於建設期間能依興建計畫執行相關業務,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18條第1項第11款規定,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建築物興建工程設計。
        二、規劃與監督管理施工品質計畫。
        三、監督工程經費之規劃及工程進度之進行。
        四、協助審議對主管機關或外部機構重大決策事項。
        五、其他有關興建過程中重大事項與發展規劃。
        本委員會之決議事項,如涉重大支出計畫之變更,應依重大支出編列及審議辦法規定辦理。
第3條	本委員會由委員9至13人組成,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副校長一名、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院長、主任秘書、
        總務長及學務長等組成,必要時得請校內外相關專業人士擔任本會委員或出席會議,委員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必要時得設工作
        執行小組。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總幹事二人。
第4條	本委員會於興建工程規劃、興建及驗收期間,每三個月定期召開一次委員會議,並視實際需要得召開臨時會議。必要時,得請相關
        單位人員列席會議。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其決議時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同為通過。
        校外委員出席時,依本校規定支付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5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