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醫學大學香粧品學系學生實習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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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2.28 104學年度藥學院第二次學生實習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104.12.28 104學年度藥學院第二次學生實習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105.01.05 高醫院藥字第105004號函公布
::::::::::105.01.05 高醫院藥字第105004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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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2.27 106學年度香粧品學系第2次系實習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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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2.27 106學年度香粧品學系第2次系實習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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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7.05.25 106學年度藥學院第1次實習委員會議通過.docx|107.05.25 106學年度藥學院第1次實習委員會議通過.doc]]</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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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5.25 106學年度藥學院第1次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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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1.19 108學年度香粧品學系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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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1.25 108學年度藥學院第6次院務會議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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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2.03 108學年度香粧品學系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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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8.12.24 108學年度藥學院第7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docx|108.12.24 108學年度藥學院第7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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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高雄醫學大學香粧品學系學生實習要點-1081224修正草案及對照表.docx|109.03.02  高醫院藥字第1091100427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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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本校「學生實習辦法」第八條訂定香粧品學系(以下簡稱本系)學生實習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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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本校「學生實習辦法」第八條訂定香粧品學系(以下簡稱本系)學生實習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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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習對象主要為本系四年級及碩士班學生,實習時間為一至二個月,於每年暑假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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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依實習期程分為以下兩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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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使當年度實習單位未滿額則開放給本系三年級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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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全學期實習適用於本系大學部四年級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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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系認可實習場所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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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暑期實習適用於本系大學部及碩士班學生,若當年度實習機構或單位提供之名額未滿額,優先開放名額給本系大學部高年級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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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經本系認定核可簽約之實習單位;其選擇依地理範圍及教學需求寄發調查問卷,瞭解各化粧品相關廠家於學生實習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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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5學年度起入學之大學部學生,須修畢2學分實習相關課程,始達畢業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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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系認可實習場所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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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經本系認定核可簽約之實習機構或單位;其選擇依地理範圍及教學需求寄發調查問卷,瞭解各化粧品相關廠商於學生實習期間,
可提供實習的場所、容納學生數、實習學生條件要求及可配合之實習方式。
可提供實習的場所、容納學生數、實習學生條件要求及可配合之實習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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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生自行接洽廠商需填寫調查問卷後,經本系認定核可並完成簽約方可成為本系之實習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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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生自行接洽廠商需填寫調查問卷後,經本系認定核可並完成簽約後,方可成為本系之實習機構或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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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習生志願之填選及分發,依學業成績之總平均排定名次辦理之(同分時參酌香粧品調製學);分發當日無故逾時或不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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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實習生志願之填選及分發,依學業成績之總平均排定名次辦理,同分時參酌香粧品調製學一科之成績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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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動棄權論。實習場所提出面試需求則不在此限,其他有關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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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發當日無故逾時或不到者,以自動棄權論。實習機構或單位提出面試需求則不在此限,其他有關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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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除依規定分發實習單位外,如實習單位主動提供名額給指定實習生時,須檢具實習單位負責人之同意書(但不得占原核定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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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除依規定分發實習機構或單位外,如實習機構或單位主動提供名額給指定實習生時,須檢具該實習機構或單位負責人之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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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在分發日期前向實習指導教師申請,呈報系主任核准後,始得實習;實習分發後,不得任意更改,若因故無法完成實習需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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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得計入原核定名額,應在分發日期前向實習指導教師申請,呈報系主任核准後,始得進行實習;實習分發後,不得任意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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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實習委員會協調後,得以放棄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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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故無法完成實習需經系實習委員會協調後,得以放棄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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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發作業完成後應與各實習單位簽訂實習合約,依合約辦理相關事宜,並將實習合約副本及相關資料送交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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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發作業完成後應與各實習機構或單位簽訂實習合約,依合約辦理相關事宜,並將實習合約副本及相關資料送交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備查。
(三)學生如依規定參加實習期間,不可同時參加暑修班。
(三)學生如依規定參加實習期間,不可同時參加暑修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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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生開始實習日期,由本系與實習單位協商後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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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生開始實習日期,由本系與實習機構或單位協商後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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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實習生於實習期間須了解「校外實習實施細則」並遵守「學生實習須知」及各實習單位之規定,如有損毀校譽者,依校規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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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實習生於實習期間須了解「校外實習實施細則」並遵守「學生實習須知」及各實習機構或單位之規定,如有損毀校譽者,依校規懲處。
本校需給予實習學生投保實習團體保險,並給予學生校外實習之本系指導教師於校外訪視時期投保意外保險。
本校需給予實習學生投保實習團體保險,並給予學生校外實習之本系指導教師於校外訪視時期投保意外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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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實習生於完成實習後一個月內,應繳交實習報告,並由本系彙整各實習單位評定之學生實習成績,並輸入至本校校務資訊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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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實習生於完成實習後一個月內,應繳交實習報告,並由本系彙整各實習機構或單位評定之學生實習成績,並輸入至本校校務資訊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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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教務處備查。實習成績之考核方式如下,六十分以上為通過,考核任一分項成績若有零分者,則不授與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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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教務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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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習單位成績: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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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實習成績之考核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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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習書面報告: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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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學期實習:實習機構或單位成績占70%、實習書面報告占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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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座談會口頭報告:20%
+
2. 暑期實習:實習機構或單位成績占60%、實習書面報告占20%、實習座談會口頭報告占20%。
-
七、每學年舉辦實習座談會,經實習指導教師安排,由上學年度實習生代表,報告實習概況,以供實習參考。
+
    以上考核任一分項成績若有零分者或實習出席率未達2/3,則視為不通過。
-
八、實習期間學生、教師、實習單位之權利義務,依據與各實習單位簽訂之實習合約辦理,若學生於實習期間,
+
() 全學期實習學生於實習機構或單位之實習總時數須達720小時,折算為課程9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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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現實習適應困難之情況,將依據本學系輔導流程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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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實習學生於實習機構或單位之實習總時數須達160小時,折算為課程2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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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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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每學年舉辦實習座談會,經實習指導教師安排,由上學年度實習生代表,報告實習概況,以供實習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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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簽請教務處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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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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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期間學生、教師、實習機構或單位之權利義務,依據與各實習機構或單位簽訂之實習合約辦理,若學生於實習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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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現實習適應困難之情況,須辦理退選、棄選或停修課程,並依照本系實習手冊及輔導流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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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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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送教務處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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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0年8月24日 (一) 16:51的目前修訂版本

95.03.20 94學年度香粧品學系系務會議通過
101.03.09 100學年度香粧品學系第二次實習委員會通過
101.06.28 100學年度香粧品學系第九次系務暨第五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103.06.01 102學年度香粧品學系實習委員會會議通過
104.05.01 103學年度香粧品學系系務會議通過
104.12.24 104學年度香粧品學系第二次學生實習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104.12.28 104學年度藥學院第二次學生實習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105.01.05 高醫院藥字第105004號函公布
107.02.27 106學年度香粧品學系第2次系實習會議修正通過
107.05.25 106學年度藥學院第1次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108.11.19 108學年度香粧品學系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108.11.25 108學年度藥學院第6次院務會議修正
108.12.03 108學年度香粧品學系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108.12.24 108學年度藥學院第7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doc
109.03.02 高醫院藥字第1091100427號函公布
                                       
一、	依本校「學生實習辦法」第八條訂定香粧品學系(以下簡稱本系)學生實習要點。
二、	依實習期程分為以下兩類:
(一)	全學期實習適用於本系大學部四年級學生。
(二)	暑期實習適用於本系大學部及碩士班學生,若當年度實習機構或單位提供之名額未滿額,優先開放名額給本系大學部高年級學生。
自105學年度起入學之大學部學生,須修畢2學分實習相關課程,始達畢業門檻。
三、	本系認可實習場所如下:
(一)為經本系認定核可簽約之實習機構或單位;其選擇依地理範圍及教學需求寄發調查問卷,瞭解各化粧品相關廠商於學生實習期間,
可提供實習的場所、容納學生數、實習學生條件要求及可配合之實習方式。
(二)學生自行接洽廠商需填寫調查問卷後,經本系認定核可並完成簽約後,方可成為本系之實習機構或單位。
四、	實習生志願之填選及分發,依學業成績之總平均排定名次辦理,同分時參酌香粧品調製學一科之成績決定;
分發當日無故逾時或不到者,以自動棄權論。實習機構或單位提出面試需求則不在此限,其他有關規定如下:
(一)除依規定分發實習機構或單位外,如實習機構或單位主動提供名額給指定實習生時,須檢具該實習機構或單位負責人之同意書,
但不得計入原核定名額,應在分發日期前向實習指導教師申請,呈報系主任核准後,始得進行實習;實習分發後,不得任意更改,
若因故無法完成實習需經系實習委員會協調後,得以放棄實習。
(二)分發作業完成後應與各實習機構或單位簽訂實習合約,依合約辦理相關事宜,並將實習合約副本及相關資料送交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備查。
(三)學生如依規定參加實習期間,不可同時參加暑修班。
(四)學生開始實習日期,由本系與實習機構或單位協商後決定之。
五、	實習生於實習期間須了解「校外實習實施細則」並遵守「學生實習須知」及各實習機構或單位之規定,如有損毀校譽者,依校規懲處。
本校需給予實習學生投保實習團體保險,並給予學生校外實習之本系指導教師於校外訪視時期投保意外保險。
六、	實習生於完成實習後一個月內,應繳交實習報告,並由本系彙整各實習機構或單位評定之學生實習成績,並輸入至本校校務資訊系統,
送交教務處備查。
(一)	實習成績之考核方式如下:
1.	全學期實習:實習機構或單位成績占70%、實習書面報告占30%
2.	暑期實習:實習機構或單位成績占60%、實習書面報告占20%、實習座談會口頭報告占20%。
    以上考核任一分項成績若有零分者或實習出席率未達2/3,則視為不通過。
(二)	全學期實習學生於實習機構或單位之實習總時數須達720小時,折算為課程9學分;
暑期實習學生於實習機構或單位之實習總時數須達160小時,折算為課程2學分。
七、	每學年舉辦實習座談會,經實習指導教師安排,由上學年度實習生代表,報告實習概況,以供實習參考。
八、
	實習期間學生、教師、實習機構或單位之權利義務,依據與各實習機構或單位簽訂之實習合約辦理,若學生於實習期間,
出現實習適應困難之情況,須辦理退選、棄選或停修課程,並依照本系實習手冊及輔導流程辦理。
九、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送教務處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