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醫學大學香粧品學系學生實習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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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01.06.28 100學年度香粧品學系第九次系務暨第五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 + | ::::::::::101.06.28 100學年度香粧品學系第九次系務暨第五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
- | :::::::::: 103.06.01 102學年度香粧品學系實習委員會會議通過 | + | ::::::::::103.06.01 102學年度香粧品學系實習委員會會議通過 |
- | :::::::::: 104.05.01 103學年度香粧品學系系務會議通過 | + | ::::::::::104.05.01 103學年度香粧品學系系務會議通過 |
- | :::::::::: 104.12.24 104學年度香粧品學系第二次學生實習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 + | ::::::::::104.12.24 104學年度香粧品學系第二次學生實習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
- | :::::::::: 104.12.28 104學年度藥學院第二次學生實習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 + | ::::::::::104.12.28 104學年度藥學院第二次學生實習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
::::::::::105.01.05 高醫院藥字第105004號函公布 | ::::::::::105.01.05 高醫院藥字第105004號函公布 | ||
- | ::::::::::107.02.27 | + | ::::::::::107.02.27 106學年度香粧品學系第2次系實習會議修正通過 |
- | ::::::::: | + | ::::::::::107.05.25 106學年度藥學院第1次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
+ | ::::::::::108.11.19 108學年度香粧品學系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 ||
+ | ::::::::::108.11.25 108學年度藥學院第6次院務會議修正 | ||
+ | ::::::::::108.12.03 108學年度香粧品學系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 ||
+ | ::::::::::[[媒體:108.12.24 108學年度藥學院第7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docx|108.12.24 108學年度藥學院第7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doc]] | ||
+ | ::::::::::[[媒體:高雄醫學大學香粧品學系學生實習要點-1081224修正草案及對照表.docx|109.03.02 高醫院藥字第1091100427號函公布]]</fon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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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 依本校「學生實習辦法」第八條訂定香粧品學系(以下簡稱本系)學生實習要點。 | |
- | + | 二、 依實習期程分為以下兩類: | |
- | + | (一) 全學期實習適用於本系大學部四年級學生。 | |
- | + | (二) 暑期實習適用於本系大學部及碩士班學生,若當年度實習機構或單位提供之名額未滿額,優先開放名額給本系大學部高年級學生。 | |
- | (一) | + | 自105學年度起入學之大學部學生,須修畢2學分實習相關課程,始達畢業門檻。 |
+ | 三、 本系認可實習場所如下: | ||
+ | (一)為經本系認定核可簽約之實習機構或單位;其選擇依地理範圍及教學需求寄發調查問卷,瞭解各化粧品相關廠商於學生實習期間, | ||
可提供實習的場所、容納學生數、實習學生條件要求及可配合之實習方式。 | 可提供實習的場所、容納學生數、實習學生條件要求及可配合之實習方式。 | ||
- | (二) | + | (二)學生自行接洽廠商需填寫調查問卷後,經本系認定核可並完成簽約後,方可成為本系之實習機構或單位。 |
- | + | 四、 實習生志願之填選及分發,依學業成績之總平均排定名次辦理,同分時參酌香粧品調製學一科之成績決定; | |
- | + | 分發當日無故逾時或不到者,以自動棄權論。實習機構或單位提出面試需求則不在此限,其他有關規定如下: | |
- | (一) | + | (一)除依規定分發實習機構或單位外,如實習機構或單位主動提供名額給指定實習生時,須檢具該實習機構或單位負責人之同意書, |
- | + | 但不得計入原核定名額,應在分發日期前向實習指導教師申請,呈報系主任核准後,始得進行實習;實習分發後,不得任意更改, | |
- | + | 若因故無法完成實習需經系實習委員會協調後,得以放棄實習。 | |
- | (二) | + | (二)分發作業完成後應與各實習機構或單位簽訂實習合約,依合約辦理相關事宜,並將實習合約副本及相關資料送交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備查。 |
(三)學生如依規定參加實習期間,不可同時參加暑修班。 | (三)學生如依規定參加實習期間,不可同時參加暑修班。 | ||
- | (四) | + | (四)學生開始實習日期,由本系與實習機構或單位協商後決定之。 |
- | + | 五、 實習生於實習期間須了解「校外實習實施細則」並遵守「學生實習須知」及各實習機構或單位之規定,如有損毀校譽者,依校規懲處。 | |
本校需給予實習學生投保實習團體保險,並給予學生校外實習之本系指導教師於校外訪視時期投保意外保險。 | 本校需給予實習學生投保實習團體保險,並給予學生校外實習之本系指導教師於校外訪視時期投保意外保險。 | ||
- | + | 六、 實習生於完成實習後一個月內,應繳交實習報告,並由本系彙整各實習機構或單位評定之學生實習成績,並輸入至本校校務資訊系統, | |
- | + | 送交教務處備查。 | |
- | (一) | + | (一) 實習成績之考核方式如下: |
- | + | 1. 全學期實習:實習機構或單位成績占70%、實習書面報告占30% | |
- | ( | + | 2. 暑期實習:實習機構或單位成績占60%、實習書面報告占20%、實習座談會口頭報告占20%。 |
- | + | 以上考核任一分項成績若有零分者或實習出席率未達2/3,則視為不通過。 | |
- | + | (二) 全學期實習學生於實習機構或單位之實習總時數須達720小時,折算為課程9學分; | |
- | + | 暑期實習學生於實習機構或單位之實習總時數須達160小時,折算為課程2學分。 | |
- | + | 七、 每學年舉辦實習座談會,經實習指導教師安排,由上學年度實習生代表,報告實習概況,以供實習參考。 | |
+ | 八、 | ||
+ | 實習期間學生、教師、實習機構或單位之權利義務,依據與各實習機構或單位簽訂之實習合約辦理,若學生於實習期間, | ||
+ | 出現實習適應困難之情況,須辦理退選、棄選或停修課程,並依照本系實習手冊及輔導流程辦理。 | ||
+ | 九、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
+ | 十、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送教務處核定後實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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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0年8月24日 (一) 16:51的目前修訂版本
- 95.03.20 94學年度香粧品學系系務會議通過
- 101.03.09 100學年度香粧品學系第二次實習委員會通過
- 101.06.28 100學年度香粧品學系第九次系務暨第五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 103.06.01 102學年度香粧品學系實習委員會會議通過
- 104.05.01 103學年度香粧品學系系務會議通過
- 104.12.24 104學年度香粧品學系第二次學生實習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 104.12.28 104學年度藥學院第二次學生實習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 105.01.05 高醫院藥字第105004號函公布
- 107.02.27 106學年度香粧品學系第2次系實習會議修正通過
- 107.05.25 106學年度藥學院第1次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 108.11.19 108學年度香粧品學系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8.11.25 108學年度藥學院第6次院務會議修正
- 108.12.03 108學年度香粧品學系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8.12.24 108學年度藥學院第7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doc
- 109.03.02 高醫院藥字第1091100427號函公布
一、 依本校「學生實習辦法」第八條訂定香粧品學系(以下簡稱本系)學生實習要點。 二、 依實習期程分為以下兩類: (一) 全學期實習適用於本系大學部四年級學生。 (二) 暑期實習適用於本系大學部及碩士班學生,若當年度實習機構或單位提供之名額未滿額,優先開放名額給本系大學部高年級學生。 自105學年度起入學之大學部學生,須修畢2學分實習相關課程,始達畢業門檻。 三、 本系認可實習場所如下: (一)為經本系認定核可簽約之實習機構或單位;其選擇依地理範圍及教學需求寄發調查問卷,瞭解各化粧品相關廠商於學生實習期間, 可提供實習的場所、容納學生數、實習學生條件要求及可配合之實習方式。 (二)學生自行接洽廠商需填寫調查問卷後,經本系認定核可並完成簽約後,方可成為本系之實習機構或單位。 四、 實習生志願之填選及分發,依學業成績之總平均排定名次辦理,同分時參酌香粧品調製學一科之成績決定; 分發當日無故逾時或不到者,以自動棄權論。實習機構或單位提出面試需求則不在此限,其他有關規定如下: (一)除依規定分發實習機構或單位外,如實習機構或單位主動提供名額給指定實習生時,須檢具該實習機構或單位負責人之同意書, 但不得計入原核定名額,應在分發日期前向實習指導教師申請,呈報系主任核准後,始得進行實習;實習分發後,不得任意更改, 若因故無法完成實習需經系實習委員會協調後,得以放棄實習。 (二)分發作業完成後應與各實習機構或單位簽訂實習合約,依合約辦理相關事宜,並將實習合約副本及相關資料送交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備查。 (三)學生如依規定參加實習期間,不可同時參加暑修班。 (四)學生開始實習日期,由本系與實習機構或單位協商後決定之。 五、 實習生於實習期間須了解「校外實習實施細則」並遵守「學生實習須知」及各實習機構或單位之規定,如有損毀校譽者,依校規懲處。 本校需給予實習學生投保實習團體保險,並給予學生校外實習之本系指導教師於校外訪視時期投保意外保險。 六、 實習生於完成實習後一個月內,應繳交實習報告,並由本系彙整各實習機構或單位評定之學生實習成績,並輸入至本校校務資訊系統, 送交教務處備查。 (一) 實習成績之考核方式如下: 1. 全學期實習:實習機構或單位成績占70%、實習書面報告占30% 2. 暑期實習:實習機構或單位成績占60%、實習書面報告占20%、實習座談會口頭報告占20%。 以上考核任一分項成績若有零分者或實習出席率未達2/3,則視為不通過。 (二) 全學期實習學生於實習機構或單位之實習總時數須達720小時,折算為課程9學分; 暑期實習學生於實習機構或單位之實習總時數須達160小時,折算為課程2學分。 七、 每學年舉辦實習座談會,經實習指導教師安排,由上學年度實習生代表,報告實習概況,以供實習參考。 八、 實習期間學生、教師、實習機構或單位之權利義務,依據與各實習機構或單位簽訂之實習合約辦理,若學生於實習期間, 出現實習適應困難之情況,須辦理退選、棄選或停修課程,並依照本系實習手冊及輔導流程辦理。 九、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送教務處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