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醫學大學學士班學生修讀藥學院毒理學碩士學位學程課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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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7.19 106 學年度藥學院第11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7.07.19 106 學年度藥學院第11次院務會議通過 | ||
- | :::::::: | + | :::::::::107.07.26 106學年度第7次教務會議檢核後實施 |
+ | :::::::::109.03.05 108學年度第2次學位學程暨第2次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 ||
+ | :::::::::109.04.24 108 學年度藥學院第12次院務會議通過 | ||
+ | :::::::::[[媒體:學士班學生修讀藥學院毒理學碩士學位學程課程施行細則修正案1090528公布.pdf|109.05.28 高醫院藥字第1091101399號函公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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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1條 為鼓勵本校大學部優秀學生修讀毒理學碩士學位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並期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短修業年限,依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第二條規定,特訂定本細則。 | |
- | + | 第2條 凡本校學士班(不含二年制在職專班)學生於修業滿2學期或雙主修之加選學系於修業滿4學期表現優良者,得於期滿後向本學程提出申請碩士班預備研究生(以下簡稱預研生)。 | |
- | + | 申請日期於每學年度下學期依公布時間提出申請。 | |
- | + | 第3條 預研生符合下列申請條件者,並參加本學程碩士班招生考試,經錄取後始正式取得本校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 |
- | + | 一、本校學則規定修業期限屆滿前(不含延長修業年限)取得學士學位。 | |
- | + | 二、取得同等學歷報考資格。 | |
- | + | 三、雙主修因加修學系延長一年取得學士學位。 | |
- | + | 四、醫學系、牙醫學系學生於四年級前修滿4年課程且修畢應修科目達128學分。 | |
- | + | 第4條 預研生報考本學程碩士班招生入學考試者,得予免收報名費。 | |
- | + | 第5條 申請者經本學程碩士班預備研究生甄選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預選會)甄選通過者,即取得本學程碩士班預研生資格。預選會甄選時應依申請者之學業總成績及審查成績等,決定預研生通過名單。 | |
- | + | 本學程預研生錄取名額以不超過碩士班入學年度之總名額為原則。預選會負責有關甄選事宜,由本學程學程主任遴選委員二至四名擔任之。 | |
- | + | 第6條 預研生於大學期間所修之本校碩士班課程,其成績達70分以上者,可全部抵免。碩士班課程若已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 | |
- | + | 預研生必須符合原學系學士學位及本學程碩士學位之畢業規定。 | |
- | + | 第7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 |
- | + | 第8條 本細則經學程委員會議、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送教務處檢核後實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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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0年6月3日 (三) 14:09的目前修訂版本
- 107.01.25 106學年度毒理學博士學位學程第1次暨第1次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 107.07.19 106 學年度藥學院第11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7.07.26 106學年度第7次教務會議檢核後實施
- 109.03.05 108學年度第2次學位學程暨第2次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 109.04.24 108 學年度藥學院第12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9.05.28 高醫院藥字第1091101399號函公布
第1條 為鼓勵本校大學部優秀學生修讀毒理學碩士學位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並期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短修業年限,依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第二條規定,特訂定本細則。 第2條 凡本校學士班(不含二年制在職專班)學生於修業滿2學期或雙主修之加選學系於修業滿4學期表現優良者,得於期滿後向本學程提出申請碩士班預備研究生(以下簡稱預研生)。 申請日期於每學年度下學期依公布時間提出申請。 第3條 預研生符合下列申請條件者,並參加本學程碩士班招生考試,經錄取後始正式取得本校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一、本校學則規定修業期限屆滿前(不含延長修業年限)取得學士學位。 二、取得同等學歷報考資格。 三、雙主修因加修學系延長一年取得學士學位。 四、醫學系、牙醫學系學生於四年級前修滿4年課程且修畢應修科目達128學分。 第4條 預研生報考本學程碩士班招生入學考試者,得予免收報名費。 第5條 申請者經本學程碩士班預備研究生甄選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預選會)甄選通過者,即取得本學程碩士班預研生資格。預選會甄選時應依申請者之學業總成績及審查成績等,決定預研生通過名單。 本學程預研生錄取名額以不超過碩士班入學年度之總名額為原則。預選會負責有關甄選事宜,由本學程學程主任遴選委員二至四名擔任之。 第6條 預研生於大學期間所修之本校碩士班課程,其成績達70分以上者,可全部抵免。碩士班課程若已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 預研生必須符合原學系學士學位及本學程碩士學位之畢業規定。 第7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8條 本細則經學程委員會議、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送教務處檢核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