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員工待遇及加給支給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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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校教職員工待遇、加給及其他給與,依本辦法辦理。 | 第1條 本校教職員工待遇、加給及其他給與,依本辦法辦理。 |
在2024年3月28日 (四) 14:11的目前修訂版本
- 90.12.25九十學年度第五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 90.01.30九十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
- 91.02.02董事會第十三屆第十四次常通過
- 91.03.14(91)高醫校法(一)字第006號函頒布
- 105.05.19 104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通過
- 105.09.09第十八屆第二次董事會議通過
- 107.04.26 106學年度第6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 107.06.07 第18屆第25次董事會議通過 (English)
第1條 本校教職員工待遇、加給及其他給與,依本辦法辦理。 第2條 本校教職員工待遇、加給及其他給與依下列規定支給: 一、待遇: (一)教師:本俸(含年功俸)、學術研究費。 (二)職員:本俸(含年功俸)、工作津貼。 (三)技工、工友、司機:工餉(含年功餉)、工作津貼。 (四)駐衛警察:本俸(含年功俸)、工作津貼。 二、加給: (一)年終工作獎金。 (二)職員工考核獎金。 (三)主管職務加給。 (四)高階行政主管特別加給。 (五)醫師臨床津貼。 (六)基礎科學教學津貼。 (七)證照加給。 (八)特殊專業津貼。 (九)技工、司機、駐衛警察職務加給。 (十)加班費(含夜點費)。 (十一)伙食費。 三、其他給與: (一)校長之加給、補助或津貼。 (二)新聘(改聘)編制內專任教師薪級差額。 第3條 前條高階行政主管特別加給及校長之加給、補助或津貼經董事會議審議。 其他教職員工待遇、加給、其他給與之規定及支給標準另訂。 第4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呈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