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員工國外出差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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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3.14  八十四學年度行政會議第七次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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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1.14九十一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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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4.10  八十四學年度法規會第九次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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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1.17董事會第十四屆第四次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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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4.19  (85)高醫法字第031號函頒布並自85.05.01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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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2.02.06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03號函公布.doc|92.02.06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03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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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01.27  八十八學年度第六次院務.醫務.事務聯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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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0.25九十六學年度第1次校務暨第3次行政聯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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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05.04  八十八學年度第十次法規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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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1.08第十五屆第十四次董事會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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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06.08  八十八學年度第十一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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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6.12.04 高醫人字第0961100414號函公布.doc|96.12.04 高醫人字第0961100414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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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07.10  (八九)高醫校法(一)字第018號函頒布.並自89.08.01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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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9.12.102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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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8.29  九十一學年度第一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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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28第十七屆第八次董事會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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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0.02  高醫人字第2036號函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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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21103459.doc|102.11.01 高醫人字第1021103459號函公布]][[媒體:1021103459EV.doc| (Engl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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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4.12  九十五學年度第3次校務暨第9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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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7.13 111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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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教師、職員工差旅費標準表.doc|96.04.27高醫人字第0960003516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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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6.06 第19屆第53次董事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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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0.18  一O一學年度第三次行政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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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131102433.docx|113.07.04 高醫人字第1131102433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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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11103134.doc|101.11.19高醫人字第1011103134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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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膳雜費及住宿費部分:依照附表標準核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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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校教職員工因公赴國外出差,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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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交通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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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要點所稱國外出差係指奉派或專案簽准前往國外進行參訪、觀摩或學術交流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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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差一天者:採兩者擇一申請者,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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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教職員工因公赴國外出差,應經校長核定,出國時應依核定之國家或地點及期限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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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交通費以鐵路自強號車費標準申請者,得申請住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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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經事先報准,不得中途赴其他國家或地區參訪或觀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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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交通費以機票或高鐵車票申請者,不得申請住宿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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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奉派或簽准出國人員應於出國前依規定請假,並於返校一個月內提出報告書及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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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機票或高鐵車票申請者,其核報以經濟艙或標準廂票面金額核銷,本校校長、副校長得以商務艙或商務廂報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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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差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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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往返交通站及出差地點.交通費補助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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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教職員工國外出差旅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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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大眾交通費:出差盡量搭乘大眾交通工具,以節省差旅費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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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機票費及國內交通費:校長、副校長補助往返商務艙機票,其餘補助經濟艙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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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停車費:由住家(學校)至交通站使用自己交通工具者,核實補助寄車費(檢據請註明統一編號:7600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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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價。國內交通費比照本校教職員工國內出差旅費支給標準補助,檢據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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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計程車費:往返交通站及出差地點,乘坐計程車資檢據核實補助,多位出差者於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出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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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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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無特殊理由,請盡量搭乘同一輛計程車,每次出差申報計計程車費以不超過新台幣500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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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比照「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以下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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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過一律以500元為總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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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稱日支數額表)規定辦理,依簽准日期核支。如有延遲出國或提早回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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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報名費、學費:依簽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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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實際出差日數核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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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出差如因特殊情況無法取得住宿憑證者,得專案申請,由會計室審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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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出國期間在15日以內者按日支數額表全額支給,但有供膳宿、供宿不供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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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台南、屏東地區出差當日往返者,交通費核實列報,膳雜費按附表標準五折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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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膳不供宿情形者,分別按原支數之一折、四折、七折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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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至高雄市接洽公務或開會,交通費按實核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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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出國期間逾15日但未滿2個月者按日支數額表五折支給,但有供膳宿、供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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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出差日數由人事室依實際出差日期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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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供膳、供膳不供宿情形者,分別按原支數之二折、四折、七折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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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校附屬機構視實際需要另訂定其職員工差旅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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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出國期間逾2個月者,生活費補助按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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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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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之月支生活費數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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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第二、三目所稱之供宿包含住宿免費宿舍、過境旅館、在交通工具歇夜及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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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當日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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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其餘未規定事項,依簽核辦理,檢據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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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及董事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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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4年7月4日 (四) 14:37的目前修訂版本

91.11.14九十一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
92.01.17董事會第十四屆第四次常會
92.02.06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03號函公布
96.10.25九十六學年度第1次校務暨第3次行政聯席會議
96.11.08第十五屆第十四次董事會會議
96.12.04 高醫人字第0961100414號函公布
102.09.12.102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
102.10.28第十七屆第八次董事會會議
102.11.01 高醫人字第1021103459號函公布 (English)
112.07.13 111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113.06.06 第19屆第53次董事會議審議通過
113.07.04 高醫人字第1131102433號函公布

                            
一、 本校教職員工因公赴國外出差,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二、 本要點所稱國外出差係指奉派或專案簽准前往國外進行參訪、觀摩或學術交流等事宜。
三、 教職員工因公赴國外出差,應經校長核定,出國時應依核定之國家或地點及期限辦理。
   非經事先報准,不得中途赴其他國家或地區參訪或觀摩。 
四、 奉派或簽准出國人員應於出國前依規定請假,並於返校一個月內提出報告書及依規定
   申請差旅費。
五、 教職員工國外出差旅費標準:
   (一)機票費及國內交通費:校長、副校長補助往返商務艙機票,其餘補助經濟艙票
      價。國內交通費比照本校教職員工國內出差旅費支給標準補助,檢據核銷。
   (二)生活費:
      1.比照「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以下簡
       稱日支數額表)規定辦理,依簽准日期核支。如有延遲出國或提早回國者,
       依實際出差日數核支。
      2.出國期間在15日以內者按日支數額表全額支給,但有供膳宿、供宿不供膳、
       供膳不供宿情形者,分別按原支數之一折、四折、七折支給。
      3.出國期間逾15日但未滿2個月者按日支數額表五折支給,但有供膳宿、供宿
       不供膳、供膳不供宿情形者,分別按原支數之二折、四折、七折支給。
      4.出國期間逾2個月者,生活費補助按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
       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之月支生活費數額辦理。
      5.第二、三目所稱之供宿包含住宿免費宿舍、過境旅館、在交通工具歇夜及返
       國當日在內。
      6.其餘未規定事項,依簽核辦理,檢據核銷。
六、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及董事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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