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員工國外出差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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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6.10.25九十六學年度第1次校務暨第3次行政聯席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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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 本校教職員工因公赴國外出差,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 |
- | + | 二、 本要點所稱國外出差係指奉派或專案簽准前往國外進行參訪、觀摩或學術交流等事宜。 | |
- | + | 三、 教職員工因公赴國外出差,應經校長核定,出國時應依核定之國家或地點及期限辦理。 | |
- | + | 非經事先報准,不得中途赴其他國家或地區參訪或觀摩。 | |
- | + | 四、 奉派或簽准出國人員應於出國前依規定請假,並於返校一個月內提出報告書及依規定 | |
- | + | 申請差旅費。 | |
- | + | 五、 教職員工國外出差旅費標準: | |
- | + | (一)機票費及國內交通費:校長、副校長補助往返商務艙機票,其餘補助經濟艙票 | |
- | + | 價。國內交通費比照本校教職員工國內出差旅費支給標準補助,檢據核銷。 | |
- | + | (二)生活費: | |
- | + | 1.比照「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以下簡 | |
- | + | 稱日支數額表)規定辦理,依簽准日期核支。如有延遲出國或提早回國者, | |
- | + | 依實際出差日數核支。 | |
- | + | 2.出國期間在15日以內者按日支數額表全額支給,但有供膳宿、供宿不供膳、 | |
- | + | 供膳不供宿情形者,分別按原支數之一折、四折、七折支給。 | |
- | + | 3.出國期間逾15日但未滿2個月者按日支數額表五折支給,但有供膳宿、供宿 | |
- | + | 不供膳、供膳不供宿情形者,分別按原支數之二折、四折、七折支給。 | |
- | + | 4.出國期間逾2個月者,生活費補助按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 | |
- | + | 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之月支生活費數額辦理。 | |
+ | 5.第二、三目所稱之供宿包含住宿免費宿舍、過境旅館、在交通工具歇夜及返 | ||
+ | 國當日在內。 | ||
+ | 6.其餘未規定事項,依簽核辦理,檢據核銷。 | ||
+ | 六、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及董事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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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4年11月4日 (一) 18:03的目前修訂版本
- 91.11.14九十一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
- 92.01.17董事會第十四屆第四次常會
- 92.02.06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03號函公布
- 96.10.25九十六學年度第1次校務暨第3次行政聯席會議
- 96.11.08第十五屆第十四次董事會會議
- 96.12.04 高醫人字第0961100414號函公布
- 102.09.12.102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
- 102.10.28第十七屆第八次董事會會議
- 102.11.01 高醫人字第1021103459號函公布 (English)
- 112.07.13 111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 113.06.06 第19屆第53次董事會議審議通過
- 113.07.04 高醫人字第1131102433號函公布 (English)
一、 本校教職員工因公赴國外出差,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二、 本要點所稱國外出差係指奉派或專案簽准前往國外進行參訪、觀摩或學術交流等事宜。 三、 教職員工因公赴國外出差,應經校長核定,出國時應依核定之國家或地點及期限辦理。 非經事先報准,不得中途赴其他國家或地區參訪或觀摩。 四、 奉派或簽准出國人員應於出國前依規定請假,並於返校一個月內提出報告書及依規定 申請差旅費。 五、 教職員工國外出差旅費標準: (一)機票費及國內交通費:校長、副校長補助往返商務艙機票,其餘補助經濟艙票 價。國內交通費比照本校教職員工國內出差旅費支給標準補助,檢據核銷。 (二)生活費: 1.比照「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以下簡 稱日支數額表)規定辦理,依簽准日期核支。如有延遲出國或提早回國者, 依實際出差日數核支。 2.出國期間在15日以內者按日支數額表全額支給,但有供膳宿、供宿不供膳、 供膳不供宿情形者,分別按原支數之一折、四折、七折支給。 3.出國期間逾15日但未滿2個月者按日支數額表五折支給,但有供膳宿、供宿 不供膳、供膳不供宿情形者,分別按原支數之二折、四折、七折支給。 4.出國期間逾2個月者,生活費補助按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 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之月支生活費數額辦理。 5.第二、三目所稱之供宿包含住宿免費宿舍、過境旅館、在交通工具歇夜及返 國當日在內。 6.其餘未規定事項,依簽核辦理,檢據核銷。 六、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及董事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