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醫學大學學生逕修讀藥學系博士學位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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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0.14高醫院藥字第0991104495號函公布 | ::::::99.10.14高醫院藥字第0991104495號函公布 | ||
::::::107.02.01一O六學年度藥學系第四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7.02.01一O六學年度藥學系第四次系務會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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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依據本校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第三條之規定,訂定本施行細則 。 | 第1條 依據本校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第三條之規定,訂定本施行細則 。 | ||
第2條 本系依本施行細則之規定招收逕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 | 第2條 本系依本施行細則之規定招收逕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 | ||
- | 第3條 | + | 第3條 本校學生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
+ | 一、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歷年學業成績總平均75分以上,並具研究潛力。 | ||
+ | 二、修讀碩士學位學生,歷年學業成績總平均達80分以上,並具研究潛力。 | ||
+ | 符合前項規定之在學學生提出申請,需經肄業(或相關)學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助理教授以上二人推薦。 | ||
+ | 同時獲本校兩個以上研究所錄取者,應於本校指定日期前擇一報到,並以書面聲明放棄其他所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 | ||
第4條 每學年逕修讀博士學位名額,以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為限,並以教務處當年度公告之名額為準。 | 第4條 每學年逕修讀博士學位名額,以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為限,並以教務處當年度公告之名額為準。 | ||
+ | 但各系、所、院、學位學程之核定招生名額不得全數以逕修讀博士學位方式錄取。前項名額計算後如有小數時,以四捨五入處理之。 | ||
+ | 教育部補助大學校院產學合作培育博士級研發人才計畫核准設立之產業博士學位學程,依計畫作業要點辦理。 | ||
+ | 前項名額應包含於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學校招生名額總量內。 | ||
第5條 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須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本系提出申請,經本系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逕修讀博士學位。 | 第5條 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須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本系提出申請,經本系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逕修讀博士學位。 | ||
一、逕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一份(申請書格式由教務處制定) 。 | 一、逕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一份(申請書格式由教務處制定) 。 | ||
- | + | 二、歷年成績單一份(附排名)。 | |
- | + | 三、助理教授以上二人推薦書。 | |
四、攻讀博士學位研究計劃書及其他優異表現證明(例如各種獎 | 四、攻讀博士學位研究計劃書及其他優異表現證明(例如各種獎 | ||
勵、學術論文的發表、英文檢定證明等)。 | 勵、學術論文的發表、英文檢定證明等)。 | ||
- | 第6條 | + | 第6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修讀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相關會議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 |
- | + | 得申請回原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繼續修讀碩士學位或申請轉入相關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修讀碩士學位: | |
- | + | 一、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 | |
- | + | 二、未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 | |
- | 一、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 | + | 三、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且未符合第十條規定。 |
- | 二、未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 | + | 前項學生經原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或相關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之相關會議審查通過,並依規定修讀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 |
- | 三、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且未符合第十條規定。 | + | 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其修讀博士學位修業時間不併入修讀碩士學位最高修業年限核計。 |
- | + | 第7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 | |
- | + | 認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 |
- | + | 第8條 碩士班學生經本校核定准予逕修讀博士學位者,非經自請撤銷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不得再參加原碩士班學位考試。 | |
- | + | 第9條 本施行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送教務處檢核後實施。 | |
- | 第7條 | + | |
- | 第8條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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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9年2月20日 (三) 14:56的目前修訂版本
- 98.09.23九十八學年度藥學系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
- 99.08.23九十九學年度藥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 99.10.14高醫院藥字第0991104495號函公布
- 107.02.01一O六學年度藥學系第四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7.02.26一O六學年度藥學院第八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7.12.14一O七學年度藥學院第四次院務會議暨全院教師聯席會通過
第1條 依據本校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第三條之規定,訂定本施行細則 。 第2條 本系依本施行細則之規定招收逕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 第3條 本校學生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歷年學業成績總平均75分以上,並具研究潛力。 二、修讀碩士學位學生,歷年學業成績總平均達80分以上,並具研究潛力。 符合前項規定之在學學生提出申請,需經肄業(或相關)學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助理教授以上二人推薦。 同時獲本校兩個以上研究所錄取者,應於本校指定日期前擇一報到,並以書面聲明放棄其他所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 第4條 每學年逕修讀博士學位名額,以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為限,並以教務處當年度公告之名額為準。 但各系、所、院、學位學程之核定招生名額不得全數以逕修讀博士學位方式錄取。前項名額計算後如有小數時,以四捨五入處理之。 教育部補助大學校院產學合作培育博士級研發人才計畫核准設立之產業博士學位學程,依計畫作業要點辦理。 前項名額應包含於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學校招生名額總量內。 第5條 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須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本系提出申請,經本系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逕修讀博士學位。 一、逕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一份(申請書格式由教務處制定) 。 二、歷年成績單一份(附排名)。 三、助理教授以上二人推薦書。 四、攻讀博士學位研究計劃書及其他優異表現證明(例如各種獎 勵、學術論文的發表、英文檢定證明等)。 第6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修讀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相關會議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 得申請回原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繼續修讀碩士學位或申請轉入相關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修讀碩士學位: 一、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 二、未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 三、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且未符合第十條規定。 前項學生經原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或相關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之相關會議審查通過,並依規定修讀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 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其修讀博士學位修業時間不併入修讀碩士學位最高修業年限核計。 第7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 認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第8條 碩士班學生經本校核定准予逕修讀博士學位者,非經自請撤銷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不得再參加原碩士班學位考試。 第9條 本施行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送教務處檢核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