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學院臨床教師審查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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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學院臨床教師審查要點 [http://db.kmu.edu.tw/~jl/download/law/%C5%40%B2%7A%BE%C7%B0%7C%C1%7B%A7%C9%B1%D0%AE%76%BC%66%AC%64%AD%6E%C2%49.doc (Word公文版本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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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2.22九十二學年度第五次院務暨系所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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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1.12九十二學年度第六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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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3.01.30高醫校法字第0930200005號函公布.doc|93.01.30高醫校法字第0930200005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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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12.22九十二學年度第五次院務暨系所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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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學院為加強臨床教學、診療及建教合作需要,依據本校臨床教師設置辦法第十條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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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01.12九十二學年度第六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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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臨床教師分為:臨床教授、臨床副教授、臨床助理教授、臨床講師四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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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01.30高醫校法字第0930200005號函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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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臨床教師以兼任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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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學院為加強臨床教學、診療及建教合作需要,依據本校臨床教師設置辦法第十條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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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臨床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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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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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曾任副教授或臨床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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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臨床教師分為:臨床教授、臨床副教授、臨床助理教授、臨床講師四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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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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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臨床教師以兼任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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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臨床副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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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臨床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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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曾任助理教授或臨床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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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曾任副教授或臨床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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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二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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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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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一)曾任講師或臨床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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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臨床副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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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九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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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曾任助理教授或臨床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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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臨床講師之資格,應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六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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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二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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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申請臨床教師須具備護理師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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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臨床助理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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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臨床教師不得擔任行政工作。其工作時間及內容由各單位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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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曾任講師或臨床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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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臨床教師在本校講學不支薪,必要時得比照兼任教師支給鐘點費,診療得酌支津貼,其標準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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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九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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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臨床教師之聘任由各醫療事業之人事單位受理,經所屬護理單位主管提經醫療事業院長同意,再由該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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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臨床講師之資格,應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六年以上,具有特殊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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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商請學院院長推薦,經校長同意後聘之。聘任以一年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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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詣或成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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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臨床教師申請教育部教師證書,應依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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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申請臨床教師須具備護理師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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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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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臨床教師不得擔任行政工作。其工作時間及內容由各單位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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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臨床教師在本校講學不支薪,必要時得比照兼任教師支給鐘點費,診療得酌支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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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標準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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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臨床教師之聘任由各醫療事業之人事單位受理,經所屬護理單位主管提經醫療事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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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同意,再由該系所主管商請學院院長推薦,經校長同意後聘之。聘任以一年為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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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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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臨床教師申請教育部教師證書,應依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相關規定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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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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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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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11月26日 (四) 16:05的目前修訂版本

92.12.22九十二學年度第五次院務暨系所務會議通過
93.01.12九十二學年度第六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3.01.30高醫校法字第0930200005號函公布
一、  本學院為加強臨床教學、診療及建教合作需要,依據本校臨床教師設置辦法第十條訂定本要點。
二、  臨床教師分為:臨床教授、臨床副教授、臨床助理教授、臨床講師四級。
    臨床教師以兼任為限。
三、  臨床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副教授或臨床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
四、  臨床副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助理教授或臨床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二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
五、  (一)曾任講師或臨床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九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
六、  臨床講師之資格,應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六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
七、  申請臨床教師須具備護理師執照。
八、  臨床教師不得擔任行政工作。其工作時間及內容由各單位安排。
九、  臨床教師在本校講學不支薪,必要時得比照兼任教師支給鐘點費,診療得酌支津貼,其標準另訂之。
十、  臨床教師之聘任由各醫療事業之人事單位受理,經所屬護理單位主管提經醫療事業院長同意,再由該系所
    主管商請學院院長推薦,經校長同意後聘之。聘任以一年為原則。
十一、 臨床教師申請教育部教師證書,應依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