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學院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學生修讀雙主修施行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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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醫學大學生命科學院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學生修讀雙主修施行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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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2.27  84學年度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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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3.26  84學年度第8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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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4.12  84學年度法規會第2次臨時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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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4.23  高醫 (85)法字第0三八號函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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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2.27  92學年度第5次系務會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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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6.03  92學年度第8次院務會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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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8.18  93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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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2.19  106學年度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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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生物系學生修讀雙主修施行要點1061227.pdf‎|106.12.27  106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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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2.27  84學年度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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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3.26 84學年度第8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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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本校「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訂定「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學生修讀雙主修施行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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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4.12  84學年度法規會第2次臨時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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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學系學生修業滿一學年,得依規定申請加修本校其他性質不同學系為雙主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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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4.23  高醫 (85)法字第0三八號函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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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校其他學系學生申請本學系為雙主修時,必須第一學年修業期滿,成績優良,前學年總平均七十五分(含)以上,並經雙方學系主任同意及校方核准,得申請本學系為雙主修學系,但錄取人數以不超過本學系該學年度新生招收名額百分之二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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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2.27  92學年度第5次系務會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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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修讀本學系為雙主修學生,應修滿本學系全部必修科目學分,始取得雙學位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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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6.03  92學年度第8次院務會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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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修讀雙主修學生,其學分抵免、成績計算及修業年限,按本校「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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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8.18  93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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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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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2.19  106學年度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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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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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2.27  106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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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本校「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訂定「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學生修讀雙主修施行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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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學系學生修業滿一學年,得依規定申請加修本校其他性質不同學系為雙主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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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校其他學系學生申請本學系為雙主修時,必須第一學年修業期滿,成績優良,前學年總平均七十五分(含)以上,並經雙方學系主任同意及校方核准,得申請本學系為雙主修學系,但錄取人數以不超過本學系該學年度新生招收名額百分之二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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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修讀本學系為雙主修學生,應修滿本學系全部必修科目學分,始取得雙學位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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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修讀雙主修學生,其學分抵免、成績計算及修業年限,按本校「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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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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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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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7年12月28日 (四) 10:11的目前修訂版本

85.02.27 84學年度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
85.03.26 84學年度第8次教務會議通過
85.04.12 84學年度法規會第2次臨時會議通過
85.04.23 高醫 (85)法字第0三八號函頒布
93.02.27 92學年度第5次系務會議修訂
93.06.03 92學年度第8次院務會議修訂
93.08.18 93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106.12.19 106學年度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
106.12.27 106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一、  依據本校「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訂定「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學生修讀雙主修施行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學系學生修業滿一學年,得依規定申請加修本校其他性質不同學系為雙主修。
三、  本校其他學系學生申請本學系為雙主修時,必須第一學年修業期滿,成績優良,前學年總平均七十五分(含)以上,並經雙方學系主任同意及校方核准,得申請本學系為雙主修學系,但錄取人數以不超過本學系該學年度新生招收名額百分之二十為限。
四、  修讀本學系為雙主修學生,應修滿本學系全部必修科目學分,始取得雙學位資格。
五、  修讀雙主修學生,其學分抵免、成績計算及修業年限,按本校「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之規定辦理。
六、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七、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